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全損險

船舶全損險

船舶全損險,是指船舶保險險種之一。由於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船殼和船機的潛在缺陷,或者由於船長、船員、引航員或修船人員的疏忽造成被保險船舶的全部損失均負責賠償的保險。被保險人在投保船舶全損險時,還可經過協定加保其他附加險。

保險責任

(1)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自然災害是指來自於自然現象的人力不可抗拒的災害事故,包括地震、火山爆發、閃電等。而意外事故則是被保險人意料之外的損害事故,專指船舶擱淺、碰撞、觸礁、沉沒、失蹤、火災、爆炸等 。

(2)來自船舶以外的暴力盜竊或海盜行為。此類海上風險過去被列為戰爭險的責任範圍。只要是來自船舶以外的暴力盜竊,不論是否屬於海盜行為引起的損失,保險人均予賠償。

(3)拋棄貨物。是指在被保險船舶遭遇海上危險時,拋棄貨物所引起的船舶滅失或損壞,例如因拋貨使船舶失去穩定性而傾覆沉沒,並構成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

(4)核裝置或核反應堆發生的故障或事故。現代海上航運中,核動力的套用日益廣泛,相應地,由此發生故障或事故致使被保險船舶全損的危險必然存在,故已成為船舶保險的保險責任的組成部分。

(5)船舶機件和船殼的潛在缺陷。由合格的檢驗人員按照正常的檢驗方法不能發現的瑕疵即為船舶機件或船殼的潛在缺陷,因此導致被保險船舶的全損,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

(6)由於有關人員的過錯造成被保險船舶的全損,具體包括:裝卸或移動貨物或燃料時發生的意外事故,船長、船員有意損害被保險人利益的行為,船長、船員或引水員、修船人員及租船人的疏忽行為,任何政府當局為了防止或減輕因承保風險造成被保險船舶損壞引起的污染(如油污風險)所採取的行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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