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錄法
所謂“題名照錄原則”,即指題名之字形、字型,以及題名中包含之字母、數字、標點符號及特殊符號等,一概以文獻本身所提供之信息為準,加以著錄之。至於“編次”部分,是否也采本照錄原則,實有討論之餘地。一般來說,“編次”與文獻檢索的功能關聯不大,即使采變通著錄方式,也不會妨礙文獻的查檢功能。今以台端提問文字及所舉之文獻實例來看,對於編次部分顯然已采權宜著錄法,實未“刻舟求劍”式地絕對依照錄原則來進行編目。否則,書名頁既記載為“鹿鼎記II”、“史記(一)”,為什麼編目時卻著錄成“鹿鼎記. 二”與“史記.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