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義市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應急預案

興義市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應急預案是由興義市衛生局對中毒事件提出的方案。

簡介

為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食物中毒事件的危害,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維護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興義市制定興義市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應急預案。

詳細內容

一. 總 則

1.編制目的

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食物中毒事件的危害,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維護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

2.工作原則

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統一領導,分級負責;依法規範,及時反應;依靠科學,依靠民眾。

3.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國務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衛生部《食物中毒事故處理辦法》,衛生部《食品衛生監督程式》,衛生部《食品衛生行政處罰辦法》,《興義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4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我市境內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5 .食物中毒事件級別認定標準

根據食物中毒事件的性質、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員中毒或者死亡的數量、影響的範圍、擴散的趨勢和區域、中毒發生的場所及引起社會恐慌的程度,將食物中毒事件劃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個級別。

5.1 特別重大食物中毒事件(Ⅰ級)有證據證明食物中毒範圍或者可能引起中毒的食品或者其他引起中毒的可疑物質已擴散超過本省級行政區域,並在社會上引起一定程度的恐慌;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特別重大食物中毒事件。

5.2 重大食物中毒事件(Ⅱ級)

一次食物中毒人數超過100人並出現死亡病例;出現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有證據證明中毒範圍或者可能引起中毒的食品或者其他引起中毒的可疑物質已擴散超過本州行政區域;省級以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重大食品中毒事件。

5.3 較大食物中毒事件(Ⅲ級)

一次食物中毒人數超過100人,出現死亡病例;有證據證明中毒範圍或者可能引起中毒的食品或者其他引起中毒的可疑物質已擴散超過本市行政區域,但未超過本州行政區域;州級以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較大食品中毒事件。

5.4 一般食物中毒(Ⅳ級)

一次食物中毒人數30--100人,無死亡病例報告;中毒範圍局限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市級以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一般食物中毒事件。

二. 組織機構與職責

1 .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

1.1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是全市應對食物中毒事件等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組織領導機構。按照屬地管理、分級回響的原則,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食物中毒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1.2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總指揮由市政府分管衛生工作的副市長擔任,副總指揮由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衛生局局長擔任。成員單位主要有市衛生局、市委宣傳部、市發展與改革局、市經貿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交通局、市農業局、市工商局、市質監局、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市物價局等部門。必要時,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可以根據重大公共衛生事件的具體情況對成員單位進行調整。 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的主要職責:統一領導、指揮、協調全市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發生或可能發生較大公共衛生事件時,決定啟動相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在市應急委的統一領導下,參與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衛生局,負責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日常工作,主任由市衛生局局長兼任。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及職責如下; 市衛生局:應急處置牽頭部門,對較大公共衛生事件進行監測、預報和核實,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和醫療救治;負責信息、資料的收集、匯總、分析和上報。向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提出啟動應急預案的建議。 市委宣傳部:加強對民眾危機心理干預和防病知識宣傳普及,組織、指導新聞單位客觀報導較大公共衛生事件。 市發展與改革局:申報應急基礎設施項目建設投資。 市經貿局:組織應急藥品、醫療設備和器械、防護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的生產、儲備和調度,協調有關企業按需生產,保證供應。 市教育局:協助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學校的預防控制措施,做好學生、教職工的宣傳教育工作,確保校園穩定。 市公安局:打擊現行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穩定,配合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落實強制控制措施,保障應急救援物資及人員運輸的交通暢通,必要時實施交通管制。 市財政局:保障應急處置所需工作經費。 市交通局、市內各汽車站:負責各自職責範圍內的安全運輸保障工作,優先安排應急處置工作人員以及藥品、器械和應急救援物資的運送,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檢疫工作。 市農業局:組織動物疫病的防治工作,開展與人類接觸密切的家畜家禽相關傳染病的監測和管理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在農村採取防控措施,開展農民健康教育,動員廣大農民積極參與愛國衛生運動。 市工商局:負責市場監督管理工作。 市質監局:負責食品、防護用品和人民生活必需品生產企業的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應急藥品、醫療器械質量的監督和管理,協助有關部門組織應急藥品和醫療器械。 市物價局:負責應急藥品、醫療器械和人民生活必需品的價格監督管理工作。

2.專家諮詢委員會

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組建專家諮詢委員會,主要負責對食物中毒事件應急準備和處理提出諮詢和建議;參與制定、修訂食物中毒事件應急預案和技術方案;對食物中毒事件應急處理進行技術指導;必要時,參與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3 .應急聯動

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和市人民政府安排,駐市解放軍部隊、民兵、預備役人員、駐市武警部隊、公安消防部隊、中央在市單位參與和配合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4.信息處理

4.1 信息平台

4.1.1 依託“市人民政府系統辦公業務資源網”,建立“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信息管理系統”,由市衛生局負責維護管理。 3.1.2 各鄉鎮(街道辦)、各有關部門收集、傳遞、報送食物中毒事件信息(含監測、預警信息),應通過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信息管理系統傳輸和處理。通過該信息系統,聯接省、州、市三級應急指揮機構辦公室和各部門指揮機構辦公室,實現全市食物中毒事件信息的互聯互通,資源共享。

4.2 信息處理

4.2.1 市衛生局負責全市特別重大、重大、較大食物中毒事件監測、預警信息和動態信息的接報、研究判斷和處理工作,根據對事件的性質、程度及影響範圍的判斷,向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提出啟動本預案的建議。

4.2.2 市衛生局及時向市應急辦和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報告特別重大、重大、較大食物中毒事件,並確保信息真實、準確。 3.2.3 特別重大、重大、較大食物中毒事件發生後,市人民政府應按規定及時將信息上報至州應急辦和州衛生局,並及時續報現場採集的相關動態信息。

5.預測、預警

5.1 信息監測與報告

5.1.1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收集在本行政區域內可能發生的特別重大、重大、較大食物中毒事件信息,通過常規信息監測、廣泛收集和充分利用公眾信息,做好各類信息的分析、研究和判斷、準確監測和及時報送工作。

5.1.2 市衛生局定期匯總各類食物中毒事件的發生情況,分析評價監測數據,及時提供預警信息。 4.1.3 食物中毒事件的接警與報告 公眾了解和掌握的食物中毒事件信息,以現有的報警電話和其它各種途徑報告,接警部門應迅速報告市人民政府應急指揮機構辦公室和主管部門。 發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件的單位、接收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病人治療的單位,應當及時向市衛生局報告發生食物中毒事件的單位、地址、時間、中毒人數、可疑食物等有關內容。 市衛生局接到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件的報告,應當及時填寫《食物中毒事件報告登記表》,並報告市人民政府和州衛生局。

5.2 預警

5.2.1 食物中毒事件發生後,市衛生局應當組織專家對食物中毒事件進行綜合評估,初步判斷食物中毒事件的級別和預警級別,一旦發現特別重大、重大、較大食物中毒事件或發現特別重大、重大、較大食物中毒徵兆,及時將信息報市應急辦,以及州衛生局和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 4.2.2 預測、預警支持系統 以興義市衛生監督網路系統和疾病預防控制系統作為食物中毒信息相關的支持平台,建立健全食物中毒事件信息收集處理系統和預測、預警指標體系,建立專家評估系統和專項調查系統,為食物中毒事件信息研判、預警、應急處置提供指揮、決策依據。

5.3 預警級別的確定與發布

5.3.1預警級別的確定 根據食物中毒事件的級別標準,確定預警級別,依次為特別嚴重警報(紅色)、嚴重警報(橙色)、較重警報(黃色)和一般警報(藍色)四個級別。

5.3.2預警的發布 本市發生和可能發生特別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時,發布紅色預警信號;發生和可能發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時,發布橙色預警信號;發生和可能發生較大食物中毒事件時,發布黃色預警信號;發生和可能發生一般食物中毒事件時,發布藍色預警信號。 紅色預警信號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發布。 橙色預警信號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發布。 黃色預警信號報州人民政府批准後發布。 藍色預警信號由市衛生局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發布。

6.基本應急

6.1 分級回響

按照屬地管理、分級回響的原則,啟動各級人民政府食物中毒事件應急預案。上級預案的啟動在下級預案先行啟動回響狀態的基礎上進行,上級預案啟動後,下級預案繼續處於啟動狀態。一般食物中毒事件,啟動市人民政府應急預案。

6.2 基本應急程式

食物中毒事件發生後,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責任單位應立即將事件情況報告同級應急指揮機構和上一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時開展先期處置工作;衛生部門立即向本級應急指揮機構報告事件情況並提出啟動預案的建議;應急指揮機構決定啟動應急預案後,應急指揮機構辦公室立即通知成員單位迅速組織處置隊伍趕赴現場開展應急處置。應急處置結束後,轉入後期處置工作階段。

6.3 一般食物中毒事件應急處置

6.3.1先期處置。 發生一般食物中毒事件後,市人民政府應積極組織動員事件責任單位和有關組織開展先期處置,及時控制事態,努力減少損失,並立即將有關情況報告上級人民政府和衛生部門。

6.3.2發生一般食物中毒事件後,由市衛生局提出啟動本預案建議,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決定啟動本預案。

6.3.3處置措施 預案啟動後,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按照一般食物中毒事件控制的有關規範要求,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參與一般食物中毒事件的應急處置。

6.3.4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與有關部門保持密切聯繫,及時溝通信息,向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報告事件處置情況,傳達市應急指揮部領導對事件處置的批示、指示。

6.4 擴大應急

當一般食物中毒事件有擴大趨勢或難以控制時,由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報請市應急委擴大應急。

6.5 新聞報導

食物中毒事件由各處置主管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統一發布重大事件相關信息;市委宣傳部負責對新聞媒體的採訪報導活動實施管理、協調和指導。

6.6 應急結束

6.6.1 一般食物中毒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完成後,由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決定結束應急處置工作。 食物中毒事件的終結需符合以下條件:食物中毒事件隱患或相關危險因素消除後,或末例食物中毒病例發生後經過最長潛伏期無新的病例出現。

6.6.2市人民政府在2周內向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提交處置情況專題報告。

7.後期處置

7.1 善後處置

食物中毒事件發生後,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善後處置工作,包括人員安置、補償,徵用物資補償,救援費用的支付,災後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等事項。儘快消除事件後果和影響,安撫受害和受影響人員,保證社會穩定,恢復正常秩序。

7.2 總結報告

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領導機構辦公室負責提交應急工作總結報告,總結分析經驗教訓,提出改進食物中毒事件應急救援工作的建議,報市人民政府和州應急指揮領導機構。

8.保障措施

8.1 應急隊伍建設

市人民政府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食物中毒事件應急處理隊伍建設,保證應急處理工作的順利開展。以市、鄉(鎮、街道辦)兩級為單位,按合理布局、科學決策,中央指導、地方負責,平戰結合、統籌兼顧,中西醫結合、優勢互補,科學建設、堅持標準,整體規劃、分步實施的原則建立食物中毒事件醫療救治體系,主要包括醫療救治信息系統、醫療救治隊伍和醫療救治機構。

8.2 通信、交通運輸、治安、物資、社會動員保障

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做好通信、交通運輸、治安、物資、社會動員等保障方面的工作。

8.3 醫療衛生保障

市衛生局明確相應的應急準備措施、醫療衛生隊伍設備、物資調度等方案,並負責應急處置救護工作的組織實施。市級要建立由醫療和衛生監督及疾病預防控制等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組成的應急醫療衛生救治隊伍、鄉鎮和街道辦要建立醫療救治隊伍,組織開展食物中毒事件應急處理相關知識、技能的培訓,不斷提高隊伍的應急救治和現場處置能力。

8.4 資金保障

市、鄉鎮(街道辦)兩級財政應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保障食物中毒事件應急處理所需工作經費。

各級政府應積極通過國際、國內等多渠道籌集資金,用於食物中毒事件應急處理工作。

8.5 法律保障

市、鄉鎮(街道辦)兩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定,根據本預案要求,嚴格履行職責,實行責任制。對履行職責不力,造成損失的,要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

9.宣傳、培訓和教育

市、鄉鎮(街道辦)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要將食物中毒事件教育納入全民和幹部培訓計畫,強化公民的危機意識,增強公民自救、互救能力,提高公民應對危機的心理承受能力。

9.1 公眾信息交流

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廣泛宣傳一般食物中毒事件應急處置信息、應急救援法律法規等,公布接警電話。市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網際網路、手冊等多種形式對公眾廣泛開展食物中毒應急知識的普及教育,宣傳衛生科普知識,指導公眾以科學的行為和方式應對食物中毒事件。

9.2 培訓

市人民政府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要有針對性地開展食物中毒相關知識的培訓工作。

9.3 演練

根據我市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結合應急預案,統一組織安排食物中毒事件應急處理的演練。

9.4科研和交流

要有計畫地開展應對食物中毒事件相關的防治科學研究,包括現場流行病學調查方法、實驗室病因檢測技術、藥物治療。 同時,開展應對食物中毒事件應急處理技術的交流與合作,引進先進技術和方法,提高我市應對食物中毒事件的整體水平。

10.附 則

10.1 獎懲

10.1.1對在一般食物中毒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10.1.2對在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中玩忽職守、失職、瀆職或有其他重大過失的,按照國家、省、州和市的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法務部門處理。

10.2 預案管理

10.2.1本預案每3年修訂一次,如遇有國家法律、法規的修訂,以及其它重要情況變化,根據實際情況及時修訂。

10.3 預案解釋

10.3.1本預案所指的食物中毒,是指食用了被生物性、化學性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食品後出現的急性、亞急性食源性疾患。 上款規定的食源性疾患已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管理的,按照該法執行。

10.3.2本預案由市衛生局負責解釋。

10.4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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