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建造險

船舶建造險亦稱“建造人風險保險”,是指船舶建造過程中的保險。保險公司負責賠償船舶在建造過程中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船體或機器設備的損失。多數保單同時承保第三者責任保險,由保險人承擔責任的保險。

概念

船舶建造保險是承保船舶在建造過程中發生的各種風險造成的物質損失、費用和責任的保險,屬於船舶保險的一種,簡稱“船建險”。同時,此種保險又兼有工程保險、船殼保險的成份。它承保造船廠的整個造船過程,從建造、試航直至交船,包括建造該船所需材料、機械設備在船廠範圍內裝卸、運輸、保管、安裝,以及船舶下水、進出船塢、停靠碼頭過程中發生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責任和費用。它是以新造船舶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活動,性質屬於工程建設保險。由於船舶建造過程中有許多水上活動,如下水、試航等,所以也具備一些船殼保險的內容。從船舶開始建造到下水前,主要是表現為工程建設風險,從船舶下水到船舶完工交船,主要表現為航行風險。

作用

目前世界造船工業進入了一個新的黃金時期,我國又已經成為造船大國,船舶王業在我國的國民經濟中又占有重要地位。
船舶建造險是承保船舶在建造過程中會發生各種風險而造成物質損失、費用和責任的保險,我國目前保險市場現行的是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於1986年1月1日生效的船舶建造險條款,它對於我國造船業的發展起著護航的作用。然而,國內比較重視或者說討論比較多的是船舶保險和海上貨物保險的有關知識,很少涉及船舶建造險的專題研究,但是,船舶建造險在國際海上保險領域的地位也越來越重要,應該引起重視,而且也是具有研究價值的。

保險期限

從開工之日或上船台之日起生效,直至船舶建成交付訂貨人或船舶所有人或保險期限滿期時止。船舶若提前交付一個月,保險公司退還被保險人規定的保險費,不足一個月者不退費。如超過保險期限交付,須事先書面通知保險公司辦理展延保險期限手續。展期滿一個月者,保險公司收規定的保險費,不足一個月者不加收保險費。

承保時段

船舶建造險的承保時段分為兩個期間:

1.建造期間,限於造船廠範圍內。範圍以外的任何工作必須事先通知保險公司並交付規定的保險費;

2.試航、交船期間,20,000總噸以上的船舶的單程自航距離限於500海里,1,000總噸至20,000總噸船舶的單程自航距離限於250海里,1,000總噸以下船舶的單程自航距離限於100海里。如超過上述距離,須事先通知保險公司,並交付規定的保險費。

保險價值和保險金額

保險價值為船舶的建成價格或最後契約價格。保險金額應按保險價值確定。被保險人如以暫定價值作為保險金額投保,應在船舶建成或確定最後契約價格後通知保險公司調整保險金額。對暫定價值超過或低於保險價值的部分,保險公司按比例加收或退還保險費。
如果保險價值超過暫定價值125%時,本保險對任何一次事故或同一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的保險船舶損失的賠償總額,以暫定價值的125%為限。但由於保險船舶改變設計、裝修或改動船型、物資變更所引起的船舶造價的變動,不適用本規定。

責任範圍

船舶建造保險承保的責任範圍包括陸上、水面以及第三人責任,除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外還包括:
①工人、技術人員、船長、船員及引水員的疏忽過失和缺乏經
驗;
②船殼和設備機件的潛在缺陷;
③因船台、支架和其他類似設備的損壞或發生故障;
④被保險船舶的任何部分因設計錯誤而引起的損失;
⑤在被保險船舶下水失
敗後,為重新下水所產生的費用;
⑥為確定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所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對船舶擱淺後為檢查船底而支付的費用;
共同海損犧牲和分攤以及救助費
用;
⑧發生碰撞事故後,被保險船舶對被碰撞船舶及其所載貨物、浮動物件、船塢、碼頭或其他固定建造物的損失和延遲喪失使用的損失以及施救費用、共同海損和救助費用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但以被保險船舶的保險金額為限;
⑨被保險船舶遭受契約規定的責任範圍內的損失事故後引起的清除船舶殘骸的費用、對第三者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可以依人保的保障賠償條款的有關規定予以賠償,但以被保險船舶的保險金額為限;
⑩船舶發生碰撞或其他事故,被保險人在事先徵得保險人書面同意後,為爭取限制賠償責任所支付的訴訟費用。
基於船舶建造的特點,該保險有特定的承保區域。我國船舶建造保險條款規定,建造期間的承保區域限於造船廠範圍內;而試航、交船期間,2000總噸以上的船舶的單程自航距離限於500海里,1000總噸至2000總噸船舶的
單程自航距離限於250海里,1000總噸以下船舶的單程自航距離限於l00海里。保險人對此範圍內因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超出此範圍的,則不承擔保險責任,除非事先徵得了保險人同意並加付保險費。

除外責任

下列各項,保險公司不予負責:
1.由於被保險人故意或非法行為所造成的損失;
2.對設計錯誤部分本身的修理、修改、更換或重建的費用及為了改進或更改設計所發生的任何費用;
3.由於被保險人對雇用的職工的死亡、傷殘或疾病所應承擔的責任和費用;
4.核反應、核輻射或放射性污染引起的損失或費用;
5.由於戰爭、敵對行為、武裝衝突、炸彈的爆炸、戰爭武器、沒收、徵用、罷工、暴動、民眾騷動引起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以及任何人的惡意行為或政治動機所引起的任何損失;
6.建造契約規定的罰款以及由於拒收和其他原因造成的間接損失;
7.由於任何國家或武裝集團的拘留、扣押、禁制,使航程受阻或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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