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出資不足的法律責任
一、一般規定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該條是對股東違反出資義務的一般規定,股東若沒有按章程約定的義務繳納出資額,則他應該承當兩種責任:一是向公司補足出資;二是向其他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二、關於非貨幣出資不足的特別規定
公司法允許股東以非貨幣資產的方式出資,而且非貨幣出資的數額可高達註冊資本的70%,但是非貨幣出資有相當大的不確定性,增加了非足額出資的可能性。因此公司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該條規定了非貨幣財產出資不實的兩種責任,一是補繳差額的責任;二是連帶補繳差額責任。
1.補繳差額的責任
若股東以非貨幣資產,因該非貨幣資產與公司章程所作定價有顯著差別,該股東就應以貨幣出資彌補該差額,至於該股東對該差額的產生是否有過錯在所不問。上述條款對承擔該責任的股東作為明確的規定,即“交付該非貨幣出資的股東”,指的是在公司設立時以非貨幣財產作價認購了出資份額並應當履行該出資義務的投資者。因此,如果出現了非貨幣資產出資不實的情形,即使該股東在公司成立後轉讓了其股份,他的補繳差額責任也不能免除;即使該補繳差額的責任由轉讓方(原股東)與受讓方(新股東)在股權轉讓契約中約定由受讓方承擔,該約定也不影響公司向原股東追究責任。
2.公司設立時其他股東的連帶責任
在學理上,其他股東的連帶補繳差額責任屬於資本充實責任,所謂資本充實責任,是指為貫徹資本充實原則,由公司設立者共同承擔的相互擔保出資義務履行的民事責任。根據資本充實責任,在某些公司設立者違反出資義務或其他原因,致使公司資本不能按照章程繳足時,其他公司設立者承擔連帶的繳足義務並可以因此向違反出資義務的股東求償。
根據公司規定,只要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就應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唯一條件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而無需考慮其他股東的主觀過錯。這種連帶責任是法定的,不能通過股東之間的相互約定或股東大會決議排除。為了維持公司的資本,保護債權人的利益,這種責任分配也是合理的。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第二十九條規定,股東繳納出資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這些規定意味著在有限責任公司這種具人合與資合特徵的商事組織設立的過程中,公司的其他股東或其委託代理人在公司設立的過程中會接受股東交付的非貨幣財產並履行相應的驗資程式和檢查驗資報告,因此他們有義務保證非貨幣財產出資的可靠性,同時他們是最有可能發現非貨幣財產作價不實的情況。
三、追究違反出資義務的股東責任的途徑
1.公司行使請求權
股東違反對公司出資義務在性質上要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章程約定的是契約義務,股東不適當履行出資義務,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一種認為股東違反的是法定義務,應承擔侵權責任。無論違反出資義務的股東對公司承擔的是違約責任還是齊全責任,其權利人都是公司,在股東拒絕履行出資義務時,公司得以自身的名義向股東提起訴訟,要求其承擔相應責任。
2.股東派生訴訟
一般來說,股東違反出資義務,公司是受害者,也是權利主體,公司應行使資本充實請求權要求股東承擔出資責任。但是,股東與公司可能出現密切聯繫,如大股東控制公司,若大股東未按約定出資,公司因受制於大股東無法正常行使訴權,間接損害了其他股東利益。小股東為維護自身利益,基於公司的原始訴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此類訴訟稱為股東派生訴訟或股東代表訴訟。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了股東代表訴訟制度。根據該條規定,公司股東可以在公司怠於行使其權利時,以自己的名義代表公司向違法出資的股東追究責任。
作為提起股東代表訴訟追究違法出資股東責任的原告,應當是忠實履行了出資義務的股東,並且是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
根據公司法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以及其他人侵害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的損失,而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由此可見,違法出資的股東可以成為股東代表訴訟的被告。如果違法出資的股東本身是董事、監事或者兼任高級管理人員時,自然可以成為被告。如果沒有擔任上述職務,那么,其作為“侵害侵害公司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其他人”,也可以成為被告。
股東派生訴訟前置程式也稱竭盡公司內部救濟原則,指股東在提起訴訟前,須曾向公司董事會、監事會或監察人提出要求公司對侵權人提出訴訟。只有在董事會、監事會或監察人接到請求後,在一定期限內未提起訴訟或未作答覆,股東才有權代表訴訟。公司法規定,有資格提起派生訴訟的股東必須先書面請求公司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若監事本身也沒有按約定履行出資義務,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述股東才可以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股東派生訴訟是由於公司不能行使自身的訴權,股東才得以以自己的名義為公司提起訴訟,無論公司是否參與訴訟或是否應該參與訴訟,其最終的結果仍然是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其他侵害公司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人對公司承擔責任,而不是對提出訴訟的股東承擔責任,即使提起訴訟的股東因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或其他人侵害侵害公司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而受到間接損害,該股東也只能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其他侵害侵害公司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人對公司返還利益或賠償後從再從公司處獲得自身的利益,除非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其他人直接侵害了股東的利益,但這時股東對侵害者提起的訴訟就不是派生訴訟,而是直接訴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