菑、新、畬

菑、新、畬,周代稱初墾之田為菑,次年、第三年者為新、畬。從西周早期到周末這類名稱一直存在。《爾雅·釋地》說:“田一歲曰菑,二歲曰新田,三歲曰畬。”毛詩、魯詩及馬融的說法與此相同。《說文解字》對畬之解釋是“三歲治田也”,而《易釋文》引《說文》則作“二歲”。《詩正義》引鄭玄《易注》,說法同《爾雅》。唯《禮記·坊記》鄭注作“田一歲曰菑,二歲曰畬,三歲曰新田”。由於後人引用許、鄭說法時產生訛誤,現無法判斷其是非。

菑、新、畬

正文

周代稱初墾之田為菑,次年、第三年者為新、畬。從西周早期到周末這類名稱一直存在。
《爾雅·釋地》說:“田一歲曰菑,二歲曰新田,三歲曰畬。”毛詩、魯詩及馬融的說法與此相同。《說文解字》對畬之解釋是“三歲治田也”,而《易釋文》引《說文》則作“二歲”。《詩正義》引鄭玄《易注》,說法同《爾雅》。唯《禮記·坊記》鄭注作“田一歲曰菑,二歲曰畬,三歲曰新田”。由於後人引用許、鄭說法時產生訛誤,現無法判斷其是非。
菑為一歲田,各家無分歧。孫炎《爾雅注》和郭璞《爾雅注》認為菑的本義指除草木。《詩經》中常見的菑字,是指拔除草木、整治田畝、開荒耕種。《尚書》也認為,周人的除草木和耕種是一種連續性的工作。《說文解字》對菑的解釋是"不耕田也",則與《詩》 、《書》所記不合。但清代學者王念孫陳鱣等都認為“不”是“才”之誤。“才”有開始之意,“才耕田”即初耕田,這種解釋和古制相符。《淮南子·本經》有:“菑榛穢,聚埒畝,芟野菼(莽),長苗秀。”漢朝人對太古農耕情況的這種描述,也適用於周代。菑殺草木確是周人農耕過程中一個不可缺少的環節。據《周禮》《禮記》,周人將草木除去後,待其乾枯即用火焚燒,這既能起到清除田中穢莽的作用,又能為作物提供灰肥,和後世所說的“刀耕火種”頗有相似之處。
周人稱菑以後一年和再一年之田為新、畬,而前人對新、畬的解釋甚少。孫炎《爾雅注》云:“畬,和也,田舒緩也。”“新田,新成柔田也”。《易》董遇注以為“悉耨曰畬”。清代畢沅、陳奐等人受其影響,認為第一、二年之田剛殺除草木,到第三年才開始耕種。這種原理和魏晉南北朝時開生荒的情況相合。《齊民要術·耕田》說,當時“開荒山澤田”需要三四年治理,“乃中為谷田”。但《詩》、《書》中所說的菑畝是指輪番拋荒的熟荒地,這種地經過菑殺草木後即可播種。《詩經》中提到的菑畝、新田都是指正在生長作物的田地,若是拋荒之地則應稱萊。由於當時還不能精耕細作並缺乏較好的施肥條件,新開的菑畝經過幾年種植,便地力耗竭,不能種植。這和後世開生荒經過數年才成為熟田的情況正相反,而和唐宋時今四川、廣東有些地方的畬田較相似。
畬田屬於刀耕火種。在田中先把草木除去,曬乾後以火焚之,等天雨時再播種。類似的情況在後來的有些少數民族中也能見到,如清人黃叔璥的《台灣使槎錄》說,當時台灣“土性浮鬆,三年後即力薄少收,人多棄舊業,另耕他地,故三年一丈量,蠲其所棄而增其新墾,以為定法”。這和周代的情況很相象。人們對田地經過菑、新、畬後,便放棄原來的耕地另擇他土,即古書上所說的“爰田易居”。田地一般連續耕種三年,故每隔三年要換土和進行相應的調整,如《詩·魏風·碩鼠》:“三歲貫女,莫我肯顧,逝將去女,適彼樂土。”鄭玄以為“古者三年大比,民或於是徙”。在《周禮注》中他對“大比”的解釋是:“謂使天下更簡閱民數及其財物也。”大比以三年為期,這和田地連續耕作三年有關。在三年的種植過程中,地力發揮的作用年與年之間各不相同,周人為了有所區別而給予所種田地相異的名稱。
西周以後,農作技術發展,菑、新、畬之制隨之消失。春秋或以後的文獻中不復有這方面的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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