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歷程
濟南華聯超市有限公司隸屬於濟南華聯集團,成立於2002年2月,是濟南華聯集團繼發展綜合百貨業態之後,又一重點發展的連鎖超市業態。經過華聯人的不懈努力,超市規模不斷擴大,2006年底隨著三家經營面積萬平方米的新店成功開業,華聯超市的分店。
至2004年底,擁有連鎖門店1693家,網點遍布上海、北京、江蘇、浙江、安徽等10多個省市,建立了以長江三角洲為重點,以京滬兩地為中心,向全國輻射發展的戰略框架。華聯超市是中國連鎖行業中具有一定的影響力和知名度的公司。在特許加盟領域多年來榮獲中國連鎖經營協會授予的中國優秀特許品牌。
在百聯集團的旗幟下,公司堅持發展中調整,調整中提升,以發展,轉型,提升為工作指針,通過快速發展,積極轉型,有效提升,實現預期的經濟目標,為超商事業的發展作出應有貢獻。
經營範圍
該公司主營業務為連鎖超市,經營範圍為:服裝鞋帽,服飾系列配套商品,日用百貨,工藝美術品,五金交電,文教用品,中西餐飲,倉儲運輸,經營進出口業務,建材、裝潢材料,超市管理,食品,常用藥品,糧食及其製品,連鎖加盟,副食品,收購水產品、蔬菜、水果,煙,酒,代客服務(除專項規定外),計畫生育藥具,附設分支(上述經營範圍涉及許可證經營的憑許可證經營)
經營特色
該公司長期致力於國內外零售市場的開拓。在學習借鑑國內外連鎖業先進經驗的基礎上,積極推進體制和機制創新。以“華聯無假貨,件件都放心”為自律標準,嚴格按照ISO9002國際質量認證體系的要求,從商品採購、商品的保管到上貨架商品的管理,都實行商品質量全過程負責制,做到貨真價實,誠信經營。以“商品高品質,服務添價值”為服務理念,公司先後推出了“962828免費送貨熱線”、“24小時服務的便利角”等服務新措施,全方位提高服務水平。以“比競爭對手成本更低”為經營策略,公司從對顯性資金流的控制提升到對隱性資金流的控制,主要通過全員控制、全過程控制和全方位控制“三管齊下”,向管理要效益。為了防範經營風險,華聯超市從企業內部控制環境、財務會計控制系統和主要控制程式等幾個方面來建立並落實企業內部的控制制度,不斷提升管理水平,成功地走出了一條以“低投入、低風險、高效益、高產出”為特色的經營發展路子。
企業文化
華聯超市有限責任公司,是以經營各類家居用品、文體用品、家電、針織品、服飾類;各類休閒、飲料、菸酒等商品批發、零售業務為主,以統一形象、統一標誌、統一經營、統一管理為發展方向的零售連鎖經營企業。
經營目標:通過連鎖、規模經營,在市場占有一席之地。
經營特色:滿足顧客的需求。齊全的品種,實惠的價格,優良的服務。
組織結構:實行執行長領導下的層級管理負責制,按不同的工作需求設立相應的職能部門。
企業文化理念:
企業精神:人盡其才 貨暢其流 誠實做人 用心做事 永遠真誠服務 每天前進一步
管理原則-----決策科學化、管理規範化、信息網路化
發展策略-----滾動式發展、漸進式管理、走連鎖業道路
開店原則:審慎選點 嚴格論證 積極穩步的發展門店
用人觀念:能者上、平者讓、庸者下;落實培訓、推行本土化
工作方針:廉潔 高效 優質 低成本
經營理念:誠實 服務 創新 競爭
經營宗旨:優質 便宜 新鮮 滿意 實惠
經營方針:專業服務、信譽第一、求新求變、永續經營
行為準則:控制成本低於競爭對手
做事準則:凡事馬上行動、爭取一次就做對
服務準則:不厭其煩、永遠微笑、提供超越顧客期望的服務質量
團隊精神:感激同事的努力,凡事和同事溝通、效益與同事共享
員工基本要求:團結協作、執行準確
顧客服務理念:一切為您滿意
做人的理念:自警、自醒、自立、自強
管理人基石:
①四大意識:問題意識、危機意識、時間意識、成本意識
②三項條件:刻苦耐勞、知識、經驗
③三大任務:輔佐上司、協助下屬、培養人才
④三大觀念:
數字觀念:沒有數字觀念的人就是打糊塗仗;
原則觀念:以身作則、正義領導;
盈利觀念:允許小部分負毛利,但整體為盈利狀況。
企業榮譽
試點企業、先進單位、先進集體、誠信單位
事件
認為購買的醬滷肉食品違反規定添加焦糖色,王女士將北京華聯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2016年1月25日,二中院終審駁回超市抗訴,維持一審法院作出的超市退貨、向王女士返還貨款並支付十倍賠償的判決。
2015年3月21日,王女士在華聯超市分別購買了17袋某品牌老湯濃香醬牛肉,秘制醇香醬牛腱和濃郁五香醬羊肝,總計695.20元。三種食外包裝配料表中均含有食品添加劑(焦糖色)。
王女士說,她了解到食品添加劑“焦糖色”的使用範圍不包括醬滷肉製品。涉案產品屬於濫用食品添加劑的不安全食品,她起訴請求法院判令超市退貨退還貨款並賠償其十倍金額。
華聯超市辯稱,涉案食品本身是醬製品,符合焦糖色的使用範圍,符合國家的相關安全標準。超市出售的產品不存在質量問題,沒有退貨、退款義務。十倍賠償的前提是食品存在質量安全問題,並且銷售方在明知產品本身存在食品安全標準的情況下進行銷售時,銷售方才應承擔責任,故不同意王女士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後,華聯不服,抗訴至二中院。
二中院審理認為,王女士自超市購買涉案食品,雙方形成了事實上的買賣契約關係。《食品安全法》明確規定,食品安全標準應當包括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範圍、用量等內容。
王女士在超市購買的食品外包裝袋上記載的生產標準號,對應的《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中記載的焦糖色的使用範圍不包括醬滷肉製品,而涉案產品外包裝袋上記載的配料表均有食品添加劑焦糖色,故超市向王女士銷售的涉案食品違反了《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的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劑,亦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規定。
一審法院所作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據此,駁回抗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