脫密措施

脫密措施一般是指在脫密期間(提前通知期———特指約定的提前通知期,不是《勞動法》規定的30日的提前通知期),承擔保密任務的勞動者,在勞動契約終止前或明確要與單位解除勞動契約後的一定時間內,約定調整其工作崗位,變更勞動契約相關內容,以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約定脫密措施其目的同樣是為了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防止勞動者侵犯企業的正常利益,獲取非法利益。

採取脫密措施的 法律依據:我國目前對脫密措施的規定,同競業限制一樣僅有部門規章和地方性規定,缺乏法律層次的規定。在原勞動部《關於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二項中規定:用人單位與掌握商業秘密的職工在勞動契約中約定保守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時,可以約定在勞動契約終止前或該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契約後的一定時間內(不超過6個月),調整其工作崗位,變更勞動契約相關內容。可見,該條款為勞動契約中約定脫密期提供了依據,使這種保守商業秘密的措施,具有了一定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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