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大學學生會

華僑大學學生會

華僑大學學生會是華僑大學學生的自治組織,接受校黨委的領導和學生處的指導,在法律和學校規章允許的範圍內開展活動。華僑大學學生會參加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福建省學生聯合會和泉州市學生聯合會,為團體會員。

宗旨任務

(一)代表和維護廣大同學的正當權益和要求,熱情為同學服務,溝通學校有關部門與廣大同學的聯繫,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協助和促進學校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二)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提高會員的社會意識和社會責任感;

(三)發展與兄弟院校的友好關係,增進與留學生及華僑港、澳、台同學的聯繫與團結,樹立華大同學在社會上的良好形象;

(四)開展多種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務活動,為會員提高民主素質、樹立科學精神、全面成才創造良好條件。

選舉原則

學生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全校學生代表大會和各院(系)學生代表大會代表由民主選舉產生,大會對會員負責,受會員監管。

學生委員會、監事委員會、學生會主席由全校學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學代會負責,報告工作,並受其監管。

組織機構

各級學生組織機構按職權劃分為:

(一)校學生代表大會(簡稱學代會);

(二)校學生委員會;

(三)校學生會主席團;

(四)基層學生組織。

各級學生組織機構遵循校學生會的統一領導,充分發揮基層學生組織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

會員義務

會員享有的權利:

(一)享有平等的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二)享有通過各種正當途徑和方式對學生會各級組織和幹部進行監督、批評和提出建議的權利;

(三)享有參加學生會組織的各種活動的權利;

(四)會員在學生會內外受到不正當待遇時,有權請求學生會幫助和保護;會員在學習、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難時,有權請求學生會幫助解決。學生會各級組織必須認真對待。

受到留校察看處分者,在留校察看期間不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九條 會員必須履行的義務:

(一)遵守國家憲法和其他法律、法規,遵守校紀和校規,遵守學生會章程,及其他有關規章制度;

(二)在行使權利時,不得損害國家、社會及學生會的利益,不得妨礙他人行使權利;

(三)支持學生會各級組織的工作,積極參加學生會組織的各種活動,執行學生會的決議,努力完成學生會委託的工作,維護學生會的榮譽;

全校學生代表大會

全校學生代表大會(簡稱學代會)是學生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學代會每四年召開一次。學代會代表以院(系)為單位民主選舉產生,上屆學生會常務委員會委員為學代會當然代表。各院(系)代表名額根據各院(系)本專科學生總數按比例分配,華僑及港澳台學生代表和留學生代表單列,按比例分配。

在學代會召開期間,學代會代表享有的權利:

(一)就學代會職權範圍提出議案的權利。所有議案應於學代會召開一周前向組織委員會提出,並由大會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議程;未列入議程之議案,由新一屆學生會負責答覆;

(二)就上一屆學生會所作工作報告進行質詢的權利。

學代會代表應履行的義務:

(一)傾聽會員呼聲,反映會員意見;

(二)按時出席學代會;

(三)認真履行職責。

學代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審議和通過上屆學生會的工作報告,決定學生會的工作方針;

(二)審議並通過學生會章程;

(三)選舉校學生委員會委員和監事委員會委員;

(四)選舉學生會主席;

(五)行使應由學生會最高權力機構行使的其他職權。

組織機構

校學生監事委員會

校學生監事委員會(簡稱監委會)是對學生會工作進行監督的獨立工作機構。

監事委員會設監事長一人,監事會決議需經全體委員的半數以上通過。

監委會委員經學代會民主選舉產生。

監委會接受指導教師直接指導和幫助,對學代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評議學生會每學期工作計畫完成情況,監督、審查經費使用情況;

(二)監督學生會工作。評議學生會幹部工作情況,有權對學生會成員提出質詢,被質詢者必須予以答覆;

(三)聽取、收集會員對學生會工作和學校有關部門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四)遇有特殊問題,主持調查工作;

(五)行使學代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校學生監事委員會委員,不得兼任校學生會幹部及院系學生會主席。

校學生委員會

校學生委員會是學代會閉會期間的最高執行機構,執行由學代會賦予的職權。

學生委員會委員經學代會民主選舉產生。各院(系)學生委員人選由各院(系)推舉,成員要有較廣泛的代表性,其分布原則上不得低於全校所有系的二分之一,華僑及港澳台學生代表和留學生代表名額單列。

學生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解釋學生會章程並監督其執行實施;

(二)根據學生會常委會的提名,決定學生會各部(室)負責人的任免。接受學生會幹部的辭職;

(三)審議和批准學生會每學期工作計畫、工作總結、審查經費使用情況;

(四)學生委員會委員,一人提議,三分之一以上委員附議,可形成對學生會常委會成員的彈劾案,學生委員會決議須經全體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

(五)聽取、收集會員對學生會工作和學校有關部門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六)在換屆選舉前,提交需大會審議和通過的各種檔案、各項辦法和有關委員會的組成名單;

(七)遇有特殊問題,主持調查工作;

(八)由三分之一以上的學代會代表提議,學生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時,可臨時召集全校學生代表大會;

(九)決定學生會的重大事項,行使學代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校學生委員會委員中,擔任校學生會主要幹部的人數不得超過學生委員會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校學生委員會常務委員,不得兼任院系學生會主席。

校學生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二至四人,其中必須有一名或一名以上華僑及港澳台學生或留學生。

校學生會主席對校學生會副主席及各部(室)負責人等主要幹部有提名權。

學生會常委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學生會決議,制定學生會總體工作計畫,領導各部工作;

(二)決定學生會機構設定,向學生委員會提交各部(室)負責人的任免提案;

(三)召集院(系)學生會主席聯席會議,領導各院(系)學生會工作;

(四)籌備下屆學代會的召開,向學代會報告工作;

(五)決定學生會的其他重大問題,行使學代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六)在學代會閉會期間,向學生委員會負責、定期報告工作並接受其督檢。對學生委員會的提案,及時解決(或與學校有關部門商榷),並給予答覆。

學生會主席因故不能履行主席職責時,可指定一名副主席代行主席職責。

學生會設定秘書處、辦公室、宣傳部、生活部、學習部、女生部、文娛部、體育部、公關部、保衛部、監察部、境外生事務委員會、社會服務中心、華通社、自律委員會、學生權益維護中心、網路信息部;各職能部門為學生會處理日常工作、開展活動的常設機構。若因工作需要,經常委會提出,提交學生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討論通過後,上報學生處審查批准,才可對機構進行必要調整。

各部由部長主持工作,對學生委員會負責。

突出學校辦學特色,設定境外生事務委員會,下設華僑及港澳台學生聯絡部、留學生聯絡部。會長由常委會指定一名副主席兼任。

華僑大學學生社會服務中心是華僑大學學生會下屬的一個社會服務機構。以“學習、實踐、開拓、創新”為基本精神,實行企業化管理,實行有償服務,財務獨立核算。社會服務中心以智力開發,科技文化諮詢和服務為主導,結合校內各系各專業特點,開展有償社會服務和勤工儉學活動。

華僑大學學生權益維護中心是華僑大學學生會下屬的、面向廣大在校學生、協助同學培養自我權益認識能力與自我服務能力的服務機構,秉承“全心全意為同學服務”的宗旨,以檢查校內商業網點、學生餐廳為主要途徑,接受並處理同學正當投訴,開展同學日常學習、生活權益調研,幫助同學維護自身權益。學生維權中心的主任由校學生會常委會指定一名副主席兼任。

學生基層組織

院(系)學生會是學生會的院(系)級組織,受所在院(系)黨組織和校學生會的雙重領導,接受所在系團組織的指導和幫助。

院(系)學生代表大會(簡稱院(系)學代會)是院(系)學生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院(系)全體會員選舉產生,對其負責,並報告工作。

院(系)學生會的組織機構、職責許可權、工作程式原則上與校學生會對應,應參照學生會章程的原則由各院(系)學生會制定,報校學生會備案。

院(系)學生會主席聯席會議為全校學生會工作事務的諮詢、協商機構。

班委會是學生會的最基本單位,由全班大會直接選舉產生,對全班同學負責並報告工作。受院(系)黨政和院(系)學生會的雙重領導。

班委會的組織機構,職責許可權,工作程式由所在院(系)的學生會和院(系)行政規定。

歷屆主席

歷任:

2008年12月—2009年11月 王晨楠 法學院

2009年12月—2010年11月 魏遠明 工商管理學院

2010年12月—2011年11月 幸 堯 公共管理學院

2011年12月—2012年11月 鄭秋賓 公共管理學院

2012年12月—2014年06月 李俊祥(香港) 經濟與金融學院

2014年06月—2015年06月 於國洋 工商管理學院

2015年06月—2016年06月 蘇雅萍 工商管理學院

2016年06月—2017年06月 吳靜薇(香港)美術學院

2017年06月—2018年06月 戴文倩 工商管理學院

現任:

2018年06月至今 王浛睿 旅遊學院

財務制度

經費來源:

(一)校方拔給資金;

(二)經費;

(三)創收及贊助資金。

財政年度:學生會財政年度為每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底止。

財政結算:本會實行財政公開制度,每學期結算一次,接受學生委員會和監事委員會監督。

經費管理:由校學生會主席指派一名委員在學生處指導下專門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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