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理工大學校友會

南京理工大學校友會是由南京理工大學校友自願組成,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民眾組織,是聯合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簡介

南京理工大學校友會 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江蘇省民政廳。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江蘇省教育廳。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相關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住所是江蘇省南京市孝陵衛200號南京理工大學內。

南京理工大學校友會 南京理工大學校友會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南京理工大學校友會,英文譯名為General Alumni Association of Nanj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 Technology,英文名縮寫為GAANUST。

第二條 本會是由南京理工大學校友自願組成,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民眾組織,是聯合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為指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繼承和發揚母校的優良傳統,加強母校同國內外校友之間以及校友之間的聯繫與合作,促進廣大校友關心、支持母校的建設與發展,協助母校加強與社會各界的交流合作,積極為廣大校友服務,共同為母校的繁榮發展和祖國的現代化建設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江蘇省民政廳。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江蘇省教育廳。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相關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是江蘇省南京市孝陵衛200號南京理工大學內(郵編210094)。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加強與海內外校友的聯繫,促進學術文化交流;

(二)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聯誼活動,增進團結和友誼;

(三)促進海內外校友協助母校在教學、科研等方面的建設與發展,促進母校進一步參與祖國經濟建設;

(四)加強同各地區校友組織的聯繫,徵集校友資料,交流信息,增強凝聚力;

(五)編輯出版《南京理工大學校友會基金會會刊》等,向海內外校友及校友組織介紹校友、校友會和母校的情況;

(六)符合本會宗旨的其它各項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為個人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自願參加本會;

(三)在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工程學院炮兵工程系、武昌高級軍械技術學校、炮兵工程學院、華東工程學院、華東工學院和南京理工大學參加過三個月以上學習或培訓的人員、工作過的教職工以及名譽教授、兼職教授和顧問教授。

第八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即成為本會會員;

(三)由理事會或所在地區校友會發給會員證;

(四)符合上述範圍的人員由於其它客觀原因不宜參加本會的,經本人申請,可成為本會聯繫校友。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優先獲得本會服務;

(四)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母校聲譽及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支持並參與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協助母校工作人員在本地開展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協助籌集本會經費;向本會提供信息,反映情況;

(五)關心和支持母校的發展,積極籌資興學,促進學校的改革與發展。

第十一條 本會聯繫校友享有了解母校、校友的有關信息,與地區校友組織建立聯繫,參與相應活動的權利。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以暫停其會員資格或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被暫停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後,其在本會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產生理事會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討論決定本會重大事宜;

(五)會員代表大會召開期間,設大會主席團,負責主持會議,執行大會議程。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每5年召開1次。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表決提前或延期召開,主管部門審查批准。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主持本會日常工作。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會員代表產生辦法和分配名額;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四)討論決定本會工作方針和重大事宜,商定下屆理事會換屆事宜;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內設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內設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八)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秘書長;

(九)向會員代表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人,秘書長1人;會員代表大會根據需要,可推薦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若干人。新成立的地方校友會會長自動增補為理事。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可書面委託1名代表參加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屆5年,可以連任。

第二十二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秘書長在校友會會員中產生,並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愛國愛校;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或校友中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年齡原則最高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5年,可以連選連任,最長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主管部門審查並經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會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組織編輯出版《南京理工大學校友會基金會會刊》等刊物及資料;

(六)處理其它日常事務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一致。

第二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可委託1名代表參加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條 常務理事會定期召開會議。

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條 本會的收入來源:

(一)自願交納的會費;

(二)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國內外校友和有關單位贊助;

(五)利息;

(六)學校行政撥款;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財務管理可委託南京理工大學財務處代管,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接受審計部門的監督,並定期向會員代表大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主管部門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會資產。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均與學校在編行政人員同等對待。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預審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因各種原因停止活動、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江蘇省教育廳審查同意,報江蘇省民政廳。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主管單位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清理債權債務及其它善後事宜。

第四十四條 經江蘇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及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5年8月15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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