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義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興義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編制,目的為了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其危害 , 指導和規範各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 , 最大程度地減少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對公眾健康造成的危害 ,保障公眾身心健康與生命安全。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其危害 , 指導和規範各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 , 最大程度地減少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對公眾健康造成的危害 ,保障公眾身心健康與生命安全。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內交通衛生檢疫條例》和《國家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 制定本預案。
1.3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分級
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性質、危害程度、涉及範圍 ,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劃分為特別重大 (Ⅰ級 ) 、重大(Ⅱ級 ) 、較大( Ⅲ級 ) 和一般 ( Ⅳ級 ) 四級。
1.3.1 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I 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I級 ): (1) 肺鼠疫、肺炭疽發生並有擴散趨勢 , 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 2 個以上的縣份 , 並有進一步擴散趨勢。 (2) 發生傳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 並有擴散趨勢。 (3) 涉及多個縣份的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 , 並有擴散趨勢。 (4)發生新傳染病或我國尚未發現的傳染病發生或傳入 , 並有擴散趨勢 , 或發現我國已消滅的傳染病重新流行。 (5) 發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丟失事件。 (6) 周邊地區發生特大傳染病疫情 , 並出現輸入性病例 , 嚴重危及我市公共衛生安全的事件。 (7)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1.3.2 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Ⅱ 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Ⅱ級 ): (1) 在一個縣 ( 市 ) 行政區域內 , 一個平均潛伏期內 (6天)發生 5 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 , 或者相關聯的疫情波及 2 個以上的縣 ( 市 ) 。 (2) 發生傳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 腺鼠疫在一個市(地)行政區域內流行,一個平均潛伏期內多點連續發病 20 例以上。 (4) 霍亂在一個市(地)行政區域內流行 ,1 周內發病30例以上,並有擴散趨勢。 (5)乙類、丙類傳染病波及 2 個以上縣 ( 市 ),l 周內發病水平超過前 5 年同期平均發病水平 2 倍以上。 (6) 我國尚未發現的傳染病發生或傳入,尚未造成擴散。 (7) 發生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 , 擴散到縣 ( 市 ) 以外的地區。(8) 發生重大醫源性感染事件。 (9) 預防接種或群體預防性服藥出現人員死亡。 (10) 一次食物中毒人數在100 人並出現死亡病例,或出現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 一次發生急性職業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 境內外隱匿運輸、郵寄烈性生物病原體、生物毒素造成我市境內人員感染或死亡的。 (13)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1.3.3 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Ⅲ 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Ⅲ級 ): (1) 發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 , 一個平均潛伏期內病例數未超過 5 例 , 流行範圍在一個縣 ( 市)行政區域以內。 (2) 腺鼠疫發生流行 , 在一個縣 ( 市 ) 行政區域內 , 一個 平均潛伏期內連續發病 10 例以上 , 或波及 2 個以上縣(市)。 (3) 霍亂在一個縣(市)行政區域內發生 ,1 周內發病 10-29 例 , 或波及 2 個以上縣(市), 或市(地)級以上城市的市區首次發生。 (4) 一周內在一個縣 ( 市 ) 行政區域內 , 乙、丙類傳染病發病水平超過前 5 年同期平均發病水平 1 倍以上。 (5) 在一個縣 ( 市 ) 行政區域內發現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 (6) 一次食物中毒人數在超過100人 , 或出現死亡病例。 (7) 預防接種或群體預防性服藥出現群體心因性反應或不良反應。 (8) 一次發生急性職業中毒 10 -49人 , 或死亡4人以下。 (9) 市(州)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1.3.4 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IV 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IV 級 ): (1) 腺鼠疫在一個縣 ( 市 ) 行政區域內發生 , 一個平均潛伏期內病例數未超過 10 例。 (2) 霍亂在一個縣 ( 市 ) 行政區域內發生 ,1 周內發病 9例以下。 (3) 一次食物中毒人數在30-99人 , 未出現死亡病例。 (4) 一次發生急性職業中毒 9 人以下 , 未出現死亡病例。 (5)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為及時、有效預警 , 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可結合本行政區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實際情況、應對能力等 , 對較大和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分級標準進行補充和調整 , 各地區修改後的分級標準要報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1.4 適用范國
本預案適用於突然發生 ,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身心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等事件引起的嚴重影響公眾身心健康的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 其他突發公共事件中涉及的應急醫療救援工作 , 另行制定有關預案。
1.5 工作原則
(1) 預防為主 , 常備不懈。提高全社會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防範意識 , 落實各項防範措施 , 做好人員、技術、物資和設備的應急儲備工作。對各類可能引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情況要及時進行分析、預警 , 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理。 (2) 統一領導 , 分級負責。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範圍、性質和危害程度 , 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實行分級管理。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統一領導和指揮 , 各有關部門按照預案規定 , 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有關工作。 (3) 依法規範 , 措施果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衛生行政部門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 完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體系 , 建立健全系統、規範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制度 , 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可能發生的公共衛生事件做出快速反應 , 及時、有效開展監測、報告和處理工作。 (4) 依靠科學 , 加強合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學 , 要重視開展防範和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科研和培訓 , 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提供科技保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通力合作、資源共享 , 有效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要廣泛組織、動員公眾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

2 應急組織體系及職責

2.1 應急指揮機構
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照職責和本預案的規定 , 在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 , 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 , 並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的實際需要 , 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地方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的建議。 市人民政府根據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建議和實際工作需要 , 決定是否成立應急指揮部。 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 , 切實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
2.2 市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的組成和職責 市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由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成 , 市政府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擔任總指揮,市政府秘書長或副秘書長、衛生局長擔任副總指揮 。市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實行屬地管理的原則 , 負責對市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統一領導、統一指揮 , 作出處理市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重大決策 , 決定要採取的措施。指揮部成員單位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性質和應急處理的需要確定 , 主要有市衛生局、市廣電局、市發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社保局、市內各火車站、市交通局、市農業局、市畜牧局、市商務局、市質檢局、市環保局、市林業局、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市旅遊局、市紅十字會、武警支隊、電信、移動、聯通公司等。 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如下 : 衛生局:負責組織制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控技術方案 ; 統一組織實施應急醫療救治工作和各項預防控制措施 ,並進行檢查、督導 ; 根據預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離、封鎖有關地區; 負責組織全社會開展愛國衛生運動,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涉外事務。 廣播電視局:組織廣播新聞單位,及時依法報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並積極主動地正確引導輿論,加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宣傳報導、危機心理干預和防病知識普及。 發展改革局:申報應急基礎設施項目建設投資。 教育局:與衛生行政部門密切配合,組織實施各類學校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控制措施,防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在學校內發生,做好在校學生、教職工的宣傳教育和自我防護工作。 科技局: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組織科研力量開展應急防治技術科研攻關,統一協調、解決檢測技術、藥物、疫苗研發和套用中的科技問題。 公安局:密切注視疫情動態和與疫情有關的社會動態,依法、及時、妥善地處置與疫情有關的突發事件,查處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穩定。協助衛生行政部門依法落實強制隔離措施。 民政局:組織做好受災民眾的緊急轉移、安置工作 , 負責對特困民眾進行生活救助和醫療救助。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開展社會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國內外企業、個人以及外國政府、境外組織捐助的資金和物資,做好款物管理和發放工作。組織和動員社區、村委會力量,參與群防群治。協調做好死亡人員的火化和其他善後工作。 財政局:負責安排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所需經費,並做好經費和捐贈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社保局:組織制定並會同有關部門落實好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人員的工傷待遇政策。 交通局: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對乘坐公路、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員進行檢疫、查驗工作,防止傳染病通過交通運輸環節傳播。確保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人員以及防治藥品、器械等急用物資和有關標本的運送,做好疫區的公路、水路交通管理工作。 、移動公司、聯通公司:負責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提供通信保障工作。 市畜牧局:負責動物疫病(包括陸生和水生動物)的防治工作,開展對與人類接觸密切的動物相關傳染病的監測和管理工作。 市農業局:協助有關部門在農村採取防控措施,開展農民健康教育,動員廣大農民積極參與愛國衛生運動。 工商局:負責市場監督管理工作。 商務局: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期間,負責組織生活必需品的市場供應,維護市場秩序;組織做好參加外經貿活動人員的宣傳、登記、觀察工作,防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在外經貿活動期間跨地區傳播擴散。 組織做好應急物資的產品質量監測,確保應急物資的產品質量並制定相應標準。 環保局負責組織環境質量監測與環境保護監督執法,維護環境安全市內各火車站興義機場:負責各自職責範圍內的安全運輸保障工作, 對進出站(場)的人員進行檢疫、查驗工作,將發現的傳染病人和疑似傳染病人移交指定的醫療機構處理,防止傳染病通過鐵路運輸的環節傳播。確保鐵路、航空安全暢通,確保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人員以及防治藥品、器械等急用物資和有關標本的運送,做好疫區的鐵路、航空交通管理工作。優先安排應急處置工作人員以及藥品、器械和應急救援物資的運送,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檢疫工作。 林業局組織開展野生動物相關傳染病的監測、基礎調查和樣品採集及保存;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期間,組織專家分析和提出有關野生動物活動範圍和趨勢等預警信息。 食品藥品管在職責範圍內組織開展食品重大事故的查處,做好應急救援工作的組織協調和配合;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藥品、醫療設備和器械的監督和管理。 旅遊局組織旅遊全行業認真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和應急處理工作;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期間,做好旅遊團隊及人員的宣傳、登記、觀察工作,防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在旅遊團隊中發生和跨地區傳播擴散;通過駐外旅遊辦事處等渠道,及時收集世界旅遊組織和主要客源國的反映,有針對性地做好有關工作。 紅十字會組織民眾開展現場自救和互救,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具體情況,向國內外發出呼籲,依法接受國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提供急需的人道主義援助。 武警部隊:組織指揮武警部隊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行動,配合公安機關做好事件現場的控制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根據本部門職責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理的需要,組織做好緊急物資的進口、市場監督管理、污染擴散的控制、相關法規的制訂以及全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交辦的相關工作等。
2.3日常管理機構
市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設立衛生應急辦公室 (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中心 ), 負責全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能是:依法組織協調有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相關檔案的起草工作;組織制定有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方針、政策和措施;組建與完善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和預警系統;制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組織預案演練;組織對公共衛生和醫療救援專業人員進行有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知識和處理技術的培訓;承辦救災、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衛生問題的組織協調工作;對突發重大人員傷亡事件組織緊急醫療救護工作。 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要指定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的日常管理工作。
2.4 專家諮詢委員
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家諮詢委員會 , 專家諮詢委員會主要職責 : (1) 對確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級別以及採取相應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議。 (2) 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準備提出諮詢建議。 (3) 參與制訂、修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和技術方案。 (4) 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進行技術指導。 (5) 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反應的終止、後期評估提出諮詢意見。 (6)承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和日常管理機構交辦的其他工作。
2.5 應急處理專業技術機構的職責
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專業技術機構,要結合本單位職責開展專業技術人員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能力培訓,提高快速應對能力和技術水平。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後,醫療衛生機構要服從衛生行政部門的統一指揮和安排,開展應急處理工作。 2.5.l 醫療機構:主要負責病人的現場搶救、運送、診斷、治療、醫院內感染控制,檢測樣本採集,配合進行病人的流行病學調查。 2.5.2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 主要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 , 現場流行病學調查處理 ( 包括對有關人員採取觀察和隔離措施 , 採集病人和環境標本,環境和物品的衛生學處理等 ), 開展病因現場快速檢測和實驗室檢測,加強疾病和健康監測。 2.5.3 衛生監督機構:主要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對事件發生地的食品衛生、環境衛生以及醫療衛生機構的疫情報告、醫療救治、傳染病防治等進行衛生監督和執法稽查。 2.5.4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主要負責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對口岸出入境人員的健康申報、體溫檢測、醫學巡查、疾病監測、疫情報告、病人控制、消毒處理、流行病學調查和宣傳教育等。

3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監測、預警與報告

3.1 監測
建立統一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警與報告網路體系,包括:法定傳染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報告網路、症狀監測網路、實驗室監測網路、出入境口岸衛生檢疫監測網路以及全市統一的舉報電話。各級醫療、疾病預防控制、衛生監督和出入境檢疫機構負責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日常監測工作。 市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要按照國家統一規定和要求, 結合實際,組織開展重點傳染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主動監測,並加強對監測工作的管理和監督,保證監測質量。監測主要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監測、自然災害發生地區的重點傳染病和衛生事件監測、主要症狀和重點疾病的醫院哨點監測等。
3.2 預警
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衛生監督機構提供的監測信息,按照公共衛生事件的發生、發展規律和特點,及時分析其對公眾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發展趨勢,及時做出回響級別的預警,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特別嚴重、嚴重、較重和一般四個預警級別。
3.3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其隱患,也有權向上級政府部門舉報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職責的部門、單位及個人。 3.3.1 責任報告單位和責任報告人 (1) 責任報告單位 a.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機構。 b.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 c.各級衛生行政部門。 d.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e.其他有關單位,主要包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單位、與民眾健康和衛生保健工作有密切關係的機構,如檢驗檢疫機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環境保護監測機構、教育機構等。 (2) 責任報告人。 執行職務的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衛生人員、個體開業醫生。 3.3.2 報告時限和程式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報告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和有關單位發現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當在 2 小時內儘快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接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報告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2小時內儘快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同時向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並應立即組織進行現場調查確認,及時採取措施,隨時報告事態進展情況。 各級人民政府應在接到報告後2小時內儘快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 3.3.3 報告內容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分為首次報告、進程報告和結案報告,要根據事件的嚴重程度、事態發展和控制情況及時報告事件進程。 首次報告未經調查確認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存在隱患的相關信息,應說明信息來源、危害範圍、事件性質的初步判定和擬採取的措施。 經調查確認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應包括事件性質、波及範圍、危害程度、流行病學分布、事態評估、控制措施等內容。 3.3.4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網路直報 醫療機構和鄉(鎮)衛生院可直接通過網際網路上的專用系統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提高信息報告的及時性。縣級以上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收到報告信息後,應逐級及時審核信息、確保信息的準確性,並匯總統計、分析,按照有關規定報告本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

4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反應和終止

4.1 應急反應原則
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事發地的縣市(區)級、州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分級回響的原則,作出相應級別應急反應。同時,要遵循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髮展的客觀規律,結合實際情況和預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時調整預警和反應級別,以有效控制事件,減少危害和影響。要根據不同類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性質和特點,注重分析事件的發展趨勢,對事態和影響不斷擴大的事件,應及時升級預警和反應級別;對範圍局限、不會進一步擴散的事件,應相應降低反應級別,及時撤銷預警。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對在學校、區域性或全國性重要活動期間等發生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 要高度重視 , 可相應提高報告和反應級別, 確保迅速、有效控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 維護社會穩定。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要採取邊調查、邊處理、邊搶救、邊核實的方式 , 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態發展。 事發地之外的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接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情況通報後 , 要及時通知相應的醫療衛生機構 , 組織做好應急處理所需的人員與物資準各 , 採取必要的預防控制措施 , 防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在本行政區域內發生 , 並服從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統一指揮和調度 , 支援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地區的應急處理工作。
4.2 應急反應措施
4.2.1 各級人民政府 (l) 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處理。 (2) 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理需要 , 調集本行政區域內各類人員、物資、交通工具和相關設施、設備參加應急處理工作。涉及危險化學品管理和運輸安全的 , 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相關規定 , 防止事故發生。 (3) 劃定控制區域 : 甲類、乙類傳染病暴發、流行時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報經州人民政府決定 , 可以宣布疫區範圍 ; 經省人民政府決定 , 可以對本行政區域內甲類傳染病疫區實施封鎖。對重大食物中毒和職業中毒事故 , 根據污染食品擴散和職業危害因素波及的範圍 , 劃定控制區域。 (4) 疫情控制措施 : 當地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內採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會、影劇院演出 , 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 ; 停工、停業、停課 ; 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等緊急措施 ; 臨時徵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和設備。 (5) 流動人口管理 : 對流動人口採取預防工作 , 落實控制措施 , 對傳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採取就地隔離、就地觀察、就地治療的措施 , 對密切接觸者根據情況採取集中或居家醫學觀察。 (6) 實施交通衛生檢疫 : 組織鐵路、交通、民航、質檢等部門在交通站點和出入境口岸設定臨時交通衛生檢疫站 ,對出入境、進出疫區和運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運人員和物資、宿主動物進行檢疫查驗 , 對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觸者實施臨時隔離、留驗和向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機構移交。 (7) 信息發布 :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 , 有關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作好信息發布工作 , 信息發布要及時主動、準確把握 , 實事求是 , 正確引導輿論 , 注重社會效果。 (8) 開展群防群治 : 街道、鄉 ( 鎮 ) 以及居委會、村委會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部門、醫療機構 , 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報告、人員分散隔離及公共衛生措施的實施工作。 (9) 維護社會穩定 : 組織有關部門保障商品供應 , 平抑物價 , 防止哄搶 ; 嚴厲打擊造謠傳謠、哄抬物價、囤積居奇、制假售假等違法犯罪和擾亂社會治安的行為。 4.2.2衛生行政部門 (1) 組織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衛生監督機構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調查與處理。 (2) 組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家諮詢委員會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進行評估 , 提出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的建議。 (3) 應急控制措施 : 根據需要組織開展應急疫苗接種、預防服藥。 (4) 督導檢查 :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應急處理工作進行督察和指導。 (5) 信息通報 :及時向州政府各有關部門和各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通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情況。 (6) 加強培訓 :按照衛生部針對新發現的突發傳染病、不明原因的群體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等制訂的技術標準和規範 , 及時組織開展相應的培訓工作。 (7) 普及衛生知識。有針對性地開展衛生知識宣教 , 提高公眾健康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 , 消除公眾心理障礙 , 開展心理危機干預工作。 (8) 進行事件評估 : 組織專家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處理情況進行綜合評估 , 包括事件概況、現場調查處理概況、病人救治情況、所採取的措施、效果評價等。 4.2.3 醫療機構 (1) 開展病人接診、收治和轉運工作 , 實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開管理 , 對疑似病人及時排除或確診。 (2) 協助疾控機構人員開展標本的採集、流行病學調查工作。 (3) 做好醫院內現場控制、消毒隔離、個人防護、醫療垃圾和污水處理工作 , 防止院內交叉感染和污染。 (4) 做好傳染病和中毒病人的報告。對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而引起身體傷害的病人 , 任何醫療機構不得拒絕接診。 (5) 對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發傳染病做好病例分析與總結 , 積累診斷治療的經驗。重大中毒事件 , 按照現場救援、病人轉運、後續治療相結合的原則進行處置。 (6) 開展科研與交流 ,開展與突發事件相關的診斷試劑、藥品、防護用品等方面的研究以及地區間的交流合作 , 加快病源查尋和病因診斷。 4.2.4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1)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報告 :疾控機構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信息收集、報告與分析工作。 (2) 開展流行病學調查 : 疾控機構人員到達現場後 , 儘快制訂流行病學調查計畫和方案 , 地方專業技術人員按照計畫和方案 , 開展對突發事件累及人群的發病情況、分布特點進行調查分析 , 提出並實施有針對性的預防控制措施 ; 對傳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攜帶者及其密切接觸者進行追蹤調查 , 查明傳播鏈 , 並向相關地方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通報情況。 (3) 實驗室檢測:按有關技術規範採集足量的標本,分送省級和國家應急處理功能網路實驗室檢測,查找致病原因。 (4) 開展科研與國際交流:開展與突發事件相關的診斷試劑、疫苗、消毒方法、醫療衛生防護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和地區間的交流合作, 加快病源查尋和病因診斷。 (6) 開展技術培訓 :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鄉鎮衛生院專業技術人員的培訓工作。 4.2.5 衛生監督機構 (1) 在衛生行政部門的領導下 , 開展對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各項措施落實情況的督導、檢查。 (2) 圍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 , 開展食品衛生、環境衛生、職業衛生等的衛生監督和執法稽查。 (3) 協助衛生行政部門依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 , 調查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中的違法行為。 4.2.6 非事件發生地區的應急反應措施 未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鄉(鎮、辦)應根據其他鄉(鎮、辦)發生事件的性質、特點、發生區域和發展趨勢 , 分析本地區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 , 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 (l) 密切保持與事件發生地區的聯繫 , 及時獲取相關信息。 (2) 組織做好本行政區域應急處理所需的人員與物資準備。 (3) 加強相關疾病與健康監測和報告工作 , 必要時 , 建立專門報告制度。 (4) 開展重點人群、重點場所和重點環節的監測和預防控制工作 , 防患於未然。 (5) 開展防治知識宣傳和健康教育 , 提高公眾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6) 根據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決定 , 開展交通衛生檢疫等。
4.3突發公衛生事件的分級反應
4.3.1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I 級 ) 的應急反應 (1) 市政府應急反應。 在國家、省、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領導和指揮下 , 協調有關部門共同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 , 並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性質、類別和處理需要 , 成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 , 設立由市政府有關部門組成的工作組 , 分別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醫療衛生應急、宣傳教育、科研攻關、國際交流與合作、應急物資與設備的調集、後勤保障以及督導檢查等工作。 (2)市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急反應 接到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後 , 應立即組織專家調查確認 , 並對疫情進行綜合評估 , 必要時 , 向市政府提出成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的建議。同時 , 負責組織和協調專業技術機構開展現場調查和處理 ; 指導和協調落實醫療救治和預防控制等措施 ; 對不明原因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組織開展病因查找和治療診斷的研究 ;依法接受和管理社會捐贈的資金、物資 ; 及時向市政府有關部門通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情況。 4.3.2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Ⅱ 級 ) 的應急反應 (l) 市人民政府應急反應。 市人民政府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需要 , 成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 , 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統一領導和指揮 ; 緊急調集和徵集有關人員、物資、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 ; 進行現場隔離、疫區的確定; 保證應急處理所需的物資、經費 ;組織相關部門協助衛生行政部門進行病人及密切接觸者的隔離、傷員救治和人員疏散 ; 及時做好輿論宣傳與引導工作。必要時 , 請省政府予以支持 , 保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的順利進行。 (2)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急反應。 接到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後 ,立即組織專家調查確認 , 並對疫情進行綜合評估 , 必要時 , 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成立應急指揮部的建議。同時 , 迅速組織應急衛生救治隊伍和有關人員到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現場 , 進行採樣與檢測、流行病學調查與分析 , 組織開展醫療救治、病人隔離、人員疏散等疫情控制措施 , 同時分析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發展趨勢 , 提出應急處理工作建議 , 按照規定報告有關情況。 4.3.3 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Ⅲ級 ) 的應急反應 (1) 市人民政府應急反應。 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做好疫情信息收集 , 組織人員的疏散安置 , 依法進行疫區的確定與封鎖、隔離和輿論宣傳工作 ; 保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所需的醫療救治和預防用防護設備、藥品、醫療器械等物資的供應。 (2)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急反應。 立即組織專家調查確認 , 並對疫情進行綜合評估。同時 , 迅速組織開展現場流行病學調查、病人的隔離救治、密切接觸者的隔離、環境生物樣品採集和消毒處理等緊急控制措施 , 並按照規定向市人民政府、州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調查處理情況。 4.3.4 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Ⅳ級 ) 的應急反應 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 , 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有關部門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立即組織專家進行調查確認 , 並對疫情進行綜合評估。同時 , 迅速組織醫療、疾病預防控制和衛生監督機構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現場處理工作 , 並按照規定向市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必要時應當快速組織專家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進行技術指導。
4.4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反應的終止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反應的終止需符合以下條件 :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隱患或相關危險因素消除 , 或末例傳染病病例發生後經過最長潛伏期無新的病例出現。 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分析論證 , 提出終止應急反應的建議 , 報國務院或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批准後實施。 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 , 提出終止應急反應的建議 , 報省級人民政府或省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批准後實施。 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州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 , 提出終止應急反應的建議 , 報州級人民政府或州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批准後實施 , 並向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 由市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 , 提出終止應急反應的建議 , 報請市級人民政府或市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批准後實施 , 並向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要根據下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請求 , 及時組織專家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反應的終止的分析論證提供技術指導和支持。

5 善後處理

5.1後期評估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結束後 ,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 , 組織有關人員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處理情況進行評估。評估內容主要包括事件概況、現場調查處理概況、病人救治情況、所採取措施的效果評價、應急處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取得的經驗及改進建議。評估報告上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
5.2 獎勵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對參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作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進行聯合表彰 ; 民政部門對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中英勇獻身的人員 , 按有關規定追認為烈士。
5.3 責任
對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報告、調查、控制和處理過程中 , 有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行為的 , 依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5.4 撫恤和補助
各級人民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對因參與應急處理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 ,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 , 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 ; 對參加應急處理一線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應根據工作需要制訂合理的補助標準 , 給予補助。
5.5 徵用物資、勞務的補償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結束後 , 各級人民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對應急處理期間緊急調集、徵用有關單位、企業、個人的物資和勞務進行合理評估 ,給予補償。

6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的保障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應堅持預防為主 , 平戰結合 ,各級人民政府和衛生行政部門應加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組織建設 , 組織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監測和預警工作 , 加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隊伍建設和技術研究 , 建立健全統一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體系,保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的順利開展。
6.1 技術保障
6.1.1 信息系統 國家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決策指揮系統的信息、技術平台 , 承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相關信息收集、處理、分析、發布和傳遞等工作。信息系統是由網路傳輸系統、軟體系統、資料庫系統及相關技術機構組成的覆蓋中央和省 ( 區、市 ) 、市 ( 地 ) 、縣 ( 市 ) 、鄉 ( 鎮 ) 及街道的網路系統 ,採取分級負責的方式進行實施。市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部分的實施。要在充分利用現有資源的基礎上建設醫療救治信息網路 , 實現衛生行政部門、醫療救治機構與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之間的信息共享。 6.1.2疾病預防控制體系 各級政府要加快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基層預防保健組織建設 , 強化醫療衛生機構疾病預防控制的責任 ; 建立功能完善、反應迅速、運轉協調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機制 ;健全覆蓋城鄉、靈敏高效、快速暢通的疫情信息網路 ; 改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基礎設施和實驗室設備條件 ; 加強疾病控制專業隊伍建設 , 提高流行病學調查、現場處置和實驗室檢測檢驗能力。 6.1.3 應急醫療救治體系 按照“中央指導、地方負責、統籌兼顧、平戰結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則 , 逐步在全市範圍內建成符合市情、覆蓋城鄉、功能完善、反應靈敏、運轉協調、持續發展的醫療救治體系。 (1) 急救機構。 根據服務人口和醫療救治需求 , 在興義市醫院建有市緊急救援中心。 (2) 傳染病救治機構。 在興義建有州傳染病醫院,興義市醫院設立傳染病病區。中心鄉 ( 鎮 ) 衛生院設立傳染病門診和隔離留觀室。 6.1.4 衛生執法監督體系 衛生行政部門要明確職能 , 落實責任 , 規範執法監督行為 , 加強衛生執法監督隊伍建設。對衛生監督人員實行資格準入制度和在崗培訓制度 , 全面提高衛生執法監督的能力和水平。 6.1.5 應急衛生救治隊伍 (1) 組建原則。 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按照 “平戰結合、因地制宜 , 分類管理、分級負責 , 統一管理、協調運轉 ”的原則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救治隊伍。 (2) 市級應急衛生救治隊伍的組建方式和種類。 市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的需要組建市級應急衛生救治隊伍。主要包括傳染病、食物中毒、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突發放射事件、職業中毒和化學污染中毒應急衛生救治隊伍 , 每類隊伍各10人左右。 應急衛生救治隊伍根據其應對事件類型 , 在全市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衛生監督機構, 選擇年富力強 , 具有實際工作能力和發展潛力的現場流行病學、實驗室檢測、微生物學、臨床救治、信息網路等專業的人員組成。 (3) 應急衛生救治隊伍的管理與培訓。 市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建立應急衛生救治隊伍資料庫 , 對應急衛生救治隊伍實行計算機管理 ; 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情況 , 對隊伍及時進行調整 , 定期開展培訓和演練 , 提高應急救治能力。 6.1.6 演練 市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要按照“統一規劃、分類實施、分級負責、突出重點、適應需求”的原則 , 採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結合的形式 , 組織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演練,以檢驗、改善和強化國家或區域應急準備、協調和應急相應能力 , 並對演練結果進行總結和評估 , 進一步完 善應急預案。 任何演練需要公眾參與的 , 必須報本級人民政府同意。 6.1.7 科研和國際交流 有計畫地開展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的防治科學研究 , 包括現場流行病學調查方法、實驗室病因檢測技術、藥物治療、疫苗和應急反應裝備、中醫藥及中西醫結合防治等 , 尤其是開展新發、罕見傳染病快速診斷方法的研究 , 做到技術上有所儲備。同時 , 開展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技術地區間的交流與合作 , 引進國內外的先進技術、裝備和方法 , 提高我市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整體水平。
6.2 物資、經費保障
6.2.l 物資儲備 市級人民政府的衛生、發展改革和財政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配合 , 建立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物資和生產能力儲備。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衛生應急物資儲備計畫 ,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組織、落實物資儲備 , 財政部門保障物資儲備經費。物資儲備種類包括 : 藥品、疫苗、醫療衛生設備和器材、快速檢驗檢測技術和試劑、傳染源隔離及衛生防護的用品和應急設施。 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 , 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應急處理工作需要 , 向發展改革和財政部門調用儲備物資。衛生應急儲備物資使用後要及時補充。 6.2.2 經費保障 市級發展改革部門應保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市級財政部門按規定落實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專業技術機構的財政補助政策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經費 , 所需資金已在部門預算核定的應按照有關快速撥款程式及時撥付 ; 未在部門預算核定的 ,要通過調整部門預算內部支出結構和追加部門預算等方式 , 及時安排和撥付。 上級財政根據需要對邊遠貧困地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給予經費支持。
6.3 通信與交保障
應急醫療衛生救治隊伍要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配備通信設備和交通工具。
6.4 法律保障 市法制辦、市衛生局等有關部門應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過程中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 , 加強調查研究 , 起草和制訂並不斷完善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規章制度 , 形成科學、完整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規章體系。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規定 , 根據本預案要求 , 嚴格履行職責 , 實行責任制。對履行職責不力 , 造成工作損失的 , 要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
6.5 社會公眾的宣傳教育
市級人民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利用廣播、影視、報刊 、網際網路、手冊等多種形式對社會公眾廣泛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知識的普及教育 , 宣傳衛生科普知識 , 指導民眾以科學的行為和方式對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要充分發揮有關社會團體在普及衛生應急知識和衛生科普知識方面的作用。

7 預案的制定

本預案由市政府辦公室組織制定報市政府審批發布 ,並定期進行評審 , 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形勢變化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更新、修訂和補充。市政府有關部門根據需要和本預案的規定 , 制定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的具體工作預案 , 報市政府備案。

8 附則

8.1 名詞術語
重大傳染病疫情是指某種傳染病在短時間內發生、波及範圍廣泛 , 出現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 , 其發病率遠遠超過常年的發病率水平的情況。 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時間內 , 某個相對集中的區域內同時或者相繼出現具有共同臨床表現病人 , 且病例不斷增加 , 範圍不斷擴大 , 又暫時不能明確診斷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是指由於食品污染和職業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數眾多或者傷亡較重的中毒事件。 新傳染病是指全球首次發現的傳染病。 我國尚未發現傳染病是指伊波拉、猴症、黃熱病、人變異性充雅氏病等在其他國家和地區已經發現 , 在我國尚未發現過的傳染病。 我國已消滅傳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質炎等傳染病。 旅行建議是指國務院為防止疫病因人員流動進一步擴散蔓延 , 向社會公眾發出的儘量避免或減少到疫區非必要旅行的建議。
8.2 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預案中“以上”、“以下”均含本數。 8.3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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