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法規,擬定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定並組織實施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措施辦法,指導全市人力資源市場建設,建設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全市促進就業工作,擬定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措施,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擬定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牽頭擬定並組織實施我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定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措施。
(四)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擬定並組織實施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辦法和標準,完善並落實全市統一的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辦法,統籌擬定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辦法,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會同有關部門擬定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辦法,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五)負責全市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定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全市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負責統籌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基金管理,編制下達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計畫。會同有關部門擬定我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實施意見,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組織實施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
(七)負責全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總體規劃、結構調整和巨觀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定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辦法,參與人才管理工作,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負責高層次及優秀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
(八)擬定引進國(境)外人才和智力辦法與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引進國(境)外人才和智力工作,組織實施重大人才智力項目引進計畫,加強國內外人才交流與合作工作,管理在我市工作的外國專家,歸口管理全市出國(境)培訓工作。
(九)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辦法和安置計畫,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組織實施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十)負責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擬定有關人員調配辦法和特殊人員安置辦法,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國家榮譽制度、政府獎勵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市政府獎勵制度草案,配合有關部門開展政府績效考核。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並組織落實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二)統籌擬定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係辦法,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監督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受理勞動人事信訪事項,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處理有關重大信訪事件和突發事件。
(十三)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承辦市人民政府和市人大常委會的人事任免事項。
(十四)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綜合協調局機關政務、事務工作,擬定工作制度並督促檢查;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文秘、機關財務、接待、車輛、保密、保衛、信息報送等日常工作。負責牽頭組織開展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的綜合研究工作;承擔局重要文稿組織起草工作;協調專家諮詢工作;承擔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新聞發布和宣傳等工作。負責應急管理工作。
(二)人事科
負責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人事勞資、機構編制、教育培訓工作;具體承辦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年度考核、幹部任免和獎懲事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指導所屬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黨群工作。
(三)規劃統計科
擬定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綜合協調局屬有關單位擬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各類專項規劃和年度計畫;指導監督各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年度計畫執行情況;承擔有關信息規劃和統計管理工作;綜合協調全市各類人力資源報表的統計、匯總及上報工作。
(四)就業促進科
擬定全市城鄉就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擬定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措施與辦法;負責制定就業失業登記管理辦法,指導和規範全市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參與擬定全市專項就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牽頭擬定我市高校畢業生就業辦法;擬定我市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辦法;落實國(境)外、市外人員(不含專家)來我市就業管理辦法;組織落實有關機構向外資企業選派中方雇員的管理辦法。
(五)人力資源市場科
負責全市人力資源開發規劃和預測工作,承辦急需緊缺人才引進和項目經費資助工作;擬定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建立國(境)外、市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組織進入我市人力資源市場的準入制度,指導和監管我市各級人力資源市場及職業中介機構的日常運行,負責各級人力資源市場、職業中介機構資格認定和審批工作;負責本市境內各類招(聘)用工信息、廣告發布的審核;承辦市直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調配工作。
(六)軍官轉業安置科(市政府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
擬定全市轉業軍官安置、培訓辦法和安置計畫,承辦市直機關轉業軍官安置工作;負責管理全市轉業軍官專項經費;指導全市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組織落實部分企業軍轉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並監督檢查;承擔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的具體工作。
(七)職業能力建設科
擬定全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辦法和規劃並組織實施;擬定全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辦法,並負責評選表彰工作;擬定全市技工學校及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並組織實施,指導師資隊伍和教材建設;負責全市就業前培訓、失業人員再就業培訓、企業職工技能培訓、創業培訓以及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工作;執行國家制定的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和行業標準並組織實施;落實職業技能資格制度,組織指導監督全市職業技能鑑定工作;綜合管理技師、高級技師及工人技術等級評聘工作,組織開展全市職業技能競賽工作。
(八)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掛市外國專家局牌子)
擬定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培養、選拔、推薦和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回國留學人員科技、創業活動的規劃、措施擬定、項目資助、經費管理和跟蹤服務工作;承辦全市深化職稱制度改革事宜,推行專業技術職(執)業資格制度;負責全市中、初級評審委員會的管理和中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價的監督管理,指導和監督全市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和考試工作。擬定全市引進國(境)外人才和智力政策規劃;負責來臨工作外國專家的管理;負責對外國專家聘用單位的資格審查;指導有關部門的外國專家工作;負責國家和市重點聘請外國專家項目和引智成果推廣項目的組織實施、成果評估推廣;負責引智專項經費的的使用管理;承擔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
(九)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
負責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定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擬定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按照管理許可權,承辦事業單位崗位(專業技術職務)聘用(任)和專業技術崗位設定方案的核准備案事宜;擬定全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指導全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工作,承辦市直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事宜。負責事業單位聘用制幹部的審批及管理工作。
(十)農民工工作科
擬定並落實全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會同有關部門開展農民工表彰工作;督促檢查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擬定全市鄉鎮、街道、社區公共服務平台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基層平台工作標準和管理辦法,並監督檢查落實;指導基層平台隊伍建設。
(十一)勞動關係科
擬定全市勞動關係實施辦法;擬定勞動契約和集體契約制度實施規範;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集體契約的審核和勞動用工備案工作;落實全市地方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巨觀調控政策,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指導勞動契約制工人的政策性安置工作;擬定並組織實施企業工資指導線和最低工資標準;指導全市勞動標準制定工作;貫徹落實企業職工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制度及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辦法;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市級企業勞動模範評定工作;擬定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的實施措施和辦法;審核市屬以上破產企業職工安置方案。
(十二)工資福利科
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和福利工作,根據國家、省工資福利政策,提出貫徹意見並組織實施;執行機關事業單位津貼、補貼制度;指導並監督有關部門貫徹國家、省離退休人員政策法規和實施意見;承辦市直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審批工作;負責事業單位分配製度改革有關政策法規的研究工作。
(十三)養老保險科
擬定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補充養老保險辦法並組織實施;擬定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辦法、規劃和標準;擬定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定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辦法、個人賬戶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擬定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制度;審核市級基本養老保險費率;完善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嚴格按照職工退休政策規定,審核市屬企業、事業和中央、省駐臨企業的職工退休;執行城鎮企業死亡職工、遺屬待遇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政策和給付標準;承辦全市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鑑定相關管理工作。擬定全市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辦法、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擬定農村養老保險費籌集、養老金支付、基金管理辦法和經辦機構管理規則;擬定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籌集、審核、備案和管理制度。
(十四)失業保險科
擬定全市失業保險管理辦法、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擬定全市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完善失業保險標準調整機制,指導享受失業保險金人員的政策培訓和再就業培訓;對使用市級失業保險調劑金進行審核,建立失業預警制度,擬定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辦法。
(十五)醫療保險科
綜合管理醫療、工傷、生育社會保險工作;擬定全市醫療、工傷、生育保險實施辦法、基金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組織調整醫療、生育、工傷保險的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及支付標準;組織擬定定點醫療機構、藥店的醫療保險服務和生育保險服務管理、結算辦法及支付標準;擬定職工疾病、生育、工傷停工期間的津貼標準。指導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工作,落實工傷預防、認定和康復政策;承辦職工工傷認定工作。
(十六)資金基金監管科(審計科)
負責組織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落實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負責管理市人才引進與開發專項資金;匯總編制本局管理的各項資金(經費)預決算;制定全局財務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對局屬單位財務工作實施指導和監督檢查;負責局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擬定全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運營政策和運營機構資格標準;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受理控訴舉報,組織查處重大案件;承擔內部審計工作,負責局所屬單位預算執行審計監督和單位負責人離任審計。
(十七)法規與信訪仲裁科
擬定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普法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本系統依法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工作;負責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審查、備案工作;承擔相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工作及其他法律事務;承擔相關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培訓、諮詢服務和普法教育工作。擬定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處理全市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信訪工作;負責本局信訪事項的受理、協調、交辦、轉送、督辦等工作,協調處理有關重要信訪案件和集體上訪事件;負責有關信訪信息的報送、統計等工作。擬定我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及實施規範,指導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調解工作;指導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依法指導處理重大勞動、人事爭議案件及相關協調工作;負責全市信訪、仲裁人員的培訓和資格審查認證及聘任工作,指導仲裁員、調解員隊伍建設。
(十八)勞動監察科
擬定全市勞動保障監察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勞動保障監察年度計畫;制定勞動保障監察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勞動保障監察工作;承辦上級交辦、轉辦的重要案件,組織依法查處和督辦重大勞動保障違法案件;協調有關單位開展勞動者維權工作;負責全市勞動保障監察員、協管員管理和培訓及資格審查認證工作。
(十九)公務員考錄與職位管理科
組織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分類管理、公務員職務任免與升降、競爭上崗、交流與迴避、新錄用人員任職定級、調任、轉任、掛職鍛鍊等制度的實施;組織實施行政機關聘任制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管理辦法;承擔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日常登記工作;負責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承辦市人大常委會和市人民政府的人事任免事項。負責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招考計畫的編制下達及考試錄用工作。
(二十)公務員考核與培訓科
組織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考核、獎勵、懲戒、辭職辭退等制度實施;配合有關部門進行政府績效考核工作,指導和協調政府獎勵表彰工作,審核以市人民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表彰活動,評選審核全市受市以上表彰的人選和單位;綜合組織實施、指導行政機關公務員和按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各類培訓。指導監督公務員培訓機構工作。負責市直行政機關公務員和按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各類培訓。
(二十一)監察室
負責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紀檢監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