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範圍
2013年實行自動進口許可管理的貨物包括:
一、非機電類商品:牛肉、豬肉及副產品、羊肉、肉雞、鮮奶、奶粉、大豆、油菜籽、植物油、豆粕、菸草、二醋酸纖維絲束、銅精礦、煤、廢紙、廢鋼、廢鋁、銅、鐵礦石、鋁土礦、原油、成品油、天然氣、氧化鋁、化肥、鋼材等商品。
二、機電類商品包括:
1.由商務部簽發的商品編碼類產品:光碟生產設備、菸草機械、移動通信產品、衛星廣播、電視設備及關鍵部件、汽車產品、飛機、船舶、遊戲機等商品;
2.由地方、部門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簽發的商品編碼類產品:汽輪機、發動機(非87章車輛用)及關鍵部件、水輪機及其他動力裝置、化工裝置、食品機械、工程機械、造紙機械、紡織機械、金屬冶煉及加工設備、金屬加工工具機、電氣設備、鐵路機車、汽車產品、飛機、船舶、醫療設備等商品。
辦理
申請
第一步 先到商務部的網站上,下載登記表,將表填寫好,蓋上公章和法人簽字(或蓋法人印),再加上組織機構代碼證。
第二步 企業營業執照的複印件蓋公章去所在的省份商務廳,另商務部官網上也有具體辦事程式和所需資料!外企和內資企業要求有一點小區別是。
簽發
委託機關:商務部
受委託機關:省外經貿廳
收費: 無
1《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五號)第十五條: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基於監測進出口情況的需要,可以對部分自由進出口的貨物實行進出口自動許可並公布其目錄。實行自動許可的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在辦理海關報關手續前提出自動許可申請的,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機構應當予以許可;未辦理自動許可手續的,海關不予放行。進出口屬於自由進出口的技術,應當向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機構辦理契約備案登記。
2、《貨物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辦法》(商務部、海關總署令2004年第26號):第五條 商務部授權配額許可證事務局、商務部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商務(外經貿)主管部門以及部門和地方機電產品進出口機構(以下簡稱發證機構)負責自動進口許可貨物管理和《自動進口許可證》的簽發工作。《自動進口許可分級發證機構名單》附後(見附屬檔案二)。
3、《2009年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貨物目錄》(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2008年第103號)
4、《取消豆油、棕櫚油、菜子油進口關稅配額和進口國營貿易管理實行自動進口許可》(商務部公告2005年第93號):為監測進口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對豆油、棕櫚油(棕櫚硬脂除外,以下同)、菜子油(進口稅目見附屬檔案1)實行自動進口許可管理,進口豆油、棕櫚油、菜籽油需按照《貨物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辦法》(商務部、海關總署2004年第26號令)的有關規定辦理進口手續。
制度種類
自動進口許可證
自動進口許可證制度,即把進口許可證毫無數量限制地簽發給進口商,也就是說,凡是列入許可證項下的商品清單中的貨物,進口商只要申請,就可進口。自動進口許可證通常用於統計目的,有時也用於監督目的,為政府提供可能損害國內工業的大量重要產品的進口情況。
自動進口許可證(automaticimportlicensing)是指免費批准申請的進口許可證。這種許可證一般不限制有關產品的進口,而主要是為國家統計進口貿易提供數據。《進口許可證程式協定》也把許可證分為自動進口許可證和非自動進口許可證。協定第2條規定,“各成員方承認,如果無其他合適手續可供採用,自動進口許可證是必要的”。因此,協定允許各成員維護自動進口許可證。同時協定對自動進口許可證的適用規則和具體操作做出了相應的規定:實施自動進口許可證不得使屬於自動許可證項下的貨物受到限制性影響,而且,採用自動進口許可證須為必要的;履行了進口方法律要求,從事屬於自動進口許可證有關產品的進口業務的任何個人、商號或機構,均有資格申請和取得進口許可證;海關放行貨物之前的任何一個工作日內,都可遞交進口許可證申請書,而且只要進口許可證申請書的手續是完備的,在管理可行的範圍內於收到申請後立即予以核准,最多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非自動進口許可證
非自動進口許可證,也稱為特種進口許可證,對列入特種進口許可證項下的商品;進口商必須向有關當局提出申請,經逐筆審核批准並發給許可證後,才得以進口。通常情況下,非自動進口許可證是與數量限制結合使用的,即進口國主管當局或按照商品來源的國別和地區,或按進口商申請的先後,在總的進口限額中批准給予一定的額度,取得進口配額的進口商才能取得進口許可證,才得以進口。
關於非自動進口許可證(non-automaticimportLicensing)。非自動進口許可證實質上是為實施進口數量限制的一種行政管理方式。它是非關稅壁壘的一種常見的手段。協定鑒於這種措施的普遍性,並未明文規定予以禁止,但要求其實施應該以透明和可預見的方式進行。協定第3條為非自動進口許可證規定詳細的規則,其主要內容為:非自動進口許可證不應在它所應發揮作用的貿易限制措施之外再製造額外的貿易限制或有其他的扭曲貿易的作用。當要求許可證用於實施數量限制以外的目的時,各成員應向其他成員和貿易商公布足夠的信息,以使他們了解有關情況。這些信息包括所實施配額的數量或價值總額,配額的終止日期及其他任何變化。在實施許可證限制時,對於符合其法律要求的個人、商號或機構,進口國不能實行歧視待遇,應給予他們申請和獲取許可證的平等的資格。對於許可證申請未獲批准者,還要給予他們依照國內程式請求救濟的權利。
另外,協定規定建立由各成員方代表組成的,“進口許可證委員會”,為各成員進行磋商提供機會。並要求各成員向進口許可證委員會通告許可證實施的有關情況。
管理制度
商務部、海關總署令2004年第26號 《貨物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辦法》
《貨物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辦法》已由商務部第17次部務會議於2004年12月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十一月十日
貨物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對部分貨物的進口實行有效監測,規範貨物自動進口許可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從事貨物進口的對外貿易經營者或者其他單位,將屬於《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貨物目錄》內的商品,進口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以下簡稱商務部)根據監測貨物進口情況的需要,對部分進口貨物實行自動許可管理,並至少在實施前21天公布其目錄。現行的《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貨物目錄》附後(見附屬檔案一)。
第四條 實行自動進口許可管理的貨物目錄,包括具體貨物名稱、海關商品編碼,由商務部會同海關總署等有關部門確定和調整。該目錄由商務部以公告形式發布。
第五條 商務部授權配額許可證事務局、商務部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商務(外經貿)主管部門以及部門和地方機電產品進出口機構(以下簡稱發證機構)負責自動進口許可貨物管理和《自動進口許可證》的簽發工作。《自動進口許可分級發證機構名單》附後(見附屬檔案二)。
第六條 《自動進口許可證》(樣表見附屬檔案三)和自動進口許可證專用章(樣章見附屬檔案四)由商務部負責統一監製並發放至發證機構。各發證機構必須指定專人保管,專管專用。
第七條 進口屬於自動進口許可管理的貨物,收貨人(包括進口商和進口用戶)在辦理海關報關手續前,應向所在地或相應的發證機構提交自動進口許可證申請,並取得《自動進口許可證》。
凡申請進口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招標採購的貨物,收貨人應當依法招標。
海關憑加蓋自動進口許可證專用章的《自動進口許可證》辦理驗放手續。銀行憑《自動進口許可證》辦理售匯和付匯手續。
第八條 收貨人申請自動進口許可證,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收貨人從事貨物進出口的資格證書、備案登記檔案或者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以上證書、檔案僅限公曆年度內初次申領者提交);
2、自動進口許可證申請表(式樣見附屬檔案五);
3、貨物進口契約;
4、屬於委託代理進口的,應當提交委託代理進口協定(正本);
5、對進口貨物用途或者最終用戶法律法規有特定規定的,應當提交進口貨物用途或者最終用戶符合國家規定的證明材料;
6、針對不同商品在《目錄》中列明的應當提交的材料;
7、商務部規定的其他應當提交的材料。
收貨人應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並保證其有關經營活動符合國家法律規定。
第九條 收貨人可以直接向發證機構書面申請《自動進口許可證》,也可以通過網上申請。
書面申請:收貨人可以到發證機構領取或者從相關網站下載《自動進口許可證申請表》(可複印)等有關材料,按要求如實填寫,並採用送遞、郵寄或者其他適當方式,與本辦法規定的其他材料一併遞交發證機構。
網上申請:收貨人應當先到發證機構申領用於企業身份認證的電子鑰匙。申請時,登錄相關網站,進入相關申領系統,按要求如實線上填寫《自動進口許可證申請表》等資料。同時向發證機構提交本辦法規定的有關材料。
第十條 許可申請內容正確且形式完備的,發證機構收到後應當予以簽發《自動進口許可證》,最多不超過10個工作日。
第十一條 收貨人符合國家關於從事自動進口許可貨物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的,可申請和獲得《自動進口許可證》。
第十二條 以下列方式進口自動許可貨物的,可以免領《自動進口許可證》。
1、加工貿易項下進口並復出口的(原油、成品油除外);
2、外商投資企業作為投資進口或者投資額內生產自用的;
3、貨樣廣告品、實驗品進口,每批次價值不超過5000元人民幣的;
4、暫時進口的海關監管貨物;
5、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其他免領《自動進口許可證》的。
第十三條 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及進入保稅倉庫、保稅物流中心的屬自動進口許可管理的貨物,不適用本辦法。如從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及保稅倉庫、保稅物流中心進口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貨物,除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外,仍應當領取《自動進口許可證》。
第十四條 加工貿易進口自動許可管理貨物,應當按有關規定復出口。因故不能復出口而轉內銷的,按現行加工貿易轉內銷有關審批程式申領《自動進口許可證》,各商品具體申領規定詳見《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貨物目錄》。
第十五條 國家對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貨物採取臨時禁止進口或者進口數量限制措施的,自臨時措施生效之日起,停止簽發《自動進口許可證》。
第十六條 收貨人已申領的《自動進口許可證》,如未使用,應當在有效期內交回原發證機構,並說明原因。發證機構對收貨人交回的《自動進口許可證》予以撤銷。
《自動進口許可證》如有遺失,收貨人應當立即向原發證機構以及自動進口許可證證面註明的進口口岸地海關書面報告掛失。原發證機構收到掛失報告後,經核實無不良後果的,予以重新補發。
《自動進口許可證》自簽發之日起1個月後未領證的,發證機構可予以收回並撤銷。
第十七條 海關對散裝貨物溢短裝數量在貨物總量正負5%以內的予以免證驗放。對原油、成品油、化肥、鋼材四種大宗貨物的散裝貨物溢短裝數量在貨物總量正負3%以內予以免證驗放。
第十八條 商務部對《自動進口許可證》項下貨物原則上實行“一批一證”管理,對部分貨物也可實行“非一批一證”管理。
“一批一證”指:同一份《自動進口許可證》不得分批次累計報關使用。同一進口契約項下,收貨人可以申請並領取多份《自動進口許可證》。
“非一批一證”指:同一份《自動進口許可證》在有效期內可以分批次累計報關使用,但累計使用不得超過六次。海關在《自動進口許可證》原件“海關驗放簽注欄”內批註後,海關留存複印件,最後一次使用後,海關留存正本。
對“非一批一證”進口實行自動進口許可管理的大宗散裝商品,每批貨物進口時,按其實際進口數量核扣自動進口許可證額度數量;最後一批貨物進口時,其溢裝數量按該自動進口許可證實際剩餘數量並在規定的允許溢裝上限內計算。
第十九條 《自動進口許可證》在公曆年度內有效,有效期為6個月。
第二十條 《自動進口許可證》需要延期或者變更,一律在原發證機構重新辦理,舊證同時撤銷,並在新證備註欄中註明原證號。
實行“非一批一證”的自動進口許可證需要延期或者變更,核減原證已報關數量後,按剩餘數量發放新證。
第二十一條 未申領《自動進口許可證》,擅自進口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貨物的,由海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偽造、變造、買賣《自動進口許可證》或者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獲取《自動進口許可證》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自動進口許可證發證管理實施細則由商務部依據本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關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附屬檔案一:《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貨物目錄》
(附屬檔案二、三、四、五略)
報關規範
自動進口許可證有效期為6個月,僅限公曆年度內有效。
自動進口許可證下貨物原則上實行“一批一證”管理,對部分貨物也可實行“非一批一證”管理。對實行“非一批一證”管理的,在有效期內可以分批次累計報關使用,不得超過6次。同一進口契約項下,收貨人可以申請並領取多份自動進口許可證。
對實行“一批一證”的自動進口許可證管理的大宗、散裝貨物,其溢裝數量在貨物總量3%以內的原油、成品油、化肥、鋼材等4種大宗散裝貨物予以免證,其餘溢裝數量在貨物總量5%以內的予以免證;對“非一批一證”的大宗散裝貨物,每批貨物進口時,按其實際數量自動核扣自動許可證額度數量,最後一批進口時,按自動進口許可證剩餘數量,允許5%(原油、成品油、化肥、鋼材上限為3%)溢裝上限。
1.自動進口許可證有效期為6個月,僅限公曆年度內有效。
2.自動進口許可證下貨物原則上實行“一批一證”管理,對部分貨物也可實行“非一批一證”管理。對實行“非一批一證”管理的,在有效期內可以分批次累計報關使用,不得超過6次。同一進口契約項下,收貨人可以申請並領取多份自動進口許可證。
3.對實行“一批一證”的自動進口許可證管理的大宗、散裝貨物,其溢裝數量在貨物總量3%以內的原油、成品油、化肥、鋼材等4種大宗散裝貨物予以免證,其餘溢裝數量在貨物總量5%以內的予以免證;對“非一批一證”的大宗散裝貨物,每批貨物進口時,按其實際數量自動核扣自動許可證額度數量,最後一批進口時,按自動進口許可證剩餘數量,允許5%(原油、成品油、化肥、鋼材上限為3%)溢裝上限。
改革方向
1993年以來,國家對進口管理體制進行了相應調整,減少了部分非關稅措施,初步改變了過去那種大量行政審批、缺少透明度的不正常狀況。1995年,實行進口審批、配額、許可證、特定登記管理的商品進口額占進口總額的比重仍然比較大,1996年國家減少了176個稅目商品的進口限制措施。目前,實行進口配額管理的商品、均實行進口許可證管理,少數商品實行自動進口許可證管理,由對外經濟貿易管理部門負責。當前國家實行進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共36種,其中非自動進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28種,自動進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8種。
隨著外貿體制的改革,中國的進口管理體制包括進口許可證制度在內均得到了很大的改善,但仍存在著某些方面的不足。例如中國某些行政管理措施不規範,不符合國際通行做法。根據中國《外貿法》的規定,凡實施數量限制的進口商品,均應實行配額和許可證管理,但是,目前某些已經取消配額、許可證管理的進口商品仍有不同名目的數量限制,這些數量限制辦法既不符合國際貿易規範,也不符合中國《外貿法》的規定,而且缺少透明度尤其是缺少有效的監督和制約機制。
為了配合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談判進程,並同時適應中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和改變開放總體部署的要求,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對其加以改革完善:
1、進一步減少和規範非關稅措施,對於確屬幼稚產業的少數商品保留進口配額管理,對於少數敏感性的農產品實行進口關稅配額,按照世貿組織規則給予一定期限的保護,取消不符合世界貿易組織規則要求的一切其他非關稅措施。
2、簡化申請進口許可證的手續和環節,改變中國目前申領進口許可證與多個行政機構發生關係和手續和環節眾多的現狀,做到制度化、規範化,達到關貿總協定的要求。
3、進一步提高進口管理政策的統一性和透明度,確保進口政策制度在全國的統一實施。
4、要適應國際貿易規範的要求,逐步走上規範化的道路,要利用世貿組織許可的手段如關稅、例外條款和保障條款等通行辦法來管理和調節進口,並逐步使關稅、匯率等經濟手段成為調節進口的主要手段。
5、正確處理競爭與保護的關係。中國是開發中國家,給予民族工業適度保護完全符合國際貿易慣例,但適度保護、發展工業與必要進口競爭並不矛盾。實踐證明,適度進口競爭和積極引進國外先進技術有利於民族工業在比較中看到差距,在競爭中感到壓力,從而促進技術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增強自力更生能力。
6、加快制訂進口商品管理的有關法律和配套法規。根據國務院的授權,由外經貿主管部門主持儘快制訂進口商品管理法規,規範進口配額和許可證等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