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 觀 群 怨

興 觀 群 怨

中國古代文論的基本概念和術語。其實質是對詩歌(包括樂、舞)社會功能的認識和概括,為孔子所提出。《論語·陽貨》:“子曰:小子何莫學夫詩?詩可以興,可以觀,可以群,可以怨。邇之事父,遠之事君,多識於鳥獸草木之名。”所謂“興”,即“興於詩,立於禮”(《論語·泰伯》)的“興”,“言修身當先學詩”(何晏《論語集解》引包鹹注),是講詩歌在“修身”方面的教育作用(“興”的另一含義是講詩的表現手法,參見賦 比 興)。

興 觀 群 怨

正文

中國古代文論的基本概念術語。其實質是對詩歌(包括樂、舞)社會功能的認識和概括,為孔子所提出。《論語·陽貨》:“子曰:小子何莫學夫詩?詩可以興,可以觀,可以群,可以怨。邇之事父,遠之事君,多識於鳥獸草木之名。”所謂“興”,即“興於詩,立於禮”(《論語·泰伯》)的“興”,“言修身當先學詩”(何晏《論語集解》引包鹹注),是講詩歌在“修身”方面的教育作用(“興”的另一含義是講詩的表現手法,參見賦 比 興)。所謂“觀”,即“觀風俗之盛衰”(鄭玄注),“考見得失”(朱熹注),是講詩歌具有一定的認識作用。所謂“群”,即“群居相切磋”(孔安國注)的意思,是講詩歌具有聚集士人、切磋砥礪、交流思想的作用。所謂“怨”,即“怨刺上政”(孔安國注),是講詩歌具有批評和怨刺統治者政治措施的作用。
興、觀、群、怨,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產生的、具有一定的社會內容和具體要求的概念。孔子談論詩、文,是和當時禮教政治的道德倫理規範聯繫在一起的,“博學於文,約之以禮,亦可以弗畔矣夫”(《論語·雍也》),這是他的基本觀點。“興於詩,立於禮”,即詩必需以禮為規範;“觀風俗之盛衰”,主要是對統治者而言。《國語·周語上》記載上古時代的獻詩制度說:“天子聽政,使公卿至於列士獻詩,瞽獻曲史獻書,師箴瞍賦矇誦百工諫,……而後王斟酌焉。是以事行而不悖。”《漢書·藝文志》也談到上古時代的采詩制度:“王者所以觀風俗,知得失,自考正也。”可見其目的在於使“天子”或“王者”“行事而不悖”,改善其政治統治;“群居相切磋”,所指的主要也是統治階層內部的交流切磋;“怨刺上政”,雖是被允許的,但由於“詩教”的約束和“中和之美”的規範,這種“怨刺”又必須是“溫柔敦厚”、“止乎禮義”的(儘管在具體實踐中並非完全如此)。總而言之,提倡詩的“興、觀、群、怨”作用,是為了“邇之事父,遠之事君”的政治目的,至於增長知識,“多識於鳥獸草木之名”,則只有從屬的意義。
“興、觀、群、怨”說,是孔子對中國古代文學理論批評的一項重要貢獻。雖然對它的具體社會內容,需要進行具體的、歷史的分析;但是,從文學理論的角度看,它總結了我國文學在當時的實踐經驗,特別是《詩經》所提供的豐富經驗,把文學的社會功能概括得相當完整、全面,反映出對文學現象的認識十分深刻。在中國文學發展的早期就能提出這樣的理論觀點,是難能可貴的。
“興、觀、群、怨”說在中國封建社會文學文學理論的長期發展中,發生了重大而深遠的影響。後世的作家和文學理論家常常用它作為反對文學脫離社會現實或缺乏積極的社會內容的武器。例如,劉勰針對缺乏怨刺內容的漢賦所提出的:“炎漢雖盛,而辭人誇毗,詩刺道喪,故興義銷亡。”(《文心雕龍·比興》)在唐代興起的反對齊、梁遺風的鬥爭中,詩人強調詩歌的“興寄”以及唐代新樂府作者所強調的“諷諭美刺”和“補察時政,洩導人情”的作用,都繼承了“興、觀、群、怨”說重視文學社會功能的傳統。直到封建社會末期,在黃宗羲的《汪扶晨詩序》及其他許多作家的文學主張中,還可以看到這一理論的巨大影響。
“興、觀、群、怨”說,在中國文學發展史上所起的作用,總的來說是積極的,尤其是在政治黑暗腐敗和民族矛盾激烈的時代,它的積極作用更為明顯。例如“安史之亂”後杜甫的詩歌,南宋時期陸游辛棄疾的詩詞等。就從不同的方面發揮了文學的興、觀、群、怨的作用。但這一理論對後世也有其不可避免的消極的影響。除了它在思想內容上不可避免的局限性外,還表現在後世一些人常常由於只注重文學的社會功能而忽視藝術本身特點和規律,或把文學的社會功能理解得過於偏狹,例如對於山水詩、愛情詩的某種排斥就是如此,因此也常常造成偏頗。

配圖

興 觀 群 怨興 觀 群 怨

相關連線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