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船舶一切險(ComprehensiveCoverHulls)
保險責任
船舶一切險除承保全損險責任範圍內的風險所致被保險船舶的全部損失外,還負責因這些風險造成的船舶的部分損失,以及碰撞責任、共同海損分攤、救助費用和施救費用。一切險的承保範圍要比全損險大,但承保的風險是相同的。一切險的保險責任範圍如下:
①全部損失。全部損失包括被保險船舶由於遭受保險風險而造成的實際全損和推定個損。保險人對全部損失的賠償以保險金額為限,並且不扣除免賠額。
②部分損失。部分損失是指被保險船舶由於遭受保險風險而造成的不屬於全部損失的損火。保險人在保險金額的限度內負責船舶的部分損失,如果船舶在保險期限內連續發十兩次或多次事故造成部分損失,累計損失額超過保險金額,但只要每次損失的金額不超過保險單載明的保險金額限度,保險人仍予負責賠償,但在賠付時應按每次事故扣除免賠額。
③碰撞責任。碰撞責任是指被保險船舶由於航行疏忽或過失造成與其他船舶碰撞或觸碰任何固定、浮動的物體或其他物體,從而引起的被撞第三者的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在法律應負的賠償責任。保險人負責被保險船舶因碰撞所承擔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包括被掩船舶的損火或修理費用、救助費用,被撞船舶所載貨物的滅失及費用,或由於被撞船舶造成污染或污染所產生的責任或費用。但保險人對碰撞所引起的人身傷亡、疾病,清除障礙物或殘骸、殘貨、其他物品和任何固定的、浮動的物體以及其他物體,延遲損失或間接費用,不予負責賠償。
碰撞責任是船舶保險擴展承保的責任,我國船舶保險碰撞責任的賠償以被保險船舶的保險金額為限。按照國際慣例,被保險船舶與同一船隊的其他船舶發生碰撞事故需承擔責仔寸,應視問為第三方船舶一樣,由保險人予以負責。
④共同海損和救助。船舶一切險條款明確規定,如被保險船舶發生共同海損損失,被保險人呵獲得這種損失的全部賠償,而無須行使向其他各方索取分攤額的權利。共同海損的埋算應按有關契約規定或適用的法律、慣例進行,如運輸契約無此規定,應按《北京理算規則》或其他類似規定辦理。條款還規定,當所有分攤方均為被保險人,或當被保險船舶空載航行並無其他分攤利益時,共同海損理算應按北京理算規則》或明文同意的類似規則辦理,如同各分攤方不屬於同一人一樣。這是為了鼓勵空載航行的被保險船舶在遇險時盡力搶救,保險人同意對此種損失和費用按共同海損的原則進行理算,以避免承擔全部損失的賠償責任。在核定共同海損和救助費用寸,如出現保險金額低於約定價值或低於八同海損分攤價值門人保險人要按船舶的保險金額與船舶的共同海損分攤價值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救助費用是船舶或與船舶有關的利益方所引起的,通常列為共同海損費用,參加共同海損分攤。
⑤施救費用。我國船舶一切險條款規定,由於承保風險造成船舶損失或船舶處在危險之小,被保險人為防止或減少根據本保險可以得到賠償的損失而付出的合理費用,保險人應予以賠付。施救費用是一種單獨費用。因此,保險人對施救費用的賠償不受船舶本身損失、碰撞責任、共同海損分攤和救助費用等賠償金額的限制,但不得超過船舶的保險金額。如果船舶的保險價值高於保險金額,施救費用要按比例賠償。
⑥其他費用。首先,由於船舶碰撞事故或第三者過失造成被保險船舶受損,被保險人或保險人對第三者提出訴訟或抗辯引起的法律訴訟費用,可由保險人負責賠償。其次,為確定保險責任範圍的損失進行檢驗、查勘等合理費用,包括船舶擱淺後檢驗船底的費用,也可由保險人負責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