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生產用地

農業生產用地

農業生產用地配置時,一般應滿足下列要求:①經濟合理;②貫徹因地制宜原則;③處理好用地之間及其與居民點之間的相互關係;④為田間作業創造良好的土地利用條件。在配置時產生的多種方案,應通過評價,選擇其中最優方案實施。

解釋

直接和間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

種類

直接農業生產用地包括:①種植業用地即耕地,包括水田、水澆地和旱地;②林業用地,包括果園、苗圃、用材林、水土保持林和防護林帶等用地;③牧業用地,包括天然和人工割草地以及放牧地;精飼料和多汁飼料用地(一般計入耕地中);④水產養殖業用地,包括水庫、池塘、湖泊等占地。間接農業生產用地包括:①渠道和道路用地,包括各級固定排灌渠道和道路等用地;②農村居民點、曬穀場倉庫、電力排灌站等。除此以外,均屬於非農業生產用地,如城市、工礦區、城鎮、車站、碼頭、鐵路、對外公路電網設施等。上述土地利用方式不是一成不變的,隨著社會經濟發展,一種農業生產用地可以改變為另一種農業生產用地,農業生產用地可以轉變為非農業生產用地,非農業生產用地也可以部分地轉變為農業生產用地,如礦區廢地復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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