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語
【拼音】:zìyì
【注音】:ㄗㄧˋㄧˋ
【解釋】:引繩縊頸而自盡用繩索自勒其頸而死。俗稱上吊。
【成語】:自縊未遂
【來源】:《後漢書·列女傳·陰瑜妻》:“﹝荀采﹞遂以衣帶自縊。”
北魏酈道元《水經注·渭水三》:“﹝苻堅﹞為謝玄破於淮肥。自縊新城浮圖中,秦祚因即淪矣。”
《醒世恆言·三孝廉讓產立高名》:“三嫂羞慚,還房自縊而死。”
《東周列國志》第三回:“褒姒不及隨行,自縊而亡。”
魯迅《書信集·致鄭振鐸》:“《生活周刊》已停刊,蓋如聞將被殺而趕緊自縊。”
死因
自縊致死的原因是身體的重力壓迫頸動脈使大腦缺血缺氧,也可刺激頸動脈竇反射引起心臟驟停,導致死亡。
臨床
病人自縊後的嚴重程度與自縊時間的長短、縊繩粗細有關。病人自縊時間短暫,其面色紫紺、雙眼上翻、舌微外吐、呼吸停止、全身軟癱、小便失禁、男性生殖器勃起,可有微弱心跳。隨著時間延長,病人不僅呼吸停止,心臟也停跳、大小便失禁、四肢變涼,搶救將十分困難。
救治
(1)一旦發現病人自縊,應立即解脫自縊的繩帶套,也可用刀切斷或剪刀剪斷。如病人懸吊於高處,解套時要同時抱住病人,防止墜地跌傷。
(2)將病人就地放平,解松衣領和腰帶。如病人心跳尚存,可將病人的下頜抬起,使呼吸道通暢,並給氧氣吸入。
(3)如心跳已經停止,應立即進行胸外心臟按壓術和人工呼吸。
(4)及時吸氧及酌情套用中樞興奮劑。
(5)根據病人生命體徵進行對症處理。如病人呼吸、心跳恢復,但仍昏迷,應按昏迷護理常規護理。復甦後期要糾正酸中毒和防止因缺氧所致的腦水腫,並給予其他支持治療。如病人意識模糊、躁動不安,應適當保護性約束,防止墜床。
(6)病人清醒後,應勸導安慰病人,使之穩定情緒。少數病人對自縊行為不能記憶,也應予以理解,但均應嚴密觀察,慎防再度自殺。
自縊人物
崇禎帝
巍巍天子,原本應該是高高在上、權傾天下的。但明朝末代皇帝崇禎從登基之日起,卻沒有一天好受過。崇禎二年,天災人禍下的陝西爆發農民起義,這使崇禎帝如坐針氈,食不下咽,沒有一天不在想著如何“剿匪”。然而,經過十幾年的“剿匪”,由闖王李自成率領的一支農民義軍卻勢如破竹。到了1644年,李自成更是親率大軍,渡黃河,下太原,兵分兩路,有如黃河奔流之勢直抵京師城下。
1644年4月23日(明崇禎十七年三月十七日),李自成的義軍在隆隆的炮聲中圍攻北京城。傍晚時分,守城總管、宦官曹化淳打開彰儀門(今廣安門)投降,李自成軍攻入北京外城。太監王廉急告皇帝,崇禎在宮中飲酒長嘆:“苦我民爾!”太監張殷勸皇帝投降,被一劍刺死。崇禎帝命人分送太子、永王、定王化裝成平民,逃出紫禁城。又逼周皇后自縊,手刃袁妃(未死)、長平公主(未死)、昭仁公主。
三月十九日拂曉,天色將明,宮外火光映天。崇禎在前殿鳴鐘召集百官,卻無一人前來,崇禎帝痛哭:“諸臣誤朕也,國君死社稷,二百七十七年之天下,一旦棄之,皆為奸臣所誤,以至於此。”走投無路的崇禎在景山萬壽亭自縊,遂崩,時年33歲。崇禎死時光著左腳,右腳穿著一隻紅鞋,身邊僅有提督太監王承恩陪同殉葬。死前於藍色袍服上大書:“朕自登基十七年,雖朕涼德藐躬(也有一說薄德匪躬),上乾天咎,致逆賊直逼京師,然皆諸臣誤朕也。朕死,無面目見祖宗於地下,自去冠冕,以發復面。任賊分裂朕屍,勿傷百姓一人。”
三月二十一日崇禎遺體被發現,大順軍將崇禎帝後的屍體用門板移出宮禁,陳屍於東華門外示眾。四月四日,昌平州吏趙一桂等人奉李自成命令將崇禎與皇后草草葬入昌平縣田貴妃的墓穴之中。清朝入關後以“帝體改葬,令臣民為服喪三日,謚曰莊烈愍皇帝,陵曰思陵”。
張邦昌
張邦昌,字子能。北宋末年大臣,靖康二年,靖康之恥爆發,金兵攻陷汴京,擄走徽欽二帝及皇族470多人,及文武百官2000多人北歸,建立偽楚政權,立張邦昌為傀儡皇帝。宋高宗趙構登基後,封邦昌為太保,奉國軍節度使、同安郡王,又擢為太傅。後因被人告發在皇宮玷污宮人,被貶,不久金兵又以張邦昌被廢來犯,下詔賜死張邦昌,在潭州城內天寧寺的平楚樓自縊。
年羹堯
年羹堯,子亮工,中國清朝領軍大將,曾配合各軍平定西藏亂事,率清軍平息青海羅卜藏丹津,立下赫赫戰功,受雍正帝寵遇,但後因君臣失和,被捕入獄,後被雍正帝賜死獄中,並被抄家。
模樣
自縊身死者,兩眼合、唇口黑、皮開露齒。若勒喉上,即口閉牙關緊,舌抵齒不出。又云:齒微咬舌。若勒喉下,則口開、舌尖出齒門二分至三分,面帶紫赤色,口吻兩甲及胸前有吐涎沫。兩手須握大拇指,兩腳尖直垂下,腿上有血蔭,如火灸班痕,及肚下至小腹並墜下,青黑色。大小便自出。大腸頭或有一兩點血。喉下痕紫赤色或黑淤色,直至左右耳後髮際,橫長九寸以上至一尺以來。一云:丈夫合一尺一寸,婦人合一尺。腳虛則喉下勒深,實則淺。人肥則勒深,瘦則淺。用細緊麻繩、草索在高處自縊,懸頭頓身致死則痕跡深;若用全幅勒帛及白練項帕等物,又在低處,則痕跡淺。低處自縊,身多臥於下,或側或復。側臥,其痕斜起橫喉下。復臥,其痕正起在喉下,起於耳邊,多不至腦後髮際下。
自縊處須高八尺以上,兩腳懸虛,所踏物須倍高。如懸虛處或在床、椅、火爐、船倉內,但高二三尺以來亦可自縊而死。
若經泥雨,須看死人赤腳或著鞋,其踏上處有無印下腳跡。
自縊有活套頭、死套頭、單系十字、纏繞系。須看死人踏甚物入頭在繩套內,須垂得繩套寬入頭方是。活套頭,腳到地並膝跪地,亦可死。
死套頭,腳到地並膝跪地,亦可死。
單系十字,懸空方可死;腳尖稍到地亦不死。
單系十字,是死人先自用繩帶自系項上後,自以手系高處。須是先看上頭系處塵土,及死人踏甚處物,自以手攀系得上向繩頭著方是。上面繫繩頭處或高或大,手不能攀及不能上,則是別人吊起。更看所系處物伸縮,須是頭墜下去上頭系處一尺以上方是。若是頭緊抵上頭,定是別人吊起。
纏繞系,是死人先將繩帶纏繞項上兩遭,自踏高,系在上面垂身致死。或是先繫繩帶在梁棟或樹枝上,雙?垂下,踏高入頭在?內。更纏過一兩遭,其痕成兩路,上一路纏過耳後斜入髮際,下一路平繞項。行吏畏避駁雜,必告檢官,乞只申一痕。切不可信。若除了上一痕,不成自縊;若除下一痕,正是致命要害去處。或復檢官不肯相同書填格目,血屬有詞,再差官復檢出,為之奈何?須是據實,不可只作一條痕檢。其相疊與分開處,作兩截量,盡取頭了,更重將所系處繩帶纏過比並,闊狹並同,任從復檢,可無後患。
凡因患在床仰臥,將繩帶等物自縊者,則其屍兩眼合,兩唇皮開、露齒,咬舌出一分至二分,肉色黃,形體瘦,兩手拳握,臀後有糞出,左右手內多是把自縊物色,至繫緊死後只在手內,須量兩□手拳相去幾寸以來,喉下痕跡紫赤,周圍長一尺余。結締在喉下,前面分數較深,曾被救解則其屍肚脹,多口不咬舌,臀後無糞。
若真自縊,開掘所縊腳下穴三尺以來,究得火炭方是。
或在屋下自縊,先看所縊處楣梁枋桁之類,塵土袞亂至多方是。如只有一路無塵,不是自縊。
先以杖子於所繫繩索上輕輕敲,如緊直乃是。或寬慢即是移屍。大凡移屍別處吊掛,舊痕挪動便有兩痕。
凡驗自縊之屍,先要見得在甚地分、甚街巷、甚人家?何人見本人?自用甚物?於甚處搭過?或作十字死?系定,或於項下作活?套,卻驗所著衣新舊,打量身四至東西南北至甚物?面覷甚處?背向甚處?其死人用甚物踏上?上量頭懸去所吊處相去若干尺寸。下量腳下至地相去若干尺寸。或所縊處雖低,亦看頭上懸掛索處下至所離處,並量相去若干尺寸,對眾解下,扛屍於露明處,方解脫自縊套繩,通量長若干尺寸,量圍喉下套頭繩圍長若干,項下交圍,量到耳後髮際起處闊狹、橫斜、長短,然後依法檢驗。
凡驗自縊人,先問元申人,其身死人是何色目人?見時早晚?曾與不曾解下救應?申官時早晚?如有人識認,即問自縊人年若干?作何經紀?家內有甚人?卻因何在此間自縊?若是奴僕,先問僱主討契書辨驗。仍看契上有無親戚?年多少?更看元吊掛蹤跡去處。如曾解下救應,即問解下時有氣脈無氣脈?解下約多少時死?切須子細。
大凡檢驗,未可便作自縊致命,未辨子細。凡有此,只可作其人生前用繩索系咽喉下或上要害,致命身死,以防死人別有枉橫。且如有人睡著,被人將索勒死吊起所在,其檢官如何見得是自縊致死?宜子細也!
多有人家女使人力或外人,於家中自縊,其人不曉法,避見臭穢及避檢驗,遂移屍出外吊掛,舊痕移動,致有兩痕。舊痕紫赤有血蔭,移動痕只白色無血蔭,移屍事理甚分明,要公行根究,開坐生前與死後痕,蓋移屍不過杖罪,若漏落不具,復檢官不相照應,申作兩痕,官司必反見疑,益重乾連人之禍。
屍首日久壞爛,頭吊在上,屍側在地,肉潰見骨,但驗所弔頭,其繩若入槽,謂兩耳連頷下深向骨本者。及驗兩手腕骨、頭腦骨皆赤色者是。一云:齒赤色,及十指尖骨赤色者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