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原則及比例
(1)投資國家或地區
投資於和中國證監會簽署諒解備忘錄的國家和地區的資產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
90%。基金也可少量投資於未與中國證監會簽署諒解備忘錄的國家和地區,其中每一市場投
資比例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5%。
截至2006年6月30日,與中國證監會簽署諒解備忘錄的國家和地區如下:
所屬大洲國家或地區
北美洲美國
加拿大
南美洲巴西
亞洲香港
新加坡
日本
馬來西亞
韓國
印度尼西亞
越南
歐洲英國
烏克蘭
法國
盧森堡
德國
義大利
荷蘭
比利時
瑞士
葡萄牙
羅馬尼亞
非洲埃及
南非
尼日尼亞
大洋洲澳大利亞
紐西蘭
(2)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包括美國存托憑證(ADR)、全球存托憑證(GDR)、
優先股,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
(3)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券的10%。
華安國際配置基金產品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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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單一房地產信託憑證的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
(5)可轉換債券投資比例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20%。
(6)公司債券投資比例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35%。
(7)抵押貸款支持證券投資比例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35%。
(8)結構性保本票據收益資產中,股票投資比例範圍為結構性保本票據收益資產淨值
的10%-60%,固定收益產品投資比例為結構性保本票據收益資產淨值的20-70%,房地產
信託憑證投資比例範圍為結構性保本票據收益資產淨值的0%-15%,商品基金投資比例范
圍為結構性保本票據收益資產淨值的0%-15%,若結構性保本票據收益資產淨值低於3,000
萬美元,則固定收益產品投資比例為結構性保本票據收益資產淨值的20-100%。
(9)結構性保本票據收益資產部分債券投資信用等級不低於行業認可國際評級機構所
評之投資級。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併、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或境外投資顧問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上述限制的,基金管理人或境外投資顧問應當在30個境外工作日內進行
調整。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契約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契約
的有關約定。
收益分配原則
1、本基金採用以美元為分配貨幣的現金分紅方式進行收益分配;
2、在符合基金收益分配條件的情況下,每一基金份額的收益每年分配一次;
3、基金當期收益先彌補上期虧損後,方可進行當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後的基金份額淨值不能低於基金份額面值;
5、如果基金當期出現虧損,則不進行收益分配;
6、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於符合上述基金分紅條件的可分配收益的90%;
7、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人自行承擔;
8、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