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華盛頓協定》規定任何簽約成員須為本國(地區)政府授權的、獨立的、非政府和專業性社團。目前《華盛頓協定》有正式會員10個,分別為來自美國、英國、加拿大、愛爾蘭、澳大利亞、紐西蘭、中國香港、南非、日本的民間團體和中國科協;預備會員5個,分別為來自德國、馬來西亞、新加坡、韓國以及中國台北的民間團體 。《華盛頓協定》是國際工程師互認體系的六個協定中最具權威性,國際化程度較高,體系較為完整的“協定”,是加入其他相關協定的門檻和基礎。2016年6月2日,在吉隆坡召開的國際工程聯盟大會上,全票通過了我國加入《華盛頓協定》的轉正申請,我國成為第18個《華盛頓協定》正式成員。
用途
《華盛頓協定》每兩年聯合其他協定成員一起召開國際工程大會,會議期間除交流和討論有關重要事項外,還討論有關預備會員和正式會員的吸納事宜。每次大會結束時,必須指派一名成員作為主席成員,由該成員任命的人員作為大會主席,任期至下次大會結束。大會同時指派一名成員承擔作為秘書處的工作,任期至下次大會結束。秘書處應保留每次大會所作的討論和決定的記錄,幫助各簽約成員進行交流,並紀錄交流內容,應向簽約成員或其他有關方面提供能有效執行本協定的措施和手段。主席和秘書處應來自不同的簽約成員
規定
《華盛頓協定》規定,各申請組織首先被接納為預備會員,最快須在成為預備會員兩年後才能成為正式會員;正式會員對新會員加入擁有一票否決權;遞交預備會員申請的時間須在每屆國際工程大會(下屆大會擬於2007年6月召開)前六個月;申請時,必須有《華盛頓協定》的一個或多個正式成員作為聯繫和輔導,並在申請中須有至少2個《華盛頓協定》正式會員為申請預備會員組織提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