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海國際信號

國際信號是指各國船舶間為了溝通聯絡,按著國際協定統一使用的信號。國際信號規則是各國船舶通訊聯絡必須遵守的基本檔案。其內容包括各種通信方式程式、遇難求救信號、國際信號簡譜等。

航海國際信號

船舶通信信號
1.視覺通信:是在視覺範圍內,用肉眼(或供助望遠鏡)接受信號的一種通信方式。視覺通信包括手旗或手臂通信、旗號通信、燈光通信、煙火通信、形體通信和音響通信等。
2.無線電通信:利用電波在空中傳播的方式將書面訊息編成電碼並遠距離傳遞的通信方式。
3.數字通信:傳送離散數位訊號的通信方式稱為數字通信。也就是說把原始的訊息轉化成簡單的數字形式再進行傳送的通信方式。
4.衛星通信:是利用人造衛星作為中繼站來轉發無線電波,在兩個或多個地面站之間所進行的通信。它具有通信距離遠、覆蓋面積大、通信容量大、機動靈活性強、傳播穩定可靠、通信質量高和易於多址連線等優點。

視覺通信

1.燈光通信:是燈光通信器材以各種不同長短閃光表示字母、數字、勤務符號來進行通信。
2.手旗通信:是用兩面手旗以各種不同角度、部位表示字母和符號進行通信。
3.旗號通信:是以各種不同式樣和顏色的掛旗表示字母、數字和某種特定意義的通信。
4.煙火通信:是用燃燒發光或發煙進行通信聯絡。
5.形體通信:以圓形、錐形、圓桶、布板、旗子等表示特殊意義的信號進行通信。
三、聲號通信
是用汽笛、傳聲筒、擴音器和炮聲等音響器材來表示預定的信號和通信。

避碰信號

1.號燈和號型:《國際海上避碰規則》規定了不同種類的船舶在各種動態時必須顯示的號燈和號型,它是駕駛人員進行識別和確定來船種類、動態及其與本船相對位置的依據。只有正確地觀察和判斷,才能採取正確的避讓措施。
各類船舶應顯示的號燈、號型,以及“船舶”“機動船”“在航”等名詞,規則都作了明確的規定。
2.聲響和燈光信號:《國際海上避碰規則》規定了船舶在互見中和能見度不良情況下,應施放各種聲號和燈光信號,以表示船舶的動態和種類,警告或提醒來船注意。
3.港口信號:交通部根據《1969年國際信號規則》的規定,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沿海港口信號規定》,於1977年6月1日零時起正式施行。
國際信號旗一套共40面,其中26面字母旗,10面數字旗,3面代字旗與1面回答旗。帆船競賽信號旗,系由這些信號旗單用或配合其他特殊規定旗號的組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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