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電產品進口自動許可實施辦法

《機電產品進口自動許可實施辦法》經商務部、海關總署共同制定。 第七條進口列入《進口自動許可機電產品目錄》的機電產品,還應當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一)進口列入《進口自動許可機電產品目錄》的產品,進口單位應當向商務部或地方、部門機電辦申請辦理進口自動許可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令
2008 年 第 6
《機電產品進口自動許可實施辦法》經商務部、海關總署共同制定。現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商 務 部 部 長 陳德銘
海關總署署長 盛光祖
二○○八年四月七日
機電產品進口自動許可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對部分自由進口的機電產品的進口情況進行監測和統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貨物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辦法》及《機電產品進口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將列入進口自動許可的機電產品(含相應的舊機電產品,下同)進口到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的行為。
第三條 商務部負責全國機電產品進口自動許可的管理工作,並會同海關總署制定、調整並公布《進口自動許可機電產品目錄》。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沿海開放城市、經濟特區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簡稱為地方、部門機電辦),負責對本地區、本部門機電產品進口自動許可的管理工作。
列入《進口自動許可機電產品目錄》的機電產品分為商務部辦理的機電產品和地方、部門機電辦辦理的機電產品。
第四條 一般貿易(包括外商投資企業進口內銷料件)、易貨貿易、租賃、援助與贈送、捐贈等方式進口,以及我國駐外機構或者境外企業在境外購置需調回自用的屬於進口自動許可機電產品目錄的產品均需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自動許可證》(以下簡稱《進口自動許可證》)。
第五條 進口屬於進口自動許可的機電產品,進口單位在辦理海關手續前,應當向商務部或其授權的機構申請《進口自動許可證》。
凡申請進口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招標的機電產品,進口單位應當在簽訂契約之前進行招標。
第六條 進口單位申請《進口自動許可證》,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機電產品進口申請表(見附屬檔案)。
(二)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進口訂貨契約。
(四)如屬於下列情況的,還應提供以下材料:
1.進口國家實行強制性認證的機電產品的,應提供《中國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或《免予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明》;
2.投資項目下進口機電產品的,應提供項目投資主管機構出具的項目核准或者備案檔案(複印件);
3.進口實行授權經營的進口機電產品,應提供授權經營的證明材料;
4.實行生產許可管理的機電產品,企業申請進口相關的零件、部件用於生產的,應提供生產許可證明材料(複印件);
5.進口舊機電產品的,應提供國家質檢總局授權或許可的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進口產品的預檢驗報告;
6.進口舊機電產品用於翻新(含再製造,下同)的,應提供可從事翻新業務的相關證明材料;
7.進口採用國際招標方式採購的機電產品,應提供國際招標主管機構簽發的《國際招標評標結果通知》。
(五)商務部規定的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進口單位應當對所提交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經營活動應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七條 進口列入《進口自動許可機電產品目錄》的機電產品,還應當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有關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強制執行標準的規定;
(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環境保護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大氣環境保護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四)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的有關規定;
(五)進口菸草加工機械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
(六)進口計量器具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監督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七)進口無線電發射設備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八)進口衛星電視接收設備應符合《衛星電視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
(九)進口電子遊戲機產品應符合《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十)進口音頻視頻複製生產設備應符合《音像製品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十一)符合我國參加的雙邊和多邊貿易協定的有關規定;
(十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
第八條 機電產品《進口自動許可證》的申請程式如下:
(一)進口列入《進口自動許可機電產品目錄》的產品,進口單位應當向商務部或地方、部門機電辦申請辦理進口自動許可手續。
(二)申請可通過書面形式或網上申請方式提交。
1.書面申請程式:申請進口單位可到發證機構領取或從商務部授權網站下載(可複印)《機電產品進口申請表》,與其他相關書面材料一併提交到相應的主管機構。
2.網上申請程式:申請進口單位登錄商務部授權網站進入機電產品進口許可證聯網申領系統,按要求如實線上填寫《機電產品進口申請表》並提交相應的主管機構。
第九條 機電產品《進口自動許可證》的簽發程式如下:
(一)進口屬於地方、部門機電辦辦理的機電產品,地方或者部門機電辦自收到內容正確、形式完備的《機電產品進口申請表》和相關材料後,應當立即簽發《進口自動許可證》;在特殊情況下,最長不超過10個工作日。
(二)進口屬於商務部辦理的機電產品,地方、部門機電辦收到齊備的申請材料後3個工作日內將核實後的電子數據轉報商務部。商務部在收到相應數據後,應當立即簽發《進口自動許可證》;在特殊情況下,最長不超過10個工作日。
第十條 申請進口單位所提交的材料不實的,商務部及地方、部門機電辦可不予簽發機電產品《進口自動許可證》。
第十一條 進口單位憑加蓋進口自動許可證專用章的《進口自動許可證》向銀行辦理售付匯手續,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
進口列入《進口自動許可機電產品目錄》的舊機電產品的,進口單位須持《進口自動許可證》和《入境貨物通關單》(在備註欄標註“舊機電產品進口備案”字樣)按海關規定辦理通關手續。
第十二條 機電產品《進口自動許可證》實行“一批一證”或“非一批一證”管理。
“一批一證”是指同一份《進口自動許可證》不得分批次累計報關使用。
“非一批一證”是指同1份《進口自動許可證》在有效期內可以分批次累計報關使用,但累計使用不得超過6次。海關在《進口自動許可證》原件“海關驗放簽注欄”內以正楷字型批註後,海關留存複印件,最後1次使用後,海關留存正本。
第十三條 商務部根據海關留存的《進口自動許可證》使用記錄,對《進口自動許可證》項下機電產品的進口情況進行統計。
第十四條 《進口自動許可證》在公曆年內有效,有效期為6個月。實際用匯額低於或不超過原定用匯額10%的,不需變更《進口自動許可證》。
在有效期內,需要變更《進口自動許可證》中有關項目內容的,進口單位應當持原《進口自動許可證》到原簽發機構申請辦理變更換證手續。對交貨期較長的產品,在有效期內需要延期的,進口單位應當持原《進口自動許可證》到原簽發機構申請辦理延期手續。
第十五條 《進口自動許可證》如有遺失,進口單位應當立即向原發證機構書面報告掛失。原發證機構收到掛失報告後,經核實後決定是否補發。
第十六條 進口單位已申領的《進口自動許可證》,如未使用或確定不需要使用時,應當及時交回原發證機構。
第十七條 有下列進口屬於進口自動許可的機電產品情形之一的,適用本辦法:
(一)外商投資企業進口用於國內銷售或加工後國內銷售的。
外商投資企業在外商投資數額之外以自有資金進口新機電產品以及進口舊機電產品的。
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額內進口新機電產品,經過使用,未到海關監管年限,企業要求提前解除監管並在境內自用或轉內銷的,參照進口時的狀態辦理相關手續。
(二)加工貿易項下進口的作價設備及加工貿易項下進口機電產品用於內銷、內銷產品或者留作自用的。
加工貿易項下進口的不作價設備在海關監管期內,原設備使用單位申請提前解除監管或監管期已滿但設備不再由原單位使用的。
(三)從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海關保稅監管場所進入(境內)區外的。
(四)租賃貿易、補償貿易等貿易方式進口機電產品的。
(五)無償援助、捐贈或經濟往來贈送等方式進口機電產品的。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
第十八條 有下列進口屬於進口自動許可機電產品情形之一的,不適用本辦法:
(一)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內作為投資和自用進口的新機電產品的。
(二)加工貿易項下進口的不作價設備監管期滿後留在原企業使用的;加工貿易項下為復出口而進口的。
(三)從境外進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海關保稅監管場所及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海關保稅監管場所之間進出的。
從(境內)區外進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海關保稅監管場所,供區內(場所內)企業使用和供區內(場所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所需的機器設備轉出區外(場所外)的。
(四)由海關監管,暫時進口後復出口或暫時出口後復進口的。
(五)進口貨樣和廣告品、實驗品,每批次價值不超過5000元人民幣的。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細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原《機電產品自動進口管理實施細則》(外經貿部、海關總署2001年第25號令)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機電產品進口申請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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