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友總會簡介
華東理工大學至今已培養了十餘萬名畢業生,廣大校友在各行各業成績斐然。華東理工大學校友會於1987年5月由國家教育委員會辦公廳發文批准成立,當年10月成立華東理工大學校友總會。
華東理工大學校友總會成立後,積極發揮校友與母校間的橋樑作用,不斷加強校友與母校、校友與校友之間的聯繫,為校友服務、為母校服務。同時,校友總會積極協助各地、各行業校友建立校友組織,目前海內外已建立各地方、各行業校友會七十餘個;總會與各校友會保持著密切聯繫,及時向校友介紹母校發展與建設情況。
日常事務工作
華東理工大學校友總會秘書處負責校友總會日常事務工作
地 址:梅隴路130號辦公大樓215室
人員組成及分工:
劉志鵬 副秘書長
艾 勇
負責校友集體活動的協調組織;
負責聯絡各地方校友會;
負責聯絡各學院二級校友會;
負責與重要校友相關的聯絡、慰問等事務;
負責校友總會班級聯絡員的聘任及聯絡、管理;
負責面向校友的各類電子郵件、賀卡、校報、資料的傳送、郵寄。
吳 舜
負責日常校友來訪、校友事務諮詢的接待工作;
負責校友會網站的管理;
負責校友資源庫及其套用系統的管理;
負責校友信息、名錄、事跡等資料的收集、整理及其在校友資源庫中的維護;
負責校友總會電子信箱的管理;
負責校友電子信箱開通、管理工作;
負責編輯《校友通訊》及各類面向校友的函件、賀卡的起草製作;
負責受理捐贈日常工作及校友基金管理。
校友會的總會章程
華東理工大學原名華東化工學院,於1952年由原交通大學、大同大學、震旦大學、東吳大學和江南大學五所大學化學化工系合併而成;1997年原上海石油化工專科學校更名為華東理工大學石油化工學院,2000年實質性併入華東理工大學,更名為華東理工大學金山校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原名為華東化工學院校友總會(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Chemical Technology Alumni Association),1993年隨學校更名為華東理工大學校友總會(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lumni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本會是1987年經教育部批准,由華東理工大學校友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的全國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加強校友與母校、校友與校友之間的聯繫,團結海內外校友,繼承和發揚“勤奮、求實”的優良校風,為母校的發展,為振興中華、實現四化貢獻力量。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凡華東理工大學(包括上述五所大學化工、化學系和原四川分院、上海分院、上海石油化工專科學校、自學考試生、夜大學、函授部)的本專科畢業生、研究生、肄業生、進修生和各國留學生、任職任教人員(兼職教授、客座教授、名譽教授、名譽博士)及其他兼職人員,均為本校校友。
第五條 凡本校校友,經與校友會取得聯繫,登記註冊,承認會章,交納會費,即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 會員的權利:
1.在產生校友會各種機構成員時,有推選權和被推選舉權;
2.參加校友會的各項活動,並提出建議或意見;
3.對母校的各項工作提出建議或意見;
4.優先取得本會和母校的有關刊物和資料。
第七條 會員的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按期交納會費;
2.關心本會的工作,聯絡各地校友,發展會員;
3.宣傳華東理工大學,關心母校的發展,促進國內外學術交流;
4.積極向《校友通訊》撰寫稿件。
第三章 理事會
第八條 本會設理事會。由若干理事組成。每屆任期五年,可連任。理事由各地校友會協商推舉產生。
第九條 會長由理事會推舉產生,主持理事會工作。另外理事會中推舉產生若干名副會長和一名秘書長。
第十條 理事會五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會長決定召集。
第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責:
1.對外代表本會;
2.選舉產生名譽會長、名譽理事、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3.討論和決定本會工作方針、計畫及其重大事項;
4.解釋和修訂本章程。
第四章 會長、秘書長
第十二條 本會設名譽會長、名譽理事若干人,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及秘書長一人,由理事會推舉產生,任期五年,可以連任。
第十三條 本會設秘書處,由秘書長聘任副秘書長及幹事若干人組成。
第十四條 秘書處職責:
1.在會長的領導下,處理本會的日常工作;
2.處理校友、各地校友會與本會的聯繫事宜;
3.負責接待港、澳、台和海外校友返校講學、參觀訪問以及學術交流等事宜;
4.出版《校友通訊》等刊物,及時更新本會網頁。
第五章 本會與各地校友會的關係
第十五條 在校友集中地區可成立地區校友會。國內外各地的校友會是本地區校友自己的組織,對本地區校友負責,其工作人員由各地校友推舉產生。
第十六條 本會與各地校友會建立密切的聯繫,但不存在組織上的隸屬關係。
第六章 經費
第十七條 本會經費由學校撥款和校友捐贈籌集,各地校友會組織經費由各地校友組織自行決定籌集。
第七章 會址
第十八條 本會設在華東理工大學辦公大樓215室;
地 址:上海市梅隴路130號;
郵政編碼:200237;
電 話:
傳 真:
電子信箱:
第八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本會理事會。
第二十條 本章程經第四屆校友總會理事會通過施行。
校友會名錄
國內校友會北 京 | 北京校友會 | 燕山石化校友會 | 預科北京分會 | |
天 津 | 天津校友會 | |||
河 北 | 河北校友會 | 保定校友會 | ||
山 西 | 山西校友會 | |||
遼 寧 | 遼寧校友會 | 大連校友會 | ||
吉 林 | 吉林校友會 | |||
黑龍江 | 黑龍江校友會 | |||
上 海 | 大同大學化學化工系校友會 | 預科校友會 | ||
上海寶鋼校友會 | 上海煉油廠校友會 | 浦東煤氣廠校友會 | ||
江 蘇 | 江蘇校友會 | 無錫校友會 | 徐州校友會 | |
蘇州校友會 | 南通校友會 | |||
浙 江 | 浙江校友會 | 溫州校友會 | 嘉興校友會 | |
衢州校友會 | ||||
安 徽 | 安徽校友會 | 淮南校友會 | 安慶校友會 | |
福 建 | 福建校友會 | 廈門校友會 | ||
江 西 | 江西校友會 | |||
山 東 | 山東校友會 | 淄博校友會 | 濟寧校友會 | |
河 南 | 河南校友會 | |||
湖 北 | 湖北校友會 | 荊門校友會 | ||
湖 南 | 衡陽校友會 | |||
廣 東 | 廣東校友會 | 深圳校友會 | ||
廣 西 | 廣西校友會 | |||
海 南 | 海南校友會 | |||
重 慶 | 重慶校友會 | |||
四 川 | 成都校友會 | 原四川分院西南校友會 | ||
貴 州 | 貴州校友會 | |||
雲 南 | 雲南校友會 | |||
陝 西 | 陝西校友會 | |||
甘 肅 | 甘肅校友會 | |||
青 海 | 青海校友會 | |||
寧 夏 | 寧夏校友會 | |||
新 疆 | 新疆校友會 | |||
香 港 | 香港校友會 |
美洲 | 北美校友聯合會 | |||
美東校友會 | 北加州校友會 | 波士頓校友會 | ||
休斯頓校友會 | 洛杉磯校友會 | 芝加哥校友會 | ||
華盛頓校友會 | 美中校友會 | 杜邦校友會 | ||
亞特蘭大校友會 | 紐約上州校友會 | 佛羅里達校友會 | ||
密西根校友會 | 加拿大校友會 | 溫哥華校友會 | ||
阿爾伯特校友會 | ||||
歐洲 | 英國校友會 | 德國校友會 | 法國校友會 | |
亞洲 | 日本校友會 | 新加坡校友會 | ||
大洋洲 | 澳大利亞校友會 | 紐西蘭校友會 | ||
非洲 | 南非校友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