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法醫學將典型的死亡發展過程分為三個階段,即瀕死期、臨床死亡期和生物學死亡期。
臨床死亡期,又稱軀體死亡期或個體死亡期,此期中樞神經系統的抑制過程由大腦皮質擴散至皮質下部位,延髓也處於深度抑制狀態。
臨床表現
臨床表現為心跳、呼吸停止,各種反射消失,瞳孔散大,但各種組織細胞仍有短暫而微弱的代謝活動。
此期維持時間一般為5-6分鐘,若時間過長,則大腦將發生不可逆的變化。
此期若得到及時、有效的急救措施,病人生命仍有復甦的可能。
如上述三個特徵都已出現,病人經過搶救無效,心電波和腦電波平直,醫生作出死亡診斷後,應迅速進行屍體料理。
處於瀕死狀態(就是第一階段)的人,若未及時救治或者挽救無效,就會發展到臨床死亡期。這是生物學上死亡前的一個短暫階段。在這個時期內,心搏停止,呼吸停止,各種反射完全消失。一般情況下,我國醫生就是根據這三大體徵來診斷死亡的,所以稱為臨床死亡。處於臨床死亡的人,從外表看,機體的生命活動已經停止,但是,機體組織內微弱的代謝活動仍在進行。在心搏和呼吸停止(神經反射消失一般都早於心搏和呼吸停止)後4~5分鐘或稍長時間內,機體內稍存少量氧,還能保持最低的生活狀態,如果使用人工呼吸機,心臟按摩、心臟起搏器等急救措施,生命尚有復甦的可能。因為在通常情況下,臨床死亡的持續時間,也就是血液循環停止後,大腦皮層耐受缺氧的時間,為5~6分鐘。當然在不同情況下,臨床死亡期的長短是可變的,如在低溫或耗氧量低的情況下,臨床死亡期就可能延長,甚至可延長到1小時或更久。此外,瀕死期長的,則臨床死亡期一般就短。
病例分析
國外學者曾對1200例心跳停止後復甦成功的病例進行分析,結果是:94%是在心跳停止後4分鐘救活的;6%是在心跳停止後4分鐘以上救活的;但這些患者都發生了神經系統的後遺症。因此,國外資料一直認為人腦耐受缺氧的“臨界時限”是5~6分鐘,並認為在心跳停止3~4分鐘後救活者常有永久性腦損害。當然這並不絕對,1973年,《中華醫學雜誌》曾報導,北京、上海、南京心臟復甦小組對循環驟停8分鐘以上的12例病人復甦成功。由此可見,腦耐缺氧的“臨界時限”不一定限於5~6分鐘。但是,腦耐缺氧超過6分鐘確實會帶來嚴重的後果。所以,法醫工作者應當密切配合臨床醫務工作者,爭分奪秒地搶救危重病人或被害人,爭取復甦,減少中樞神經系統的後遺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