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常倫

肖常倫

原就讀於重慶大學政治學系,1953年在西南政法學院法律系本科畢業後,先後在貴州省人民法院、貴州省司法廳任職。 1957年被錯劃為右派,1979年落實政策,先後在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司法廳歷任助理審判員、檢查員、宣傳處副處長,1985年兼任貴州省法學會秘書長,1986年改任專職,並任貴州省人大常委會法律委員會委員。 從1986年起先後參加貴州省人大常委會法律委員會、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對30多個地方性法規的討論、修改、審議工作,並組織《貴州省老年人保護條例(草案)》的起草工作。

肖常倫
,男,1933年生,湖南常德人,當代刑法學家。原就讀於重慶大學政治學系,1953年在西南政法學院法律系本科畢業後,先後在貴州省人民法院、貴州省司法廳任職。1957年被錯劃為右派,1979年落實政策,先後在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司法廳歷任助理審判員、檢查員、宣傳處副處長,1985年兼任貴州省法學會秘書長,1986年改任專職,並任貴州省人大常委會法律委員會委員。1988年曾擔任貴州省社會科學“七五”規劃重點課題組成員和貴州省社會科學重點課題首次招標評標組成員。曾任貴州省法學會專職副會長兼秘書長、中國法學理事會、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幹事暨西南地區召集人、貴州省人大代表、貴州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委員、貴州省政協七界常委、貴州省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總幹事、《貴州法學》主編、貴州省司法行政志編纂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從1986年起先後參加貴州省人大常委會法律委員會、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對30多個地方性法規的討論、修改、審議工作,並組織《貴州省老年人保護條例(草案)》的起草工作。曾講授法學基礎理論、法學概論、中國法制史、憲法學、刑法學、經濟法學、訴訟法學等課程並舉辦刑法學專題講座。
主編了《川滇黔民法學論文集》、《法學研究文選》等書。發表了《對管制問題的初步探討》(《政法研究》,1957年第2期),《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認定》(《法學》,1983年第1期)、《加處新議》(《法學研究》,1983年第5期)、《試論我國刑法學的科學體系》(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刑法學論文集》,1984年,獲貴州省首屆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謀譴、教令、教唆、造意》(《法學》,1984年第3期)、《試論傳授犯罪方法罪》(《法學研究》,1984年第4期)、《論賄賂罪的幾個問題》(《經濟體制改革也打擊經濟犯罪》,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1986年版,獲貴州省法學會優秀成果一等獎),《論法律手段在巨觀經濟調節系統中的重要作用》(《貴州法學通訊》,1986年第5期)、《刑事犯罪的私人律師》(《貴州法學通訊》,1987年第1期)、《對盜竊罪數額的修改建議》(《司法內參》,1987年第17期)、《試論我國犯罪產生的原因》(《貴州法學通訊》,1987年第6期),《略論刑事責任》(《法學探討》,創刊號)、《試論侵占他人遺忘財物罪》(《法學研究》,1988年第5期)等論文。
曾任多所大學兼職教授,是貴州省眾多重大刑事案件的辯護人。他任職貴陽仲裁委員會諮詢委員會委員、仲裁員以來,仲裁了218起案件,妥善處理了大量糾紛。現任貴州嘉航律師事務所當律師,是貴州省尚在執業的年齡最大的律師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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