芝加哥公約

國際民用航空組織於1944年12月7日通過《國際民用航空公約》,因其在美國城市芝加哥簽訂,故又稱其為《芝加哥公約》。

國際民用航空組織於1944年12月7日通過《國際民用航空公約》,因其在美國城市芝加哥簽訂,故又稱其為《芝加哥公約》。根據芝加哥公約的規定,1947年4月4日,國際民航組織正式成立。1992年9月召開的國際民航組織第29屆大會作出決議,自芝加哥公約簽署50周年的1994年起,將每年的12月7日定為“國際民航日”。我國於1974年2月15日承認該公約,同時決定參加國際民用航空組織的活動。《芝加哥公約》是迄今為止最重要的有關國際航空的國際公約,它承認締約國對本國的領空享有主權。國際民用航空組織的締約國還簽訂了兩項適用於國際定期航班的特別協定,即《國際航空過境協定》和《國際航空運輸協定》。這兩項協定規定,每一個締約國應當給予其它締約國五項權利:
(1) 不降停而飛躍一國領土的權利;
(2) 非運輸義務性(比如加油、修理)降停的權利;
(3) 卸下來自航空器所屬國領土的旅客、貨物和郵件的權利;
(4) 裝載前往航空器所屬國領土的旅客、貨物和郵件的權利;
(5) 裝卸前往或者來自任何其它締約國領土的旅客、貨物和郵件的權利。
開展“國際民航日”活動的目的主要是為了在全世界樹立和加強對國際民航在各國社會和經濟發展中重要性的認識,同時強調國際民航組織在促進國際航空運輸的安全、高效和正常方面所起到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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