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穩性
正文
靜穩性 船舶在外力矩逐漸作用下的穩性。船上重物移動或在一側裝載少量貨物引起的傾斜力矩可認為是逐漸作用的外力矩。受外力矩逐漸作用時船舶傾斜較慢,傾斜角速度可以忽略不計。根據傾角大小,可分為初穩性和大傾角穩性。初穩性 船舶作傾角小於 10°傾斜時的穩性,又稱小傾角穩性。小角度傾斜是船在航行中經常發生的。此時,船舶有無穩性及穩性優劣決定於橫穩心高度(又稱初穩性高度),即從重心G到穩心M的垂直距離GM(圖1)。



大傾角穩性 船舶作傾角為 10°以上傾斜時的穩性。此時,回復力矩以Mr=


動穩性 船舶在外力矩突然作用下的穩性。陣風突然襲擊和海浪衝擊引起的傾斜力矩屬於突然作用的外力矩。力的突然作用,使船舶傾斜很快,這就需要考慮傾斜時的角速度和慣性。在靜力作用下,外力矩不超過船舶的最大回復力矩,船舶就不會傾覆。但在動力作用下,由於慣性,即使達到回復力矩與外力矩相等,船舶還要繼續傾斜,只有當外力矩所作的功被回復力矩所作的功抵消時才能停止傾斜。因此,衡量動穩性優劣的指標是回復力矩所作的功。船舶傾斜中最危險的情況是船舶搖擺到最大擺幅正要回復時,受到與回複方向一致的突加力矩作用,船舶在兩個同方向力矩作用下傾斜加劇。此時能使船舶傾覆的最小突加外力矩稱為最小傾覆力矩。中國《海船穩性規範》規定,船舶最小傾覆力矩Mq與風壓動傾力矩Mf之比K應不小於1,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