早年經歷
董康,字授經,號誦芬室主人,江蘇武進人(今常州人)。1889年考中舉人,後又高中進士,併入清朝刑部工作,歷任刑部主事、郎中。1900年義和團運動時,擢刑部提牢廳主事,總辦秋審兼陝西司主稿。1902年修訂法律館成立後,先後任法律館校理、編修、總纂、提調等職,為修律大臣沈家本的得力助手,直接參與清末變法修律各項立法和法律修訂工作。自1905年起,曾多次東渡,調查日本司法改革及監獄制度、裁判所制度等,聘請日本法律家來華講學、幫助清政府修律等。1906年9月大理院成立後,曾充大理院推丞。1908年清政府頒布的、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憲法性檔案———《欽定憲法大綱》,正是董康代筆之作。
1911年辛亥革命爆發,董康再次東渡日本留學,專攻法律。民國成立後,董康回國,開始了他走馬燈式的民國司法要職的履職經歷:自1914年起,董康先後任北洋政府中央高等文官懲戒委員會委員長、全國選舉資格審查會會長、法律編查會副會長兼署大理院院長、法制編纂館館長、司法總長、財政總長、地方捕獲審查廳廳長、法官訓練所所長、廣東高等法院院長等司法要職。1924年春,董康作為上海收回會審公廨代表,赴京請求政府無條件收回會審公廨。1926年,任東吳大學法學院教授。翌年,在上海當律師,並主持上海法科大學法學院,後又受聘北京大學法科教授,並在1933年前後專程四次赴日本講授中國法學史。可以說,董康的法律才幹在民國特有的政治社會環境中得到了充分的施展,其司法任職經歷和法學研究成就奠定了他在民國司法界的權威地位。
修訂法律
作為中國近代著名的藏書家、法律家、大律師,從清末到抗戰爆發前,董康從事立法、司法和法學研究工作長達四十餘年,直接參與了刑法、民法、訴訟法、監獄法等基本法律的起草、修訂、理論闡釋和學術研究工作,親身經歷了近代司法變革的歷史過程,對中國傳統法律和法制近代化過程中的諸多問題都有著獨到而深刻的見解和主張。可以說,董康的經歷,真實反映了中國法制近代化早期的發展歷程。其中,董康最突出的貢獻在於刑事法制和監獄法制改革兩個方面。
早在清末修律中,董康在起草《大清刑律草案》時就極力主張廢除封建的嚴刑峻法,同時對如何確立近代刑罰體系進行了艱苦的論證及推動工作。他在參與修律工作時,首先將廢除凌遲、刺字、連坐等寫進《改革刑制奏稿》。在“禮法之爭”中,作為法理派的代表人物之一,董康堅定地站在沈家本一邊,主張刑法與禮教分離,成為沈家本推行西化法制最得力之人,也是排斥禮教最激烈之人。1914年,董康與另一位法律人章宗祥在《大清新刑律》的基礎上,合纂《暫行新刑律》。1915年,參與《第一次刑法修正案》的修訂。1918年,董康又以北洋政府修訂法律館總裁的身份,與王寵惠一起主持了《第二次刑法修正案》的修訂工作。該修正案被稱為是“民國最科學、最完備、最進步的一部刑法典。”
1906年董康以刑部候補員外郎的身份,受命赴日本考察裁判監獄制度,回國後撰寫了《調查日本裁判監獄報告書》、《監獄訪問錄》等重要資料,對日本司法審判和監獄管理制度作了十分詳盡的介紹,同時對中國建立審判和監獄制度作了深刻的理論分析,為近代中國司法審判和監獄制度改革奠定了知識基礎。
抗戰爆發後,董康的命運發生轉變,也使得其人生經歷在生命的最後時刻發生了改變。1937年,受日本占領軍之邀,擔任華北偽政權的官職,歷任華北偽中華民國臨時政府委員、議政委員會常務委員、司法委員會委員長、最高法院院長等職。1940年改任汪偽國民政府華北政務委員會委員、汪偽國民政府委員。抗戰勝利後,董康因華北偽政權任職經歷而被捕,1947年病死。
酷愛戲曲
董康酷愛戲曲研究,在京任刑部主事時,廣為收集當時通行之戲曲劇本,舉其大要,輯成《檀板陽秋》一書。後又購得《樂府考略》、《傳奇匯考》殘本,經過艱苦的研究考證,合纂為《曲海總目提要》,凡46卷。敘述了684出雜劇與傳奇的劇情考證、故事來源和作者簡歷,其中頗多今已失傳的作品,彌足珍貴,被譽為中國所有記載劇本的書籍中內容最為主富和詳盡的一部。他尚勾古稽沉,廣集南北曲牌,撰成介紹我國古典戲曲音樂的著作《曲目韻編》2卷,計北曲588個,南曲1061個,是研究我國南曲與北藍、古戲曲音樂不可或缺的參考資料。董康以“喜藏書而銳以傳古為己任”,他不辭勞苦,歷時十載,編纂出《誦芬室叢刊》。分初編與二編。二編又名《讀曲叢刊》。此外,還印刻了大量海內的孤本書,如明代黃方胤的《陌花軒雜劇》(包括《倚門》、《再醮》、《淫僧》、《偷期》、《督妓》、《孌童》、《懼內》),明代沈泰的《盛明雜劇六十種》(包括徐渭的《回聲猿》、康海的《中山狼》、陳與郊的《昭君出塞》、孟稱舜的《桃花人面》等),《石巢傳奇》以及毛評本《西廂記》,為保存我國寶貴的戲曲藝術財富作出了巨大的貢獻。
酷愛藏書
董康其人,酷愛藏書,自謂“積癖”。董康喜歡詩詞,精通法律,家富藏書且兼治版本目錄之學。家富藏書,並以刻書知名,其“誦芬室”、“課花庵”藏書,以多精本見稱,曾購入法式善手抄本《宋元人小集》80冊,宋本《草窗韻語》等。搜書以宋元及明嘉靖以來的古本為主,另以民間戲曲小說收集為其特色,胡適評論他是“搜羅民間文學最有功的人”。避居日本時,攜古書隨往,後限於生計,將部分藏書售於日本大倉氏。歸國後,經繆荃孫介紹,又將其精本售歸於劉承乾“嘉業堂”。藏書印有“董康”、“誦芬室藏本”、“課花庵鑑定之本”等。一生曾7次東渡日本,在日本寫有《書舶庸譚》,是其在日本的訪書日記。刻有日本漢學家島田翰所撰《皕宋樓藏書源流考》,國內學術界閱後無不痛惜。先後刻成《誦芬室叢刊》收書86種;《廣川詞錄》收書10種;《詩慰》收書34種;共刊刻叢書叢刊30餘種。又為吳昌綬、陶湘、蔣汝藻等人代刻,所刻書多為海內孤本,刊刻的版本精良,妙麗絕倫。和傅增湘、繆荃孫、島田翰等人私交甚篤。所著有《書舶庸譚》、《課花庵詞》、《曲目韻編》、《詞曲叢刊》、《嘉業堂書目》、《誦芬室叢刊》等等,其中最值一提的是《書舶庸譚》與《曲海總目提要》。
《書舶庸譚》記錄了董康前後四次東遊訪書的經歷,其中四卷本是董康民國十五年(1926)十二月至十六年(1927)五月避居日本時所記。民國二十二年(1933)十一月,董康應日本中國法制研究會之邀,赴日本講學,是行成日記三卷,即五至七卷。民國二十四年(1935)四月,日本東京湯島孔子聖堂落成,日本斯文會邀請董康參加落成典禮,董康復有日本之游,又成日記一卷,即第八卷。民國二十五年(1936)八月,董康攜玉姬赴日本避暑,再續成日記一卷,即第九卷。四次東遊,即成了《書舶庸譚》。
《書舶庸譚》具有極高的學術價值,日記記錄了董康在日的訪書過程,記錄了董康在日本所見到的漢籍圖書。董康在日本期間,做了大量的訪求工作,包括手抄本,特別是敦煌卷子、手寫本《文館詞林》等;宋元舊槧;民間戲曲小說。董康對於民間戲曲小說的訪求為功甚巨。受董康影響之下,孫楷第、傅芸子、王古魯等人紛紛赴日訪書,才有了《日本東京所見小說目錄》、《中國通俗小說目錄》等書。可見,董康對於小說文獻學有著不可抹滅的貢獻。
1917年左右,在日本訪問的中國藏書家董康因急需資金,將所藏部分典籍(大倉藏書)售予大倉文化財團創始人大倉喜八郎。後2008年北大用重金18億日元(按當時匯率約1億多人民幣)收回了大倉藏書。
人物軼事
董康早年東渡日本後先後訪問了當時日本著名的法學家小河滋次郎、松岡正義、青浦子爵、齋藤十一郎博士等,並對刑事案件中有關起訴、逮捕、審訊、監獄、死刑執行等內容進行了專門考察。這次考察的結果,產生了清末的重要法學著作《調查日本裁判監獄報告書》、《日本裁判所構成法》、《監獄訪問錄》、《日本裁判沿革大要》、《獄事譚》等。這批資料對沈家本等人修訂大清新刑律,推動改良舊式監獄及審訊方法,修訂《大理院編制法》等,提供了很大的借鑑。[1]
1912年身為前清進士大理院民科推事四品官吏的董康避居日本,就學於東京大學,研究法律,成為近代赴日留學人員中政治身份較高的一名。並將隨身攜帶的一批珍貴的中國善本古籍,出售給日本收藏家大倉氏。1913年董康回國後即投身政界,並於次年出任北京大理院院長。同年,沈家本與世長辭了。但是,董康卻繼續沿著沈家本的道路走了下去,並於民國七年(1918)出任民國政府修訂法律館總裁。
清末所修訂的一批法律,民初北洋政府稍加刪改即搬來使用,而在董康主持下,民國初期的修訂法律館,也基本上保持了清末沈家本主持時期修訂法律館的特色,並根據“外法治國”的原則,繼續有組織地翻譯與引進了大量的外國法律及法學著作。1921年董康出任司法總長,取得了與沈家本相等的政治地位。為了進一步實現法制改良的理想,他進一步加強了對外國法律制度的引進,並由當時的法務部參事廳專門組織設立了“外國法典編印處”,取代了原修訂法律館。[1]
從董康等人在北洋政府時期所引進的外國法律及法學著作中,我們可以發現,基本上以日本為主,並對德國、美國、俄羅斯、英國等歐、美大陸法系的專門性法規進行較為集中的翻譯。此外,對於國會組織及選舉法,地方行政制度規章等的引進有所增加,這些都是北洋政府時期由於其體制度畢竟與大清帝國有所區別,故而在引進“外法”的內容上出現了一些新的趨勢,但總體上說,董康所引進的外國法律及法學思想,是對沈家本利用“外法”折衷修律的改良主張的繼承。
1924年,董康辭去了職務,赴歐洲進行工商業考察,回國後於1925年出任“收回上海會審公廨中方委員會”會長。北洋政府失敗以後,董康這位前清遺老所寄託的“外法治國”伴著“法制改良”和收回制外法權的夢想一起破滅了。從此他離開政界,充任上海法科大學校長、東吳大學法學院教授,並開設律師事務所,曾就南通“土豪劣紳張謇請求撤消沒收財產案”出庭為江蘇著名工商業者張謇進行辯護。
這期間,董康收集整理了一批中國古代法學著作,對清代法制史進行了研究,完成了《中國法制史講演錄》、《秋審制度》、《前清法制概要》等著作,並且將中國封建社會的秋審制度與歐美減刑委員會制度進行了比較。此後,他又在研究中國古代刑法有關證據問題的專集《集成刑事證據法》中鼓吹建立以日本軍國主義法學體系為核心的所謂“東方法系”,將中國法制建設視為日本法的附庸,為日本侵略中國製造法律上的“依據”。[1]
七七事變以後,董康出任偽“華北臨時政府”的“司法委員會委員長”、“最高法院院長”,出賣了自己的祖國和民族,淪為漢奸,最終走完了這條從“外法治國”到賣國求榮的“東方法系”的道路。沈家本、董康這兩位清朝進士出身的司法官吏,分別擔任過清末北洋政府的司法大臣並主持過修訂法律館的工作。他們所追求的,是以法律改良的手段,通過引進西方資本主義法律及法學著作,對傳統的中華法系進行修訂,通過頒發修訂新法律,改良司法,整頓舊式監獄,廢除苛刑等等,雖然他們為此目的曾與勞乃宣等所堅持的維護傳統禮教的派別進行過鬥爭,但就其根本意義上講,並無本質區別。沈家本、董康所進行的法制改良,其目的旨在維護封建君主政治的機體,這就決定了他們和當時時代的潮流是相違背的。應該看到,他們所引進的外國法律及法學理論,對豐富我國法學研究內容起了開創先河的作用,奠定了中國近代法學的發展基礎,為我國法律向近代化發展做出了貢獻。
沈家本、董康所處的歷史時代,是激進與保守,革命與改良,充滿激烈衝突的時代。其鬥爭的結局,不僅僅關係到中國法制文化的發展,也關係到中國整個社會的命運。與沈家本同時,還有一大批人,站在力圖推翻封建王朝的立場上,也引進與翻譯了大量資產階級的法律思想和政治主張。以孫中山等人所代表的主張推翻封建制度的民主革命家,最終形成了當時社會鬥爭的主流。並且通過不斷的鬥爭,結束了“朕即國家”、“君權神授”的封建制度及其法律,打破了幾千年來帝王威嚴和封建禮教對人民的精神束縛,從而使中國的法制建設,真正走上了近代化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