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高景逸總憲

草勒布衷[8],百不一盡。 [5]清光:此指高景逸。 [8]草勒:書寫潦草。

基本信息

作品名稱:與高景逸總憲
創作年底:明代
作者:周順昌
文學體裁:散文

作品原文

朝事[1]至此,真漢、唐、宋未有之黨禍[2]也。吾輩一身不足計,惟目睹六君子之慘毒,直使人肝腸摧裂,不復有處世[3]之想。可奈何!可奈何!然畢竟成就一小人[4]之愚耳。
不肖杜戶息交,近為先人營葬,山行居多,夢寐清光[5],恨不能縮地[6]一吐其憤郁!
忽得台札,更從仲通華兄備悉近況,甚慰鄙念!此只骨膽氣誼,迥超時俗,佳士!佳士!但其加意過厚[7],當之省不深愧耶?草勒布衷[8],百不一盡。——燼餘集[1]

作品注釋

[1]朝事:朝廷之事,指國家政治方面的一些情況。
[2]黨禍:朋黨之禍。封建社會把凡因政治紛爭而形成的大型冤案概稱為黨禍,此指發生在明熹宗時的楊漣一案。詳見本書楊漣《獄中血書》。
[3]處世:生活在世上。
[4]一小人:指魏忠賢。
[5]清光:此指高景逸。
[6]縮地:縮短距離。
[7]加意過厚:謂仲通華對自己稱譽過當。
[8]草勒:書寫潦草。勒,雕刻,此處引申為書寫。布衷:宣布衷曲。“草勒布衷”為尺牘習用語。

作品賞析

此簡前半表達了作者痛恨閹黨專權、殘害忠良的心情,很能道出周順昌的品德和為人。閱讀這篇短簡可以知道,周順昌後來直接投入到反對魏忠賢的鬥爭中並為之付出生命,決非偶然。[1]

作者簡介

周順昌(1584—1626),明蘇州吳縣(今屬江蘇)人,拿景文,號蓼洲。萬曆進士,任福州推官時,曾逮稅監高寀的爪牙問罪。公元1625年(天啟五年),楊漣一案發生,他正辭官家居,因斥責魏忠賢而被捕入獄,受酷刑致死。周順昌著作頗多,但被逮時損失巨大(為友人投火滅跡),後經其子孫多方搜錄,編成《燼餘集》三卷行世。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