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定線通航
正文
在船舶航線匯合區域和通航密度大或船舶行動受限制的區域,規定或推薦航行路線供過境船舶使用的海上安全措施。在上述區域建立的以分道通航制為主的各種定線系統,統稱為定線通航制,簡稱定線制。沿革 1898年,經營北大西洋客船的歐、美航運公司為了減少船舶在霧中碰撞的危險,達成建立北大西洋協定航線的協定。這一航線是在不同季節往返北大西洋的單向分道,實施以後,卓有成效,後來被收入1948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作為航行安全的內容。1960年的公約仍予保留。1961年英國、法國、聯邦德國航海學會對多佛爾海峽(加來海峽)分道通航問題作了調查研究。他們提出的具體方案和基本原則於1965年被政府間海事協商組織(簡稱海協,現改稱國際海事組織)採納。1967年在多佛爾海峽正式實行國際上第一個分道通航制(見圖)。《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公約》規定採納分道通航制。1977年公約生效後,分道通航製成為強制性的國際規定。目前國際一級定線制由國際海事組織建立,領海內的定線制由各國自定。 定線通航制 由海協建立了定線通航制的海區,在1980年全世界有80多處。定線制包括以下各種定線系統。①分道通航制:用分隔帶、分隔線、自然障礙物或特定的地理物標把航道分隔成左右兩個分道,實行單向通航的定線系統,簡稱分道制。使用分道制區域的船舶應順著通航分道的規定船舶流向行駛;儘可能讓開分隔帶或分隔線;通常應在通航分道端部進出,如從分道的側面駛進或駛出時,應與分道的規定流向取儘可能小的角度;必須穿越通航分道時應儘可能與規定流向成直角。不使用分道制區域的船舶應儘可能遠離該區域。到1980年由海協建立分道制的海區有70多處。②環行道:在分道制匯合處建立的環行區,區內規定船舶繞分隔點或分隔圓按反時針方向單向航行。③沿岸通航帶:在分道制區域與海岸之間建立的區域,供沿岸航行船舶使用,過境船舶通常不使用。區內可實施地方特殊規則。④雙向航道:使船舶安全通過難以通航或有危險的水域而建立的雙向通航的航道,有明確的界線。⑤推薦航線:經專門測量以儘量保證無障礙物的航道,向船舶推薦使用。⑥深水航道:經準確測量無礙航物、有明確界線、供深吃水船使用的航道。⑦警戒區:為船舶必須謹慎航行的區域。繞航線匯合點可能有推薦的船舶流向。⑧避航區:為避免發生危險或傷亡事故,規定所有船舶或某類船舶應避開航行的區域。
實行定線通航,顯著減少了船舶碰撞事故的發生,如西北歐沿海地區從1956~1981年的船舶全失碰撞次數明顯下降,詳見下表: 西北歐沿海地區實行分道通航前,80%的碰撞為船舶對遇或接近對遇時發生的碰撞;現在主要為追越和橫交碰撞。
參考書目
IMO, Ship's Routeing,5th ed.,IMO,London,19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