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葉專賣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保證菸葉生產的穩定發展,加強對菸葉種植、收購、加工和經營的專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以下簡稱《菸草專賣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菸草專賣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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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凡從事菸葉種植、收購、加工和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菸葉,是指烤菸、名晾曬煙(包括白肋煙、香料煙)。

第四條 本辦法有關規定也適用於復烤菸葉。

第二章 菸葉專賣管理機構和職責

第五條 國家菸草專賣局主管全國範圍內的菸葉專賣管理工作,各省級菸草專賣局主管本轄區範圍內的菸葉專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國家菸草專賣局授權中國菸葉生產購銷公司根據《菸草專賣法》、《菸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具體負責菸葉的生產、收購、加工、經營管理工作。

國家菸草專賣局授權中國菸草進出口總公司、中國菸葉生產購銷公司按各自工作範圍負責菸葉進出口業務。

第七條 菸葉生產、收購、經營單位須接受國家菸草專賣局專賣管理部門及所在省級菸草專賣局專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八條 各省級菸草專賣局應加強對菸葉收購、加工、調撥、經營單位的專賣管理;負責查處本轄區內非法的菸葉收購、加工、調撥、經營活動;執行國家菸草專賣局對重大違法案件的處理決定。

第九條 各級菸草專賣局要強化內部管理,加強對菸葉購銷人員的法制教育和業務培訓,定期進行考核,對在崗菸葉銷售和採購人員應經常進行崗位交流。

第三章 菸葉種植、收購、加工專賣管理

第十條 菸草公司或者其委託單位應嚴格按照國務院計畫部門下達的計畫,按照良種化、區域化、規範化的原則與菸葉種植者簽訂菸葉收購契約並約定種植面積。

第十一條 加強菸葉出口貨源基地建設,保證出口菸葉種植面積,種植優良品種。

第十二條 對菸葉收購實行菸葉收購許可證管理。菸葉收購許可證的樣式由國家菸草專賣局統一制定,由各省級菸草專賣局核發。其發放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 菸葉由菸草公司或其委託單位統一收購,菸草公司或其委託單位根據需要,可以在國家下達菸葉收購計畫的地區設立菸葉收購站(含收購點,下同),但必須報經省級菸草專賣局批准,並領取菸葉收購許可證。未經批准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菸葉。

第十四條 菸葉收購站根據菸草公司或者其委託單位與菸農簽訂的契約組織收購,不得超契約收購,也不得拒收契約內菸葉。

第十五條 菸葉收購站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標準和國家收購價格,不準抬級抬價或壓級壓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收購工作。毗鄰地區的收購站要協調好相互的關係,省際間應制定毗鄰地區菸葉收購協定,共同維護收購秩序,嚴禁搶購菸葉。Ⅴ

第十六條 菸葉收購站實行報帳制管理,不準經營或變相經營菸葉。收購後的菸葉要認真保管,及時按國家標準規定打包。煙包內外標籤卡片必須清楚一致,嚴格出入庫手續,做到證、帳、卡、物相符。

第十七條 菸葉收購站要加強管理,嚴禁弄虛作假、變級打包、提級上調。各級菸葉收購部門,要強化內部管理,嚴格控制不正當的升溢或損耗。

第十八條 嚴禁菸草公司、復烤廠、捲菸廠從無國家菸葉種植計畫地區或無菸葉經營權的單位及個人手中購進菸葉;嚴禁菸草公司、復烤廠、捲菸廠向無菸葉經營權的單位或個人銷售菸葉。

第十九條 菸草公司、復烤廠、捲菸廠不準委託系統外單位或個人代購、代銷菸葉;嚴禁系統內菸葉經營單位或個人為系統外單位或個人提供菸葉收購、調撥、銷售手續等條件。

第二十條 非菸葉產區的地(市)、縣菸草公司不準收購、經營菸葉。菸葉產區的地(市)、縣菸草公司只準收購本轄區內自產菸葉,不準跨地區收購菸葉。

第二十一條 捲菸廠、復烤廠不得直接到菸葉產區收購菸葉。

第二十二條 菸葉復烤廠的設立由省級菸草專賣局按照統一規定、合理布局的要求申報,經國家菸草專賣局批准並取得菸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方可進行生產。

第二十三條 菸葉復烤廠不得經營菸葉,接受委託加工必須經省級菸草專賣局批准。

第四章 菸葉調撥、經營、運輸專賣管理

第二十四條 持有菸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和菸葉經營企業許可證的菸葉加工、調撥、經營企業,必須按照許可證規定的範圍進行生產經營。

第二十五條 省際間菸葉、復烤菸葉的調撥計畫由國務院計畫部門下達;省內調撥計畫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部門下達;其他單位或個人不得變更。各菸葉經營單位必須嚴格執行菸葉調撥計畫,不得擅自變更。

第二十六條 菸葉購銷、調劑必須簽訂由中國菸葉生產購銷公司統一規定的菸葉購銷契約或調撥調劑通知單。契約一經簽訂,必須嚴格執行.。

第二十七條 菸葉購銷契約主要在全國菸葉調撥定貨會上籤訂。但由於實際收購、加工中的小等級變化或確有捲菸配方需要調劑的及省際間契約變更,應徵得雙方省級菸葉主管部門同意,每季度由國家局菸葉主管部門審批一次;省內契約的變更,由省級菸葉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八條 省際間菸葉調撥由菸葉產區的菸草分公司以上單位進行調撥經營。菸葉產區的縣級菸草公司一律不準向省外調撥銷售菸葉。

第二十九條 捲菸廠不得轉手倒賣菸葉,因特殊情況需要調劑的,省內範圍由省級菸草專賣局審批;省際間由調劑雙方省級菸草專賣局同意,並報經國家菸草專賣局審批。

菸絲廠所需省外菸葉,由所在省級菸葉生產購銷部門代購,不得轉手倒買倒賣。

第三十條 在菸葉的購銷業務活動中,雙主經辦人員必須持合法有效的證件辦理業務,收、付款單位的銀行帳號、貨款往來、結算和菸葉發貨的起始、終點站必須與契約和準運證一致。嚴禁三角結算和虛開運輸發票、異地運輸、中途翻包發貨。

第三十一條 省際間菸葉的運輸,按國家菸草專賣局《菸草專賣品準運證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中儲煙的運輸,憑中國菸草總公司菸葉調撥調劑通知單原件,辦理國家菸草專賣局簽發的菸草專賣品準運證。

第三十二條 菸葉經營必須遵守國家的價格政策和菸葉國家標準,嚴格執行財務稅收政策,嚴格系統內無菸葉經營權的單位或個人及系統外的單位或個人經營。

第三十三條 菸葉收購站、復烤廠、捲菸廠,要嚴格煙梗、煙末、碎煙、霉變煙的管理,嚴禁未經批准和不按規定擅自處理。凡要處理的菸葉,必須納入專賣管理的範圍。

第五章 菸葉進出口專賣管理

第三十四條 經營菸葉進出口業務的企業,須持有國家菸草專賣局核發的特種菸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Ⅴ

其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菸葉進出口業務

第三十五條 菸葉進口業務由中國菸草進出口總公司根據國家菸草專賣局菸葉進口計畫,統一組織對外詢價、談判、簽約,中國菸葉生產購銷公司參加對外談判。

中國菸葉生產購銷公司負責組織進口菸葉國內經營業務,捲菸生產企業只能從中國菸葉生產購銷公司購進進口菸葉,不準從非正常渠道購進進口菸葉。

第三十六條 中國菸葉生產購銷公司配合有關部門組織出口菸葉貨源,中國菸草進出口總公司統一對外報價、談判、簽約。

第三十七條 開展對外菸葉生產技術合作與技術交流,須經國家菸草專賣局審批。

第三十八條 執法部門沒收的走私和非正常渠道進口的菸葉由菸草拍賣行拍賣,中國菸葉生產購銷公司及省級菸葉生產購銷部門參加競買。

第三十九條 各捲菸生產企業和菸葉收購、加工、調撥、經營企業,不得購買走私菸葉(包括罰款放行的走私菸葉)和非正常渠道進口的菸葉。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 領有菸草專賣許可證的菸葉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嚴格按照國家計畫和許可證、契約規定的經營方式、地域範圍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接受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各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管理、監督和檢查的主要內容為:

(一)檢查執行菸草專賣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

(二)檢查督促按計畫簽訂、執行菸葉收購契約情況。

(三)督促及時辦理菸草專賣許可證變更、註銷手續。

(四)查處下列違反有關菸葉專賣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1.無計畫種植菸葉和超計畫種植菸葉的;

2.無許可證、無經營權收購、加工、銷售菸葉的;

3.領有菸草專賣許可證的菸葉經營單位超經營範圍非法收購、加工、銷售菸葉的;

4.買賣許可證、菸葉收購契約的;

5.使用偽造、變造許可證和收購契約的;

6.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

第七章 罰 則

第四十一條 對違反菸葉專賣管理法規行為的處罰,按照《菸草專賣法》、《菸草專賣法實施條例》、《菸草專賣品準運證管理辦法》、《菸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菸草行業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及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違反國家計畫,擅自與農民簽訂菸葉收購契約,造成超面積種植的,菸葉收購契約無效,並給予直接責任者和負有領導責任者行政處分。

第四十三條 下列擅自收購菸葉的行為,按《菸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四條處罰;給予直接責任者和負有領導責任者行政處分:

(一)超計畫收購菸葉或從無國家菸葉種植計畫的地區收購菸葉的;

(二)不執行國家等級標準,擅自提級提價或壓級壓價收購菸葉的;

(三)菸葉產區菸草公司或其委託單位跨地區收購菸葉的;

(四)非菸葉產區菸草公司收購菸葉的;

(五)捲菸廠、菸葉復烤廠、菸絲廠直接到菸葉產區進行收購的;

(六)其他擅自收購菸葉的行為。

第四十四條 對造成收購秩序混亂的單位,進行全行業通報,可責令停止或取消其收購、經營菸葉的資格,並給予直接責任者或負有領導責任者行政處分。

第四十五條 違反菸葉收購契約,拒收、限收菸葉的,給予直接責任者和負有領導責任者行政處分。

第四十六條 菸草公司委託無菸葉收購許可證的單位、個人進行收購或為無菸葉收購許可證的單位、個人收購菸葉提供各種便利條件的,給予直接責任者和負有領導責任者行政處分。

第四十七條 菸葉收購站經營或變相經營菸葉的,屬無菸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經營菸草製品,按照《菸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進行處罰。對直接責任者和負有領導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八條 菸葉復烤廠變更等級,提級上調,違反規定經營的,限期進行整頓。整頓後繼續違反規定經營的,取消其經營菸草專賣品業務的資格。給予直接責任者和負有領導責任者行政處分。

第四十九條 捲菸廠倒買倒賣菸葉的,對直接責任者和負有領導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條 菸葉產區的縣級菸草公司違反規定,直接向省外銷售菸葉的,屬未取得五種菸葉專賣品經營企業許可證,對直接責任者和負有領導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一條 違反菸葉調撥計畫和購銷契約,擅自調撥菸葉的,給予直接責任者和負有領導責任者行政處分。

第五十二條 在菸葉調撥、經營中有下列行為者,給予直接責任者和負有領導責任者行政處分:

(一)菸葉經營單位、捲菸廠從系統外單位或個人處購進菸葉的。

(二)菸葉經營單位、捲菸廠為系統外單位或個人經營菸葉提供契約、許可證、準運證等便利條件的。

構成買賣許可證、準運證行為的,按照《菸草專賣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處罰。

(三)菸葉經營單位向系統外單位或個人銷售菸葉的。

向非法煙廠和制假窩點銷售菸葉的,從重或加重處罰。

第五十三條 對菸葉經營單位違反規定擾亂菸葉流通秩序的,除按規定處罰外,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從事菸草專賣品經營的資格,並給予單位主要負責人行政處分。

第五十四條 菸葉復烤廠、捲菸廠違反規定收購、購進菸葉或銷售菸葉、菸絲(含廢次品),情節嚴重的,核減菸葉復烤廠、捲菸廠生產計畫指標,並給予直接責任者和單位主要負責人行政處分。

第五十五條 走私進口菸葉的,按照《菸草專賣法》第四十條規定進行處罰。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菸草專賣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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