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關於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制定全市民政事業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指導全市民政工作的改革與發展。
(二)負責全市性社團組織和涉外社團的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對全市社會團體的機構、布局和發展總量進行統籌規劃和統一歸口管理,研究提出會費標準和財務管理辦法;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擅自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指導、監督全市社團登記管理工作。
(三)負責市直單位所屬和掛靠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研究提出有關財務、收費管理辦法;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指導監督全市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四)負責全市擁軍優屬、優待撫恤和革命烈士、因公傷亡人員褒揚工作;審核報批革命烈士,審定有關人員的傷殘等級;指導優撫事業單位和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工作;指導全市的優撫工作;負責市直統籌優待工作承擔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五)負責全市退伍義務兵、轉業志願兵、復員幹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軍供站建設和管理工作;指導軍地兩用人才培訓。
(六)組織、協調全市抗災救災工作,檢查並報告災情;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擬定並組織實施減災規劃,開展減災合作。
(七)建立和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組織開展城鄉社會救濟;組織和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指導全市社會救濟工作。
(八)負責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建設;組織開展村(居)民自治活動,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制定社區工作及社區服務管理辦法和促進發展的政策措施,推動社區建設。
(九)擬定全市行政區劃總體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鄉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負責市區鄉鎮行政區域界線和與鄰市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管理維護及邊界爭議的調處工作。
(十)宣傳貫徹國家地名工作方針,推廣使用標準地名;承辦全市行政區名稱、自然地理實體的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負責全市地名標誌規劃、設立、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標準地名圖書資料的審定及編輯,指導全市地名管理工作。
(十一)擬定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各類福利設施管理辦法;建立完善社會福利服務體系;貫徹實施社會福利生產扶持保護政策,審核報批和監督管理福利企業;負責全市福利募捐活動和福利彩票發行管理工作,管理本級福利資金;承擔老年人、孤兒、五保戶等特殊困難群體利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
(十二)負責全市婚姻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全市婚姻登記和婚姻服務活動,倡導婚姻習俗改革。
(十三)負責全市兒童收養工作,指導依法辦理兒童收養登記;承辦涉港、澳、台兒童收養工作;負責全市流浪乞討人員的收容遣送工作。
(十四)負責全市殯葬管理,推行殯葬改革;負責全市經營性公墓和等級殯儀館的審批以及市級殯儀館、公墓的建設和管理。
(十五)管理民政事業經費,指導、監督民政事業經費的使用和管理。
(十六)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行政科室
(一)辦公室
(二)優撫安置科
(三)救災科
(四)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科
(五)社會事務和社會福利科
(六)計畫財務科
計畫財務科
負責民政事業費的管理、使用和監督檢查,分配下達民政事業專款;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和民政事業費的審計工作;負責全市民政統計工作。
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科
負責城鄉基層政權和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及社區建設工作;負責對《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貫徹實施;指導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組織幹部的培訓和表彰工作;指導村 (居 )民委員會的“四民主一公開”工作,推動村 (居 )民自治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研究擬定社區工作及社區服務管理辦法和促進發展的措施,指導社區服務管理工作,推動社區建設。
社會事務和社會福利科
負責全市的婚姻登記管理工作,承辦婚姻介紹機構和婚姻介紹業務的審批事項;指導全市兒童收養登記工作承辦涉港、澳、台兒童收養登記業務;保護合法收養關係及兒童權益;推行殯葬和婚喪習俗改革;承辦經營性公墓的審批,指導殯葬事業單位的管理工作;擬定全市社會福利救濟的政策和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審查認定社會福利機構的資質,指導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的管理工作;指導全市福利生產,承辦新建社會福利企業的審批。
救災救濟科
組織協調全市救災救濟工作,檢查並報告災情;負責募集、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檢查使用情況;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擬定並組織實施減災計畫,開展減災合作;建立和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組織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指導農村五保供養工作和農村敬老院建設與管理;指導收容遣送工作。
優撫安置科
負責全市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指導全市統籌優待工作;負責市直單位的統籌優待工作;審核報批革命烈士和有關傷殘人員的傷殘等級;審核報批重點烈士紀念物保護單位;指導優撫事業單位和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工作。負責全市退役義務兵、轉業志願兵、復員幹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監督安置政策的落實;指導軍地兩用人才培訓工作。
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組織協調機關日常工作;擬定工作制度、工作計畫並監督檢查實施情況;負責機關政工、文秘、信息、宣傳、調查研究、信訪、離退休幹部管理、後勤服務、檔案保密、安全保衛、督查督辦、會議組織等工作組織擬定綜合性檔案;指導本單位的行政執法工作。
事業單位
萊蕪市兒童福利院
萊蕪市殯儀館
萊蕪市福利彩票銷售管理中心
萊蕪市蟠龍山公墓管理處
萊蕪市光榮院(萊蕪市老年福利服務中心)
萊蕪市社會救助辦公室
萊蕪戰役紀念館
萊蕪市救助管理站
萊蕪市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
萊蕪軍用飲食供應站
萊蕪市民間組織管理辦公室
萊蕪市區劃地名辦公室
萊蕪市社會福利院
萊蕪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萊蕪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萊蕪市精神病醫院(萊蕪市榮軍醫院)
萊蕪市慈善總會辦公室
辦事指南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
(1998年9月25日國務院第8次常務會議通過,1998年10月25日朱鎔基總理以第25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發布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保障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成立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登記。
第四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不得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不得危害國家的統一、安全和民族的團結,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
民辦非企業單位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
第五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國務院或者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授權的組織,是有關行業、業務範圍內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以下簡稱業務主管單位)。
法律、行政法規對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章 管 轄
第六條 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同級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
第七條 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與其管轄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託民辦非企業單位住所地的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負責委託範圍內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登 記
第八條 申請登記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二)有規範的名稱、必要的組織機構;
(三)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從業人員;
(四)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合法財產;
(五)有必要的場所。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務院民政部門的規定,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
第九條 申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舉辦者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檔案:
(一)登記申請書;
(二)業務主管單位的批准檔案;
(三)場所使用權證明;
(四)驗資報告;
(五)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六)章程草案。
第十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章程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名稱、住所;
(二)宗旨和業務範圍;
(三)組織管理制度;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產生、罷免的程式;
(五)資產管理和使用的原則;
(六)章程的修改程式;
(七)終止程式和終止後資產的處理;
(八)需要由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地理位置
萊蕪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