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茂名市道路運輸協會成立於2006年6月15日。本協會是由本市道路運輸行業經濟組織包括道路旅客貨運輸經營、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檢測)、清洗服務業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及其他與道路運輸行業相關的單位、社團等,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本協會接受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和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協會宗旨
為茂名市道路運輸行業提供服務,在三個文明建設過程中,充分發揮組織、協調、服務功能,為政府和會員企業服務,當好參謀和助手,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保護國家利益,依法維護道路運輸業和會員的合法權益;組織會員和行業相關企業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及守法經營等行業自律工作;協調本行業與社會、本行業內部的關係。本協會秘書處內設有、綜合部、業務部、信息部、服務部,下設客運專業委員會、貨運專業委員會、機動車維修檢測專業委員會、駕培專業委員會、物流專業委員會、搬運裝御專業委員會、計程車專業委員會、市交管總站聯絡處、市交通局行政大廳服務點、駕駛員從業資格考核服務點。
業務範圍
(一)根據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任務要求,進行道路運輸規劃調查研究,並積極參與交通行業部門制訂規劃的有關活動;
(二)協助交通主管部門進行協調有關道路運輸企業的經濟、技術合作,推動道路運輸的技術進步和經營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接受委託,承擔本行業從業資格審查、企業經營資質、車輛技術等級評定及相關工作,承擔行業項目論證、規劃編制、成果鑑定、生產技術可行性方案研究、對道路運輸新開業戶資質進行初審、對業戶的質量糾紛進行調解;
(四)開展科技諮詢服務為道路運輸生產技術經營管理提供信息和資料;
(五)收集、整理、分析行業信息,組織交流和學習,為政府決策提供依據,為會員服務,主辦《茂名交通》刊物;
(六)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制訂和倡導行規行約,規範行業企業經營行為,協調相關關係,維護行業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七)組織開展道路運輸行業的培訓教育工作。
組織機構
一、協會領導機構名譽會長
葉 強:茂名市交通局副局長
張劍平:茂名市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
會 長
車超強:茂名市交通局交通管理總站
副會長
賴超球:茂名市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
邱 烔:茂名石化汽車服務有限公司
翁廣祥:茂名市平安機動車駕駛培訓有限公司
蔡銓青:茂名中遠物流有限公司
廖觀慶:茂名市供銷社汽車修理廠
譚蓮芬:茂名市交通局交通管理總站
會長助理
黃世浩
秘書長
黎 光:高州市第三汽車運輸公司
鄧鳳球:茂名恆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鄧漢強:茂名市眾和化塑有限公司乙烯汽車修理廠
邱東才:茂名市第三汽車運輸公司
梁 俏:信宜市匯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有限公司
綜合部:
(負責人事勞資、行政事務、文秘、財務、宣傳教育;部長:朱燕紅)。
業務部:(負責發展會員、收繳會費、拓展服務會員項目、承辦市交通局委託的業務方面事務性工作;部長:廖觀慶(兼)。
信息部:
(負責建設維護 “茂名市道路運輸協會網站”、行業資料信息收集、統計分析、協辦《茂名交通》雜誌、 承辦市交通局委託的信息方面的事務性工作;部長:梁金進)。
服務部:
(負責承辦市交通局委託的全市駕駛員從業資格考核、為會員建立、保管車輛技術檔案;部長:譚蓮芬(兼)。
(一)專業委員會
客運專業委員會
主 任
賴超球:茂名市交通運集團有限公司
副主任
梁政月:茂名市公共汽車公司
江金朝:茂名市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茂東、茂西分公司
林國強:電白縣第二運輸公司
委 員
張秉榮:茂名市交運集團茂東分公司客運中心站
李紅日:化州市和安運輸有限公司
高天明:高州市第二運輸公司
陸 洲:茂名市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高州、信宜分公司
何承才:信宜市信用運輸發展公司
朱越強:茂名市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小汽車出租分公司
陳志華:茂名市出租汽車有限公司
貨運專業委員會
主 任
朱國強:茂名石化汽車運輸有限公司
副主任
劉亞文:茂名市金城機動車服務有限公司
邱東才:茂名市第三汽車運輸公司
委 員
覃維林:茂名市茂信汽車運輸有限公司
楊金星:茂名市遠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
謝 育:茂名市茂南華鵬汽車運輸有限公司
梁淇洪:茂名西南石化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重機分公司
維修、檢測專業委員會
主 任
邱 炯:茂名石化汽車服務有限公司
副主任
梁土寧:茂名鵬程石化發展有限公司
委 員
鍾國銳:茂名市五洲商場有限公司
楊日輝:茂名市盛泰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
李 毅:茂名石化汽車服務有限公司
彭福偉:茂名市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汽車修配廠
王宏緒:茂名市中辰汽車維修中心
全日華:茂名市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茂名汽車修理廠
譚建新:茂名市新湖汽車修理廠
江振高:茂名市茂南高業汽車修理廠
駕培專業委員會
主 任
翁廣祥:茂名市平安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有限公司
副主任
李紅日:化州市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有限公司
楊宗祿:茂名市和立交通服務有限公司駕校
委 員
林國強:電白縣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有限公司
林 明:高州市富景機動車駕駛培訓學校有限公司
鍾 凱:信宜富安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有限公司
物流專業委員會
主 任
蔡銓青:茂名中遠物流有限公司
副主任
邱超亮:茂名市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物流公司
丁水岳:茂名市匯運物流有限公司
搬運裝卸專業委員會
主 任
梁元浩:茂名市鐵路站場裝卸服務中心
副主任
劉高祥:茂名市公館勞動服務公司
計程車專業委員會
主 任
朱越強:茂名市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小汽車出租公司
副主任
周海新:茂名市實業發展集團小汽車出租公司
周偉光:茂名市實業發展集團小汽車出租公司
(二)聯絡處
1、市交管總站聯絡處
(三)服務點
1、市交通局行政大廳服務點
2、駕駛員從業資格考核服務點
會員管理
凡擁護並遵守本會章程;自願加入本協會並願意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工作和活動;在本市道路運輸行業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的各道路運輸業戶均可加入茂名市道路運輸協會。
入會程式根據《茂名市道路運輸協會章程》規定,會員入會的流程為道路運輸業戶向本會提出入會申請,經理事會或會員大會討論通過,頒發會員證書。但由於理事會半年才召開一次,會員大會兩年才召開一次,故吸收會員的具體日常工作,由協會秘書處負責辦理。具體流程如下:
一、道路運輸業戶向本會秘書處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對照會員條件,秘書處提出入會初審意見,呈會長審批,頒發《會員證》和《入會通知書》;
三、再經理事會或會員大會確認。
根據《茂名市道路運輸協會章程》規定,凡參加加茂名市道路運輸協會的會員享有以下的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參加協會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免費獲得本協會主辦的《茂名交通運輸》刊物或其他的信息資料。
七、免費獲得在協會網站發布企業宣傳、招聘信息。
根據《茂名市道路運輸協會章程》規定,凡參加茂名市道路運輸協會的會員應履行下列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茂名市道路運輸協會》,英譯名稱:Road Transport Association of Mao Ming縮寫:RTAMM。
第二條 本會性質,由茂名市從事道路運輸行業的經濟組織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為茂名市道路運輸行業提供服務,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在建設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精神文明建設過程中,充分發揮組織、協調、服務功能,為政府和會員企業服務,當好參謀和助手,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保護國家利益,依法維護道路運輸業和會員的合法權益;組織會員和行業相關企業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及守法經營等行業自律工作;協調本行業與社會、本行業內部的關係。
第四條 本會接受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和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依法組織和開展活動。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茂名市。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為廣東省茂名市站前四路89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國家有關道路運輸業的方針、政策和法規、標準,圍繞本市道路運輸行業的中心工作和會員企業的需求,開展各項工作,反映會員要求,在政府與會員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
(二)根據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和任務,進行道路運輸規劃調查,並積極參與政府部門規劃的有關活動。
(三)根據道路運輸行業改革開放、生產建設、科學技術、經營管理的實際需要,組織課題研究,提出建議,為政府部門和道路行業相關單位科學決策時參考。
(四)建立行業自律機制,制定和倡導行規行約,規範行業、企業經營行為,協調本行業內部關係與社會其他部門的相關事務,維護行業公平競爭,依法維護行業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五)接受委託,承擔本行業從業資格審查、企業經營資質、車輛技術等級評定及相關工作;承擔行業項目論證、規劃編制、成果鑑定、生產技術可行性方案研究、評議等諮詢服務工作,組織學術討論。
(六)組織開展經濟技術合作、技術交流、人員培訓、國內外考察和展覽,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推動道路運輸的技術進步和經營管理水平的提高,幫助協調會員企業之間的經濟聯合與合作。
(七)收集、整理、分析行業信息,組織交流學習,為政府決策提供依據,為會員提供服務;編輯行業的相關資料,主辦《茂名交通》刊物。
(八)發展與國內外同行業協會聯繫,開展經濟技術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加強市內外同行業協會聯繫合作,密切配合,相互支持,推動協會各項工作的開展。
(九)政府、會員和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為本行業的經濟組織。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並遵守本會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協會並願意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工作和活動;
(三)在本市道路運輸行業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參加協會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免費獲得本協會主辦的《茂名道路運輸》刊物或其他的信息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4000元;
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元;
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元;
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500元;
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元。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行業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行業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行業協會章程,將由本行業協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是本行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會員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並向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決定協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決定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人數在50人以上的,根據需要可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
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式:
(一)由本行業協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監事5名,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秘書長採用選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享有對其的選舉或者罷免權,列入第十七條(二)中。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行業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行業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選任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可指定副會長或秘書長臨時代行其職權。
第三十一條 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七)可指定副秘書長臨時代行其職責。
秘書長出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二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監督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會費;
捐贈
政府資助;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九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一條 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 本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會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四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五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協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適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九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2006年6月15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