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萊蕪市美術家協會成立於1993年10月,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組織全市美術家進行美術創作和研究的學術性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廣大美術家、美術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萊蕪市文聯和山東省美術家協會的團體會員,在萊蕪市文聯直接領導和山東省美術家協會的指導下開展工作,肩負著發展萊蕪美術事業的使命。現有市級會員158 人,其中有中國美術家協會會員2 人,山東省美術家協會會員26人。
協會設學術研究部、陳列展覽部、會員工作部、外宣聯絡部、展覽中心、培訓中心等機構。萊城區、鋼城區、高新區、雪野旅遊區設有區級美協。
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協會的名稱為萊蕪市美術家協會(簡稱為萊蕪美協)。萊蕪市美術家協會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組織全市美術家進行美術創作和研究的學術性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廣大美術家、美術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
第二條本會是萊蕪市文聯和山東省美術家協會的團體會員,在萊蕪市文聯直接領導和山東省美術家協會的指導下開展工作,肩負著發展萊蕪美術事業的使命。
第三條本會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充分遵循美術創作的藝術規律,發揚藝術民主,積極鼓勵各畫種的不同形式、不同風格、不同流派的自由發展,團結我市美術家、美術工作者和美術作品經營者,努力發展和繁榮具有時代精神和中國特色的美術事業,促進社會主義文化的大發展大繁榮。
第四條本會的主要職能是“協調、聯絡、服務”,促進我市美術事業的繁榮和文化產業的發展,是協會美術家、美術工作者服務社會、走向市場的橋樑和紐帶,團結全市美術工作者為建設文化強市貢獻力量。
第五條本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萊蕪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接受市文聯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本協會的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是萊蕪市民政局,並接受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任務
第六條本協會按照自身特點,努力開拓美術創作、美術展覽、美術交流、學術研討等方面的工作。發揮黨和政府聯繫廣大美術家的橋樑和紐帶作用,為繁榮我市的文藝事業及文化產業而積極開展各項工作。
第七條堅持以科學的理論武裝人,以正確的輿論引導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優秀的作品鼓舞人。努力學習貫徹馬克思主義文藝觀,加強美術理論建設,積極開展美術理論研究和美術批評,為我市的美術事業發展提供正確導向。
第八條繁榮美術創作,鼓勵出作品、出人才,扶持精品力作的產生,是本協會工作的重點。積極鼓勵和幫助會員深入生活、走向社會、走向大自然,努力在藝術創作中反映出時代的精神和民族的特色。
第九條舉辦各種形式的美術展覽,做好創作發動、徵集作品、評選評獎、畫集編印等工作;積極為山東省、全國展覽推薦作品;支持鼓勵會員舉辦作品展。
第十條鼓勵和推動學術研究與藝術探索,營造氛圍,在繼承和發揚傳統的基礎上著眼於世界文化發展的前沿,學習和借鑑一切優秀的文化成果。
第十一條努力在市文聯主辦的各類報刊中辦好《萊蕪美術》專刊(版)和《萊蕪市美術家協會》網站,遵循黨的文藝方針,及時反映本市美術創作、學術研究及有關活動等方面的信息,使之成為協會與會員之間溝通的重要渠道。
第十二條開展與各省、市間的美術交流。
第十三條努力與有關部門配合,依法維護美術家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會員
第十四條本協會的會員為團體會員、個人會員,設立萊蕪美協各分會。
第十五條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擁護本協會章程;(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三)在本協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四)本人作品有一次以上省美協的大型美展及三次以上入選本協會主辦的展覽者。
申請者入選本協會主辦的展覽作品不足三件的,須參考以下條件:(1)從事美術史論和美術理論研究,有較高水平和成就者;(2)長期從事美術教育、美術編輯、美術組織工作者;(3)從事藝術設計或影視、舞台等美術創作成績顯著,在本市有影響者。
對熱情關心和積極支持我市美術事業各界朋友,經主席團會議研究同意,可聘請為本協會的“名譽會員”。
第十六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一)本人提出申請,填寫入會登記表;(二)由本協會會員二人介紹;(三)主席團討論通過;發給會員證;(四)會員在市文聯備案。
第十七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四)對本協會工作的建議、質詢、批評和監督權;(五)依法維護個人的著作權及憲法賦予美術家的一切權益;(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八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四)按規定繳納會費;(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九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不按規定繳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二十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會議表決通過,予以除名;違法犯罪、觸及刑律者,即停止其會籍;被剝奪政治權利者開除會籍。
第四章組織
第二十一條民主集中制是本協會的組織原則。
第二十二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選舉和罷免理事;(三)審議工作報告;(四)決定終止事宜。
第二十三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請市文聯審查並經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的職權是:(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二)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三)對本協會的管理提出建議、實施監督;(四)決定與本協會有關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設主席團。主席團成員由主席、副主席、秘書長組成,並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主席團的職權是:(一)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二)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三)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四)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七)本協會副秘書長的聘任;(八)各項工作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七條主席團下設科室,並設固定辦公場所和聯絡方式,由主席、常務副主席或秘書長駐會,負責處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條主席團會議須有2/3以上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成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條理事會、主席團會議視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特殊情況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條本協會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三)主席團成員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一條本協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主席、常務副主席或秘書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理事會閉會期間,協會實行秘書長負責制。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設榮譽主席和名譽主席,經本協會主席團推舉。聘請若干有一定社會影響的人士、德高望重的老藝術家擔任擔任顧問和名譽理事,以上成員由主席團提名聘任。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經費來源:(一)上級撥款;(二)會費;(三)捐贈;(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本協會的財務由專門人員負責辦理各類財務事務。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充實。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更新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章章程
第四十一條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主席團討論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市文聯、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章程經2009年8月7日萊蕪市美術家協會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主席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