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信號規則》-正文
航海人員熟練掌握《國際信號規則》,有利於保障船舶的航行安全和船員、旅客的生命安全,有利於提高船舶的生產效率,對港口管理也有積極作用。《1978年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準國際公約》規定的200噸級以上船舶駕駛人員的最低知識要求中,就列有使用《國際信號規則》的能力項目。
19世紀初,各海運國家就已開始制定海上信號規則。第一個《國際信號規則》出版於1857年,後來經過多次修訂。1965年政府間海事協商組織(現改稱國際海事組織)第四次會議通過的《國際信號規則》,於1969年4月1日生效,稱為《1969年國際信號規則》,中國於1975年7月1日開始實施。
規則規定了遇險信號、各種信號旗(見國際信號旗)、救生信號;旗號通信、燈光通信、無線電通信、手旗或手臂通信、聲號通信等各種通信方式的使用方法和程式;各類信號碼組及其意義。信號碼組分通用和醫療兩部分。通用部分按性質分為遇險-緊急、傷亡事故-損壞、助航設備- 航行-水文、船舶操縱、雜項、氣象-天氣、通信、國際衛生規則等 8部分。醫療部分分為請求醫療援助和醫療指導兩部分。信號碼組由單字母、雙字母、三字母或由字母和數字組成。每一信號碼組都有完整的特定含義。單字母信號用於最緊急、最重要或最常用的場合,如“U”表示“你正在臨近危險”,“B”表示“我船正在裝卸或載運危險貨物”;雙字母信號用於通用場合;以“M”開始的三字母信號用於醫療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