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門市人民政府令
第6號
《荊門市鼓勵投資規定》已經2011年9月16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萬 勇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荊門市鼓勵投資規定
第一條 為鼓勵境內外投資者在荊門市投資創業,吸引市內外資金、技術、人才、品牌向我市工業園區集聚,促進我市經濟又好又快發展,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鼓勵投資者在市各工業園區投資符合國家產業發展政策、荊門市產業發展方向,特別是投資規模大、科技含量高、帶動能力強、吸納就業多、財稅貢獻大和可持續發展的工業項目、基礎設施項目以及現代服務業項目、現代農業項目和農業產業化項目。
投資者及其所興辦的企業在享受國家、省投資優惠政策的同時,享受本規定的優惠政策。
第三條 對投資者及其所興辦的企業的獎勵,資金來源於投資項目新增的地方財政收入。根據受益原則,獎勵資金按現行財政體制分級負擔。
第四條 投資者可依法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等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期限均按國家最高年限供地。
第五條 工業用地固定資產投資強度、容積率不低於規定要求。出讓底價為國家公布本地區、本區域的最低限價。對新產品研發、工業設計、文化旅遊、現代物流等服務項目和落戶荊門市的境內外現代服務企業,如跨國公司地區總部、採購中心、銷售中心、研發中心等非經營性用地,按工業項目政策供地。
第六條 涉及國有企業產權或股份(破產企業財產除外)轉移給外來投資者或市內民營企業,在不改變原有用地用途及規劃指標的前提下辦理權屬變更過戶時,原國有企業在交清所欠稅費後,有關部門除收取登記費用外,不再收取投資者其他費用。
第七條 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集體經濟組織可依法將其所有的合法建設用地使用權以入股、聯營等形式與投資者共同興辦工業、商貿物流、現代農業、農業產業化、文化旅遊等開發項目。
第八條 鼓勵投資者參與農業結構調整,興辦規模型農業養殖項目,視同農業生產用地。鼓勵建設、改造農貿市場,對農貿市場建設用地,國土部門按規劃優先安排,土地出讓金依照國家規定收取,由財政列專項資金予以獎勵。
第九條 投資者及其所興辦的企業從投產或營業之日起的3年內,按現行財政體制,依據其繳納的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地方實際留成部分,分檔獎勵。年地方實際留成部分在200萬元及以上的,第1年按60%,第2年按50%,第3年按40%的比例獎勵;年地方實際留成部分在200萬元以下,50萬元及以上的,第1年按50%,第2年按40%,第3年按30%的比例獎勵。
第十條 在荊門市內新設立的世界500強、國內500強、國內民營500強企業總部及所屬的區域研發生產中心、銷售中心、金融和採購中心、營運總部或分支機構等總部經濟企業,自註冊登記日起3年內,依據其繳納的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地方實際留成部分,第1年按50%,第2年按45%,第3年按40%的比例獎勵給企業。
第十一條 外地政府、行業協會、企業可以在市政府確定的一核六片十五園等區域內設立承接產業轉移工業園區和興辦“區中園”、“園中園”,負責依法組織投資、開發、建設,並在30年內按比例參與受益分成。根據園區內企業實現的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地方實際留成部分,外地政府、行業協會、企業等園區組建單位前10年分成比例為50%,後20年分成比例為30%。
第十二條 投資興辦企業經國家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後,當年企業所得稅地方實際留成部分的20%,用於對該企業直接從事技術創新、新產品開發工作的科研骨幹給予一次性獎勵。
第十三條 支持投資者依法以智慧財產權等非貨幣財產出資設立公司,非貨幣財產出資比例最高可達公司註冊資本的70%。
第十四條 企業開展就業技能培訓,錄用戶籍在荊門市範圍內的就業人員並簽訂1年期限以上的勞動契約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審核並按對應崗位工種政策規定的培訓補貼標準減半對企業予以補助。企業新錄用本市農村勞動力就業,根據需要,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免費組織上崗前培訓。
第十五條 實行全程代理服務制度。對進入荊門市的項目由項目所在地行政服務部門建立服務專班進行全程代理服務,投資者提供相關資料後,採用並聯審批工作方式,及時幫助企業辦理各類手續和證照。
第十六條 實行重點項目領導包聯制度,包聯領導負責協調解決項目建設和生產經營中的有關困難和問題。
各相關部門應當將公共水、電、氣、路等基礎設施配套到項目用地邊界。
第十七條 規範涉企收費。市級以下留成的行政性收費免收,事業性收費減半收取,服務性收費按收費標準下限收取。
加強企業投訴處理工作,切實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對干擾企業正當生產經營活動和侵犯投資者個人合法權益的,及時、從嚴查處。
第十八條 各縣、市、區、各級各類工業園區、市直有關部門,可根據本規定總體要求,結合各地各有關部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優惠政策和辦法。
市政府確定的重點項目,根據不同項目的具體情況,可採取一事一議、一項一策的辦法,給予更加優惠的獎勵。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市招商局會同市財政局、市商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