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重整

當公司財務嚴重困難或有破產危險時,為維護公司的存在和使之振興復甦,並保護股東公司債權人的利益,經法院裁定而進行的停業整頓,在法律上叫公司的重整。

條件

公司重整必須向法院提出申請。具有申請人資格的為本公司的或者連續6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票10%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擁有相當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金額10%以上的債權的公司債權人。重整申請書應包括以下內容:(1)公司的基本情況及其文本;(2)申請重整的原因及根據;(3)公司的經營範圍與業務狀況;(4)公司的資產負債、損益及其他財務狀況;(5)關於重整的意見;(6)申請人的姓名、住址及申請資格。
在公司已決定或公布破產、公司已解散、公司已無經營價值、公司未公開財務等情況下,不得進行重整。
法院在接到公司重整的申請書後,在裁定之前,可先採取以下措施:(1)凍結公司財產;(2)限制公司業務;(3)限制公司行使債權或履行債務;(4)中止公司破產、和解或強制執行等程式;(5)禁止股票轉讓和發放債券;(6)停止有關管理人員的調動,凍結有關人員財產。
法院在裁定以前應調查核實公司的業務財產。若核准公司的重整申請書,則裁決公司可以重整。重整裁決作出後,法院需採取以下幾項措施:(1)開具重整裁定書,並通知主管機關;(2)選派重整監督人;(3)選任重整人;(4)公布清理公告,送達股東及全權人。
公司重整一經法院裁定就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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