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門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二)擬訂並組織實施工業行業規劃、計畫和產業政策,提出最佳化產業布局、結構的政策建議,擬訂行業技術規範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指導行業質量管理工作,負責企業負擔監督工作。 (十二)統籌推進信息化工作,擬訂信息化發展戰略、政策;負責信息化建設的統一規劃、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指導和促進信息技術在國民經濟和社會各領域的推廣套用;承擔市信息化領導小組、市電子政務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二)將原市經委所屬事業單位市行業發展辦公室調整為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內設機構,負責化工、建材、食品、輕紡、機械、醫藥、家電等重點行業的管理工作,承擔市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荊門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鄂辦文&#91;2009&#93;95號)和中共荊門市委、荊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荊門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荊文&#91;2010&#93;1號)精神,設立荊門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將原市經濟委員會(市中小企業發展局)和原市信息產業局的職責整合,劃入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二)將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行業管理有關職責劃入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即研究提出工業發展戰略,擬訂工業行業規劃和產業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工業技術法規和行業標準的擬訂;承擔現有企業技術改造投資審核相關職能。
(三)增加按市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市政府規劃內和年度計畫內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擬訂並組織實施高技術產業中涉及生物醫藥、新材料等的規劃、政策和標準;組織協調振興裝備製造業,協調相關政策;擬訂工業節能、資源綜合利用和清潔生產,並組織實施。
(四)加強推進信息化和工業化融合,推進高新技術與傳統工業改造結合的職責,促進工業由大變強,加快推進全市信息化建設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和省關於新型工業化和信息化的方針、政策和法規,擬訂相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提出新型工業化發展戰略和政策建議,協調解決新型工業化進程中的重大問題,推進信息化和工業化融合。
(二)擬訂並組織實施工業行業規劃、計畫和產業政策,提出最佳化產業布局、結構的政策建議,擬訂行業技術規範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指導行業質量管理工作,負責企業負擔監督工作。
(三)監測分析工業經濟運行態勢,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協調解決行業運行發展中的有關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協調重要物資的緊急調度和參與緊急運輸協調工作,協調日常經濟運行中的突出和重大問題;負責工業應急管理、產業安全和國防動員有關工作。
(四)負責提出工業和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的意見,按市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核、批准市規劃內和年度計畫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五)承擔振興裝備製造業組織協調的責任;依託國家、省、市重點工程建設協調有關重大專項的實施,推進重大技術裝備國產化,指導引進重大技術裝備的消化創新。
(六)主管電力行政工作;負責編制全市年度電力電量平衡計畫並組織實施;履行《電力法》授予的電力監督檢查權和行政執法權。
(七)提出企業技術進步政策的建議,組織推動企業技術改造、技術創新;推進產學研結合,促進相關科研成果產業化,推動軟體服務和新興產業發展。
(八)組織擬訂縣域經濟發展規劃和政策,指導縣域培育發展特色產業和產業集群;監測分析縣域經濟發展動態,協調解決縣域經濟發展中的重大問題;負責縣域經濟目標考核工作。
(九)負責中小企業發展的巨觀指導,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和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相關政策和措施,推進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負責中小企業統計工作。
(十)擬訂並組織實施工業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促進政策,參與擬訂能源和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促進規劃,組織協調相關重大示範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推廣套用。
(十一)負責化工、建材、食品、輕工、紡織、信息、機械、煤炭、包裝等工業行業管理和醫藥儲備管理,指導相關行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承擔市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二)統籌推進信息化工作,擬訂信息化發展戰略、政策;負責信息化建設的統一規劃、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指導和促進信息技術在國民經濟和社會各領域的推廣套用;承擔市信息化領導小組、市電子政務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三)負責協調維護信息安全和網路與信息安全保障體系建設;指導監督政府部門、重點行業的重要信息系統與基礎信息網路的安全保障工作;協調處理網路與信息安全的重大事件;承擔市網路與信息安全協調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四)擬訂並組織實施信息資源開發利用和信息基礎設施建設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參與制定相關的支持政策;協調推進通信、廣播電視和計算機網路整合發展,跟蹤推進信息基礎設施重大項目建設;協調通信市場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事宜。
(十五)負責無線電和電子電器產品維修行業管理工作。
(十六)為大企業提供“直通車”服務,承擔市大企業“直通車”服務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七)負責貫徹執行國家、省關於國防科技工業發展的法律、法規、政策;負責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的安全監督管理;監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進出口及相應儲存;組織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民用爆炸物品生產、經銷單位,組織銷毀處置生產、經銷環節廢舊和罰沒的非法民用爆炸物品。
(十八)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其他事項

(一)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與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
1、煉油、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的行業管理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其他石油化工和煤化工的行業管理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
2、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全市安全用電、節約用電和計畫用電工作,履行《電力法》授予的電力監督檢查權和行政執法權;負責擬訂電力經濟技術政策和推進全市電力體制改革;編制全市發電企業年度生產計畫,協調電網企業和發電企業日常生產調度工作;負責監督分析電力運行情況,協調處理電力運行和電網運行中的重大問題;參與制定電力行業發展規劃和電價調整工作,依法管理供電營業區域劃分工作。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擬訂電力發展規劃;參與電價制定、整頓、改革;負責電力投資項目的管理;指導農村電氣化發展規劃及改革。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根據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制定的年度發電量總量目標,分解下達發電企業的發電計畫,安排平衡全市電力生產。
(二)將原市經委所屬事業單位市行業發展辦公室調整為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內設機構,負責化工、建材、食品、輕紡、機械、醫藥、家電等重點行業的管理工作,承擔市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三)將原市信息產業局所屬正科級事業單位市電子政務服務中心有關職能劃入信息化推進與電子政務科,其在編人員劃轉到所屬其他事業單位,原機構撤銷。
(四)將原市信息產業局所屬正科級事業單位市家電維修行業管理辦公室職責劃入行業發展辦公室,其編制和人員劃轉到所屬其他事業單位,原機構撤銷。
(五)原市經濟委員會(市中小企業發展局)、原市信息產業局所屬事業單位成建制劃歸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管理。

機構設定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委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委機關文秘、信息信訪、檔案、機要、保密、政務公開、督查、安全和後勤保障等工作;組織擬訂和完善機關內部管理規章制度;負責工業地方志編纂工作;組織協調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辦理工作;負責財務管理工作,擬訂財務管理、會計核算規章制度,管理會計檔案和資產;指導、監督所屬事業單位的財務、資產管理等工作。
(二)政策法規科(行政審批、企業負擔監督辦公室)
研究新型工業化和信息化發展戰略問題,並提出相關政策建議;組織起草工業和信息化工作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負責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相關行政複議受理、行政訴訟工作;推動機關依法行政、普法教育等工作;承擔重要檔案和重要綜合文稿的起草工作;負責工業和信息化的宣傳、新聞發布與理論研究工作;監督檢查企業負擔情況,協調處理涉及企業負擔的重大事項;受理涉及增加企業負擔的舉報、投訴;負責協調安排相關調研工作;負責委所有行政審批事項的協調辦理。
(三)規劃和技術改造科
組織擬訂工業和信息化發展規劃,推進工業和信息化整合;協調推進“國家新型工業產業示範基地”的創建工作;提出工業和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建議;監測分析企業技術改造運行狀況及趨勢,研究提出企業技術改造建議;負責重大技術裝備進口(不含城市軌道交通項目和核電項目)免稅初審工作;承擔企業技術改造投資審核的相關工作。
組織擬訂並實施工業行業科技發展規劃、技術政策和技術標準;組織協調實施有關重大科技專項,推動技術創新和產學研結合;組織協調重大科研項目攻關和產業化示範工程;指導行業質量管理工作;負責改制企業遺留問題的協調、處理和維護穩定工作。
(四)經濟運行與對外經濟合作科
擬訂工業經濟運行年度調控目標,提出相應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工業經濟運行監測和分析;負責全市有關經濟數據、指標和經濟信息收集、整理、監測、分析與發布;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突出問題;建立和完善工業經濟績效評價體系並負責組織實施,對工業經濟運行情況進行考核督導;提出生產調度資金安排意見,負責應急物資、重要物資的緊急調度。
負責工業企業對外經濟合作交流的有關工作;研究提出工業承接國內外產業轉移的政策和措施;參與擬訂扶持工業企業擴大出口和利用外資的政策措施;指導企業的招商引資工作;促進企業到境外投資創辦企業。
(五)中小企業發展科
承擔中小企業發展的巨觀指導,會同有關方面擬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和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相關政策和措施;組織推進中小企業成長工程,提出中小企業結構最佳化、轉型升級相關政策建議;提出有關中小企業發展資金安排意見;監測分析各類中小企業發展動態,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負責中小企業統計工作;指導企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提出中小企業融資的政策建議;負責監督和管理融資性擔保行業,促進融資性擔保體系建設;建立完善中小企業社會化服務體系,配合有關部門推進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承擔市大企業“直通車”服務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服務大企業發展的政策建議。
(六)縣域經濟科
擬訂縣域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協調解決縣域經濟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提出促進縣域經濟發展的建議措施;指導推進縣域經濟新型工業化、產業化和城鎮化工作;負責縣域經濟目標考核工作。
組織擬訂工業產業政策並監督執行,提出推進產業結構調整、工業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及管理創新的政策建議;擬訂培育產業集群的政策措施,促進產業集群發展;擬訂產業結構調整目錄的相關內容,參與投資項目審核。
(七)電力運輸協調科(三電辦)
參與擬訂運輸發展規劃;負責經濟運行中多種運輸方式的協調和銜接;組織擬訂綜合運輸應急方案,協調不同運輸方式緊急調動應急物資,協調電煤等重要物資的運輸;組織協調重點港、站的疏運。
負責編制全市電力電量平衡計畫並組織實施,監測分析和協調處理日常電力運行工作;依法管理供電區域劃分工作;負責履行《電力法》賦予的電力監督檢查權和電力行政執法權;參與擬訂電力行業發展規劃和電價調整等工作。
擬訂工業能源和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和循環經濟促進政策並組織實施;參與擬訂能源和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規劃和污染控制政策;組織協調相關重大示範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推廣套用。
(八)煤炭管理科
貫徹落實相關法律法規;負責全市煤炭行業管理;依法辦理煤炭生產許可證、煤炭經營資格證書申報、審查、審批、頒證和年檢工作;負責全市煤炭生產調度和統計工作;指導全市煤礦礦長資格的考核和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與考核工作;負責全市煤礦瓦斯等級鑑定申報審批工作,負責綜合協調全市煤礦瓦斯治理工作;按規定負責煤礦安全監督管理有關工作,參與煤礦重大事故調查處理。
(九)電子信息產業科
擬訂電子信息產業的發展規劃,提出政策建議;承擔電子信息產品製造行業管理工作;監測分析電子信息產業運行狀況;組織協調有關重大工程項目所需配套裝備、元器件、儀器和材料的國產化;負責國家、省電子信息產業發展基金項目的申報、管理與組織實施;促進電子信息技術推廣套用;參與相關技改投資項目審核工作;推進電子產品科研成果產業化。
十)信息安全和市場監管科
擬訂信息安全保障和信息基礎設施建設規劃,提出政策建議;協調信息安全保障體系建設;協調推進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等基礎性工作;指導監督政府部門、重點行業的重要信息系統與基礎信息網路的安全保障工作;承擔通信及信息安全應急協調工作,協調處理重大事件;推動信息資源和信息基礎設施的綜合利用,協調推進通信、廣播電視和計算機網路融合發展;協調通信市場及無線電管理工作;協調網際網路市場管理工作;負責信息化建設行政執法、行政複議等工作;承擔市網路與信息安全協調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一)信息化推進與電子政務科
研究、擬訂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信息化建設規劃;指導全市信息化工作,協調信息化建設中的重大問題,協助推進重大信息化工程;推動工業產品研發、生產過程控制、企業和行業管理的信息化;擬訂軟體和信息服務業的發展規劃,協調和推進全市軟體與信息服務業的發展;承擔市軟體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與實施。負責市財政性資金投資信息化項目相關內容的審查、建設方案評審和工程驗收;協調推動跨地區、跨行業、跨部門的互聯互通;負責全市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信息系統工程監理資質審查、申報和管理工作;負責全市計算機軟體水平與資格考試的組織實施;
擬訂電子政務發展規劃,提出政策建議;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電子政務工作;負責市電子政務網路平台及套用系統的統籌規劃和建設管理,促進政務信息共享;參與研究有關部門在產業政策、資金投入、科技發展等工作中涉及電子政務的相關工作;負責市電子政務專項資金的管理和組織實施,組織推進電子政務績效評估;承擔市信息化及電子政務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二)國防科技工業辦公室(市國防動員委員會信息產業辦公室)
負責貫徹執行國家關於國防科技工業發展的法律、法規、政策;負責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的安全監督管理;監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進出口及相應儲存;組織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民用爆炸物品生產、經銷單位,組織銷毀處置生產、經銷環節廢舊和罰沒的非法民用爆炸物品;承擔市國防動員委員會信息產業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三)行業發展辦公室
負責化工、建材、食品、輕紡、機械、醫藥、家電等工業行業管理,指導相關行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貫徹落實各行業相關產業政策和有關法規、技術規範及標準;研究擬訂行業發展規劃、指導行業發展;監測分析行業運行情況,協調解決行業發展的重大問題;收集、整理國內外行業發展趨勢信息;指導企業根據國家、省行業發展規划進行產業結構調整,參與相關技術改造投資項目審核工作。承擔市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四)人事科
負責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管理等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委機關的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設立機關黨委辦公室,承接機關黨委的日常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 按有關規定設定。
老幹部科 負責委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