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組成
背對背交易一般涉及兩部分,一部分是借入長期借款(一個月以上期限),另一部分是放出短期貸款(一個月以內期限)。兩部分的金額相同或接近,有關利率也相同或接近,而且在大多數情況下,會不斷續期,更可能是並無發生實質的資金流動。如在香港,屬外資銀行在香港的分行(或認可附屬公司),金融管理專員在該機構符合下列條件的情況下,可能會就計算流動資產比率的目的,批准把背對背交易項下的債權包括在內: 有關的外資銀行是國際性銀行,並在全球性的綜合基礎下管理和監管其流動資產狀況;
有關交易是與外資銀行的總行進行,與位於香港以外地區的姊妹分行進行的交易不得包括在內;
有關交易的入帳和結算方式,與其它在正常業務過程中進行的銀行同業間交易的入帳和結算方式相同;
總行的流動資產狀況沒有問題;
其他信息
總行已經以金融管理專員接受的方式確認,進行有關交易的目的是即使出現影響銀行整體的資金問題,也會向該分行提供真正的流動資產;
如屬重大交易,外資銀行註冊成立地的監管機構已向金融管理專員確認其知悉該項交易及有關目的,且並不反對該項交易。
如有需要,金融管理專員會要求有關的註冊成立地的監管機構給予確認。在一般情況下,如果在計算機構的流動資產比率時並不包括背對背交易在內,流動資產比率便會降至低於30%,則背對背交易會被視為重大交易。
申報機構應將對有關銀行在一個月內到期的債權和債務的應收和應付利息也包括在本項目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