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葉衛生管理辦法
(1990年11月20日衛生部令第5號發布施行)
第一條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加強對茶葉的衛生監督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管理範圍系指綠茶、紅茶、緊壓茶等茶類的毛茶和成品茶。其他茶類參照本辦法。
第三條 茶葉加工廠(場)應遠離污染源,要有防塵、防煙沒施。攤晾、拼堆茶葉的場地要用水泥地面,保持清潔,不得混入泥沙、石灰等異物。茶葉加工器具應符合衛生要求,搞好機具的改進、維修和保潔,嚴防機油滴漏和其他有害物質的污染。
第四條 鮮葉、毛茶收購應執行驗收標準,不得收購摻假、含有非茶類物質以及有異味、霉變、劣變的茶葉,或污染農藥或其他物質等不符合衛生要求的茶葉。拼堆和堆放地點應通風、乾燥、潔淨,不得與化肥、農藥或其他雜物混合存放。
第五條 裝運茶葉的運輸工具必須清潔、無毒、無異味,不得與其他有毒、有異味的物品同車裝運,運輸途中要注意防雨、防潮、防止污染。
第六條 茶葉在貯存、銷售過程中要注意防潮、防毒、防污染。不符合衛生要求的茶葉不得銷售。茶葉包裝材料必須符合衛生要求。
第七條 茶葉應符合相應的衛生標準。生產加工部門應積極建立健全產品檢驗機構,加強衛生檢查,逐步開展對有毒、有害物質的檢驗,做到產品合格後出廠。
第八條 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對生產經營單位應加強經常性衛生監督,根據需要無償採取樣品進行檢驗,並給予正式收據。
第九條 違反本辦法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的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條 本辦法由衛生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