荀況(約公元前298~前238)
正文
世稱荀子,先秦著名的唯物主義哲學家、戰國末期儒家學派的主要代表。字卿,也稱孫卿子,戰國時趙國人。他曾到齊國稷下遊學,“三為祭酒”。後仕楚,為蘭陵令。春申君死,去官,家居蘭陵。著有《荀子》一書。韓非、李斯都是他的學生。在法律思想上,他主張禮、法並用,既“隆禮”又“重法”,開創了儒、法合流的先例。性惡說 荀況帶有特色的學說。他激烈批判孟軻所主張的性善論,認為“人之性惡,其善者偽也”。“偽”是人為。在他看來,人的自然本性是“惡”的,“目好色,耳好聲,口好味,心好利,骨體膚理好愉佚”,發展下去必然發生“殘賊”和“淫亂”,破壞社會秩序。但是,人們又能夠尊君、孝親、循禮、守法,這是“化性起偽”,後天教育改造的結果。因此,他認為人類社會的一切政治法律措施和禮義教化,都是為了改造人們的惡性。他說:“古者聖人以人之性惡,以為偏險而不正,悖亂而不治,故為之立君上之勢以臨之,明禮義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罰以禁之,使天下皆出於治,合於善也。是聖王之治而禮義之化也。”
隆禮重法 荀況堅持儒家的禮治傳統,系統地全面地發揮了儒家的禮治學說。他在“性惡論”的基礎上闡述禮的起源時,提出用禮的“度量分界”來解決無限的物慾與有限的社會產品之間的矛盾,實際是用禮所規定的等級原則來調整封建社會的階級關係和統治階級的內部關係。他還提出“禮者,法之大分(本),類之綱紀也”,要求以禮作為立法和類推的根本原則。他竭力宣傳禮義教化,但他不是教育萬能論者,認為即使國家在堯舜那樣的聖君賢相的治理下,也會有教育不好的“嵬瑣”之徒。因此,在“隆禮”之外,還要“重法”,設定必要的刑罰,嚴懲犯罪,才有助於改變人們的惡性,使人各安本分。所以,他強調國家要制定和頒行法律,並廣泛地進行宣傳,使“天下曉然皆知夫盜竊之不可以為富也;皆知夫賊害之不可以為壽也;皆知夫犯上之禁不可以為安也”;“為奸則雖隱竄逃亡,由(猶)不足以免也”。
既講法治,又講人治 荀況比較注意法治,主張制定和公布成文法典,同孔子反對公布成文法的態度大不相同。但他強調“法不能獨立,類不能自行”。在他看來,法是由人制定的,又是由人執行的,有了聖君賢相,就能制定出好的法律,沒有聖君賢相,即使有好的法律,也不能很好地執行。因此,治理國家起決定作用的是人,而不是法。
“罪禍有律”和類推 在執法上,荀況主張“法勝私”,要求君主不要感情用事,而應“罪禍有律”,不分貴賤親疏,依法斷處,使臣民“畏法而遵繩”。但是,由於他主張賢人政治,對於健全法制的重要性卻有所忽視,甚至認為聖君賢相執政,只要簡約的法律條文,就可以把國家治理好,為了補救法制不完備的缺陷,他提出了“法而議”和“有法者以法行,無法者以類舉”的主張,允許議處,實行類推。
既否認“象刑”,又反對“重刑” 荀況堅決破除儒家“治世用象刑”的傳統觀念,認為用象徵性的刑罰,是“罪至重而刑至輕,庸人不知惡矣,亂莫大焉”。他也堅決反對法家的輕罪重判、以刑去刑的主張,特別是反對當時盛行的“一人有罪而三族皆夷”的族誅連坐,認為這是“亂世”的特徵。他主張“刑當罪”,要求“刑不過罪”。他認為一個政權,在執法上能夠堅持“刑當罪”的原則,就能建立起自己的權威,否則,就會受到人民的輕侮,喪失權威。此外,他還把不符合自己主張的行為、思想和言論稱為“三奸”:“奸事”、“奸心”和“奸說”,主張都要用法律來加以禁止,甚至把堅持不同於自己理論觀點的思想家稱為“奸人之雄”,主張“聖王起,所以先誅也,然後盜賊次之。盜賊得變,此不得變也。”他認為這些不同學派的思想家的“罪惡”比盜竊和殺人還壞,這樣,荀況就在理論上開了用刑罰禁止不同學派和懲辦思想犯罪的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