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廣東省肇慶市汽車配件 工業協會是由多家專業從事 汽車零部件研發、生產的企業 組成的、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 行業組織,成員企業主要生產 缸蓋、變速箱等鋁合金壓鑄 件、連桿總成及精密鍛件、進 氣歧管、活塞、缸套、氣門等產品,廣泛供應東風本田、美國康明斯、東風康明斯、廣州風神 、玉柴、東風汽車發動機廠、一汽集團、長安汽車、豐田、馬自達、三菱、福特等國內外著名客戶。
在主要會員企業中,廣東鴻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肇慶鴻特精密壓鑄有限公司的精密(高 壓)壓鑄技 術、廣東肇慶動力技研有限公司的重力鑄造、低壓鑄造、合金鑄鐵、離心鑄造技 術、廣東四會實力連桿有 限公司和懷集汽車配件製造有限公司的鍛造技術,其技術實力、生產規模和出口量在國內同行業中均處於領先地位。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定名為“肇慶市汽車配件工業協會”。
第二條 本協會是肇慶市汽配工業企業及相關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自願組成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社會中介組織和自律性行業管理的社會經濟團體,是企業聯繫政府的橋樑紐帶,在行業內發揮服務、自律、協調、監督的作用;同時,又是政府的參謀和助手。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構築共同發展的平台,整合會員的資源優勢,為發展肇慶汽車配件製造業服務,共同打造肇慶汽配產業。
本協會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的前提下開展各項工作。通過提供信息、諮詢、交流、促銷、調研、培訓、溝通等各項工作,為政府和企業進行雙向服務;貫徹政府有關行業的方針、政策和法令,反映行業和企業的共同願望和要求,維護全行業和企業的合法權益,發揮企業和政府的橋樑和紐帶作用;進行行業自我協調、自我約束、自我管理、避免行業內部無序競爭、促進行業的協調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肇慶市經濟貿易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肇慶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本協會的會址在廣東省高要市金渡鎮世紀大道 168 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主要業務範圍:
(一)制訂《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性機制,規範行業自我管理行為,促進行業平等競爭,提高行業整體素質,維護行業整體利益。
(二)接受政府部門的委託,開展國內外汽配工業行業的情況調查和研究工作,提出制訂行業發展規劃、技術、經濟政策及質量和經濟立法等方面的建議;對汽配行業新辦企業申報進行前期諮詢調研和論證,論證意見作為政府有關部門審批和登記註冊的重要依據;對行業內重大的投資、改造、開發項目的先進性、經濟性、可行性進行前期論證,並參與項目的監督。
(三)參與制定、修改本行業各類標準工作,包括技術標準、經濟標準、管理標準。組織推廣標準的貫徹實施,開展行檢、行評工作。承擔本行業生產許可證發放的有關工作。對不符合質量標準和其他標準的產品和企業,配合政府部門進行督促整改,以至建議政府部門採取有關措施。
(四)協助政府經濟管理部門搞好全市汽配工業行業的管理工作。貫徹政府有關行業的方針、政策、法令;向政府部門反映企業的願望與要求;圍繞質量、工藝、設備、操作等基礎技術管理工作,開展相應的專業活動。
(五)組織國內、國際間的行業技術協作和技術交流,推動企業之間的橫向經濟聯繫和合作。
(六)蒐集、整理、分析和研究國內外有關部門的技術、經濟情報及市場信息,並及時組織傳遞和提供諮詢服務,不定期提供信息資料。
(七)推薦行業內的高新技術產品、名牌產品,組織行業技術成果的鑑定和推廣套用。
(八)預測國內外市場汽配工業產品的流行趨勢,組織產品開發和新產品的交流展評活動,幫助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
(九)開展技術諮詢、技術論證等技術服務工作,指導、幫助企業提高經營管理水平。採取多種形式為企業培訓人員,提高職工素質。
組織發展本行業的公益事業,開展有益於本行業的其它活動。
(十)接受並完成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其它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凡是在肇慶市轄區內從事與汽車產業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單位必須是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企業和事業單位,承認本協會的章程,均可申請加入本協會。
第八條 凡要求加入協會的企業(個人),需填寫由法人代表(個人)簽署的入會申請表,經本協會理事會審查批准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九條 會員的權利:
(一)有選舉與被選舉權;
(二)有對協會各項工作的建議權、監督權和批評權;
(三)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四)有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的權利,有限享有協會提供的有關資料、技術諮詢、企業管理等各項服務;
(五)對本企業的生產技術、經營管理上存在的問題,有權向協會提出給予必要的支持和幫助。
第十條 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支持協會的工作和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二)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執行協會的決議,完成協會委託的工作;
(四)積極向協會提供本單位基本情況、生產技術經濟指標完成情況和各種有關信息資料;
(五)及時反映情況意見,對本行業的發展和協會工作提合理化建議;
(六)按規定向協會繳納會員費。
第十一條 經批准加入本協會的會員,由本協會頒發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資格的解除:
(一)會員要求退會:個人會員需要提交本人簽名退會的書面報告;團體會員須提前一個月提交由團體法人簽署的退會書面報告;經協會常務理事會通過生效,並交回會員證;
(二)會員單位經裁決破產或自行停業者,個人會員觸犯刑律者,同時解除會員資格;
(三)會員凡無特殊理由,連續二年不履行會員義務,也不說明原因,作為自動退會處理,同時收繳會員證。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協會實行的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協會章程》、《行規行約》;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研究、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 2/3 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協會選舉產生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機關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本協會在理事人數較多時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 1/3 )。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 2/3 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 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市經貿局審查並經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為四年,可連選連任,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 / 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市經貿局審查並經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
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可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後報市經貿局審查並經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檔案。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 為利於協會工作的開展,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可聘請有關領導或汽配工業界知名人士擔任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名譽理事。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經費來源:
一、會員交納的會費;
二、有償服務收入,包括諮詢服務、技術交流、出版刊物、編印資料、舉辦展覽、專業培訓以及承辦政府和其他單位委託工作所取得的收入;
三、政府部門資助,國內外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自願等捐贈;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為了使協會的工作順利開展,本協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收費標準由理事會根據每年的工作計畫另行確定)
第三十一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構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協會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章程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告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 15 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後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提議。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終止提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 2004 年 10 月 9 日 協會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