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慶市民政局

肇慶市民政局,是肇慶政府主管社會行政事務的職能部門。

機構簡介

根據《中共肇慶市委、肇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肇慶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肇發〔2009〕24號),設立肇慶市民政局,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取消和調整已由上級人民政府以及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指導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組織幹部的表彰職責交給縣(市、區)人民政府。

(三)承擔異地商會的登記、管理職責。

(四)將全市性社會組織的等級評估工作、全市性社會組織的年檢和重大活動備案的初審辦理工作、婚姻諮詢服務工作、婚姻登記員的考核和培訓工作交給相關社會組織。

(五)加強社會救助職責,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主要職責

肇慶民政 肇慶民政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起草有關政府規範性檔案,擬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相關的民政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優待撫恤、烈士褒揚、評烈評殘審核工作,維護優撫對象的合法權益;負責退役士兵、復員幹部和軍隊移交地方管理的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軍供站、軍休所、復退軍人醫院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三)協調有關部門單位開展雙擁活動的具體工作;組織和指導開展創建雙擁模範城(縣)活動,做好創建雙擁模範城(縣)的審核和推薦工作。

(四)負責組織、協調城鄉救災減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組織核查並統一發布災情,管理、分配省、市級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和社會捐助工作,促進社會慈善事業發展。?

(五)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

(六)研究和修訂全市行政區域規劃;責縣(市、區)、鄉鎮(街道)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縣級行政區劃界線變更,以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市際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負責邊界爭議的調處事務;組織編制地名規劃,負責地名命名、更名、銷名審核工作,規範地名標誌設定和管理工作。

(七)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實施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和城鄉社區建設,指導城鄉社區服務體系建設。

(八)負責社會福利機構的監督管理,指導全市各類福利設施、福利事業單位、福利機構、福利生產企業和城鄉社區福利服務工作,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

(九)負責婚姻登記、收養登記和殯葬管理工作,擬訂殯葬事業發展規劃,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十)承擔依法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監察的責任。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二)負責本市行政轄區內福利彩票發行銷售工作,負責管理、使用、發放福利資金和民政事業費。

(十三)承辦市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民政局設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掛社會工作科牌子)。

組織協調機關政務工作,負責綜合性文電、公文運轉、會議組織、機要保密、檔案管理、綜治維穩、信訪、外事、房產、行政後勤等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指導直屬單位黨群、紀檢、監察、人事、機構、編制、審計、教育、安全、保衛、計生和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等工作;會同有關方面按規定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承擔社會工作師登記註冊管理工作,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有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二)政策法規科。

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起草重要文稿;負責草擬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畫;提供民政政策法規諮詢,指導民政系統行政執法工作;承辦相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民政信訪和提案議案回復工作;承擔民政法制宣傳、政務信息公開、科技管理和民政信息化建設工作。

(三)計畫財務科。

擬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民政基礎設施建設投資計畫;負責承擔本級事業經費專業項目績效評價管理工作,監督檢查民政事業費、福利資金、優待經費、低保資金、五保資金和社會捐贈款物的管理使用情況;承擔本級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發放工作;負責財務審計、民政統計管理工作;承辦局機關及指導直屬單位民政事業經費的預決算、固定資產和日常財務管理工作;承辦直屬單位領導的經濟責任離任審計工作。

(四)優撫安置科(掛雙擁科牌子)。

承擔擁軍及“三屬”(烈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等優撫對象的撫恤、補助、優待工作;承擔追認烈士的審核、烈士褒揚工作;承擔傷殘軍人標準及調級換證的審核工作;承擔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立項、審核、建設、維護工作;協助做好復退軍人穩定工作,協調處理軍民矛盾和糾紛;承擔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承擔軍隊(含武警部隊)移交地方管理的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承擔退役士兵、復員幹部、傷病殘軍人的接收安置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做好軍隊隨軍家屬及子女的入戶、入學和工作安排;指導開展軍地兩用人才的開發使用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開展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指導軍供站、軍休所、光榮院、優撫醫院、烈士陵園等事業單位的建設和服務管理工作。

(五)救災和社會慈善科(市減災委員會辦公室)。

擬訂救災工作政策;承辦救災組織、協調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承辦災情核查和統一上報、發布工作;承辦救災款物管理、分配及監督使用工作;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慰問災民、農村災民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災民生活救助;指導救災物資儲備工作;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組織和指導社會慈善組織建設和社會捐助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減災規劃;指導市民政農場工作。

(六)社會救助科。

擬訂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組織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工作;擬訂五保戶社會救濟政策,指導農村五保戶供養和敬老院建設;參與擬訂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關辦法;承辦中央和省、市財政最低生活保障投入資金的分配和監管工作;負責制定本級年度救助資金預算報告;指導各地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七)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科(掛區劃地名科牌子)。

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建設及村(居)民自治工作;指導監督村務公開工作;擬訂城鄉社區建設的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城鄉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擬訂行政區劃、行政區域界線和地名管理的有關政策並監督實施;承擔縣(市、區)、鄉鎮(街道)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界線變更以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承擔市際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指導市內各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承辦邊界爭議的調處事務;承擔地名命名、更名、銷名的審核工作;組織編制地名規劃;規範地名標誌和管理工作。

(八)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科。

擬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擬訂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護及收養政策;擬訂社會福利機構設定規劃和管理辦法,指導社會福利機構建設;擬訂社會福利企業扶持政策;承擔社會福利企業資格認定工作;承擔福利職業技能建設工作;承辦收養登記管理、涉外兒童收養登記工作,指導收養機構管理;擬訂婚姻和殯葬管理政策,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承擔全市經營性公墓的管理與審核報批工作;承擔婚姻、殯葬行業職業技能建設工作;指導全市涉外和涉港澳台居民、華僑婚姻管理;指導全市婚姻登記信息管理工作;指導流浪乞討及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指導婚姻、殯葬、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其他事項

(一)肇慶市民間組織管理局為市民政局直屬行政單位,正科級。負責全市社會團體及其分支(代表)機構、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地市級異地商會的登記和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各縣(市、區)社會組織登記管理工作和社會組織重大案件的查處工作。其人員編制及領導職數另行核定。?

(二)肇慶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調整為肇慶市老齡工作辦公室,正科級,設在市民政局。負責市直老齡工作;牽頭做好維護老年人權益及促進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有關工作;指導各縣(市、區)開展老齡工作;承擔市老齡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其人員編制及領導職數另行核定。

領導信息

勞偉明(黨組書記、局長、直屬機關黨委書記):負責黨務、局務全面工作,兼管福利彩票發行工作。

王 雁(黨組成員、副局長):分管雙擁科、優撫安置科及肇慶復退軍人醫院、肇慶市軍休所、肇慶軍供站工作。

羅毅剛(黨組成員、副局長):分管計畫財務科、救災和社會慈善科、社會救助科、肇慶市救災物資儲備中心、肇慶市慈善會工作。

廖作明(黨組成員、副局長):分管肇慶市民間組織管理局、肇慶市老齡辦及肇慶市民政農場工作。

李建文(黨組成員、副局長):分管政策法規科、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科及肇慶市救助管理站、肇慶市兒童福利院、肇慶市安老康復邨、肇慶市殯葬管理所、肇慶市殯儀館、肇慶市常青仙樂園管理處工作。

梁允澤(黨組成員、直屬機關黨委副書記):分管辦公室、社會工作科、紀檢、黨務、計生、工青婦、老乾、文體工作。

周梅聲(調研員):分管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科、區劃地名科工作,協管肇慶市福利彩票發行中心工作。

辦事指南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
作者:佚名 文章來源:本站原創 點擊數:1596 更新時間:
第一條 為了規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持有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均有從當地人民政府獲得基本生活物質幫助的權利。

前款所稱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全部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包括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者撫養人應當給付的贍養費、扶養費或者撫養費,不包括優撫對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

第三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則,堅持國家保障與社會幫扶相結合、鼓勵勞動自救的方針。

第四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財政部門按照規定落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統計、物價、審計、勞動保障和人事等部門分工負責,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關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和鎮人民政府(以下統稱管理審批機關)負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體管理審批工作。

居民委員會根據管理審批機關的委託,可以承擔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務工作。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全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資金,由地方人民政府列入財政預算,納入社會救濟專項資金支出項目,專項管理,專款專用。

國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贈、資助;所提供的捐贈資助,全部納入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

第六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按照當地維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費用,並適當考慮水電燃煤(燃氣)費用以及未成年人的義務教育費用確定。

直轄市、設區的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統計、物價等部門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執行;縣(縣級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縣(縣級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統計、物價等部門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後公布執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需要提高時,依照前兩款的規定重新核定。

第七條 申請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戶主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並出具有關證明材料,填寫《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審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初審,並將有關材料和初審意見報送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管理審批機關為審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要,可以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水平進行調查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接受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經審查,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條件的家庭,應當區分下列不同情況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對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者撫養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全額享受;

(二)對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享受。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經審查,對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管理審批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請人提出申請之日起的30日內辦結審批手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管理審批機關以貨幣形式按月發放;必要時,也可以給付實物。

第九條 對經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由管理審批機關採取適當形式以戶為單位予以公布,接受民眾監督。任何人對不符合法定條件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都有權向管理審批機關提出意見;管理審批機關經核查,對情況屬實的,應當予以糾正。

第十條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通過居民委員會告知管理審批機關,辦理停發、減發或者增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手續。管理審批機關應當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的家庭收入情況定期進行核查。在就業年齡內有勞動能力但尚未就業的城市居民,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間,應當參加其所在的居民委員會組織的公益性社區服務勞動。

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在就業、從事個體經營等方面給予必要的扶持和照顧。

第十二條 財政部門、審計部門依法監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使用情況。

第十三條 從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審批工作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批評教育,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條件的家庭拒不簽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見的,或者對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條件的家庭故意簽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見的;

(二)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貪污、挪用、扣壓、拖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

第十四條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領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節惡劣的,處冒領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一)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間家庭收入情況好轉,不按規定告知管理審批機關,繼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第十五條 城市居民對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作出的不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減發、停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決定或者給予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訟訴。

第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結合本行政區域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實際情況,規定實施的辦法和步驟。

第十七條 本條例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地理位置

地址:城中路49 號市府大院29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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