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財產權

定義

股東財產權是指股東基於其股權直接從公司中獲得財產利益的權利,即“資產收益權”。

分類

股東財產權具體包括以下幾類:
  • (1)股東署名權。

股東署名權主要針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和法人股東,這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股東的出資額、出資證明書編號或持有的股;。份數應記載於股東名冊和公司章程。因為記載於股東名冊和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或公司章程主張行使股東權利,並享有由股權帶來的財產利益,所以股東署名權雖然具有人身權的性質,但更多地應屬於財產權的範圍。《公司法》第33條規定:“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這裡的第三人是所有除股東之外的其他人,而不僅指善意第三人。《公司法》第140條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記名股東轉讓自己股票的,“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
  • (2)發給出資證明書或股票請求權。

出資證明書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股權憑證,《公司法》第32條規定:“有限責任公至司成立後,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簽公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公司法》第133條規定:“股對份有限公司成立後,即向股東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東交付股票。”
  • (3)股息紅利分配請求權。

股息紅利分配請求權是指公司盈利且達到可以分配利潤的條件,股東享有請求依法分配利潤的權利。公司應當將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余稅後利潤向股東進行分配。《公司法》第35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的除外。第167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 (4)股權轉讓、處分權。

股權轉讓、處分權即公司成立且股東獲得股權後,股東享有依法轉讓或處分自己所持有的股權,並從轉讓或處分股權的行為中獲利的權利。
  • (5)優先權。

由於優先權的規定是基於對人合性公司中股東之間的信任關係考慮的,而我國的兩類公司中有限責任公司具有較強的人合性所以《公司法》。僅在第35條、第72條和第73條針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規定了優先權,而沒有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享有優先權。優先權包括股東優先認繳出資的權利和優先受讓股權的權利。優先認繳出資的權利是指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優先受讓股權的權利是指公司股東自願或被強制轉讓其出資給第三人時,公司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較第三人優先受讓該股權的權利。
  • (6)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指公司解散時,公司財產通過清算清償完所有債務後還有剩餘,股東享有請求分配這些剩餘財產的權利。
  • (7)自然人股東資格的繼承權。

自然人股東資格的繼承權是指自然人股東死亡後,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之外,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因為基於股東資格可以享有股權帶來的財產權益,所以自然人股東資格的繼承權應屬於股東財產權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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