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自白任意性規則,又稱非任意自白排除規則,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只有基於被追訴人自由意志而作出的自白(即承認有罪的供述),才具有證據能力;違背當事人意願或違反法定程式而強制作出的供述不是自白,而是逼供。不具有可采性,必須予以排除。根據自自規則、在法庭審判過程中,對於控方舉出的違反自白任意性規則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如果辯護方表示異議的,法官應當禁止控方向法庭提交該證據,並不得以該證據作為裁判的依據。
實體法價值
在刑事訴訟中,自白作為一種證據形式,一方面,以其證明的直接性和全面性具有其他證據無法比擬的品質;另一方面,作為有罪認定的證據較其他證據具有更大的證明力度。正是基於自白在證明案件事實上具有如此的重要性,因此,自白自古以來都被中西方的刑事訴訟所重視。真實的、可靠的自白確實能使案件迅速偵破,並查清案件事實,實現實體上的公正,也就是結果公正。相反,如果自白是虛假的,那么它對案件事實的證明作用也無從談起。然而,究竟如何保證自白的真實可靠呢?那就需要被告人作出的自白完全出於本人的意願,即自白具有任意性。“在一般情況下,自願供述比強迫供述要真實,合法證據比非法證據可靠。”為此,自白任意性規則保證實體公正的功能是通過確保被告人自白的任意性來實現的。人類意志的一切活動永遠是同作為意志源泉的感受印象的強度對稱的,而且每個人的感覺是有限的。因而,痛苦的影響可以增加到這種地步:它占據了人的整個感覺,給受折磨者留下的惟一自由只是選擇眼前擺脫懲罰最短的捷徑,這時候,犯人的這種回答是必然的。
有感性的無辜者以為認了罪就可以不受折磨,因而稱自己為罪犯。罪犯與無辜者間的任何差別,都被意圖查明差別的同一方式所消滅了。這種方法能保證使強壯的罪犯獲得釋放,並使軟弱的無辜者被定罪處罰。”因此,採用刑訊、威脅、引誘、欺騙等不正當方法獲得自白虛假的可能性較大。也就是說,非任意性的自白很可能包含著虛假的因素,不可靠或不值得信任。如果把這樣的自白加以採納的話,不僅容易傷及無辜,而且妨礙了實體真實的發現,最終導致實體正義的落空。所以,確保自白的真實可靠性是自白任意性規則所要考慮的重要內容。申言之,為了實現實體正義,被告人的自白就必須以任意性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