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效能
是建立在個體對其行為能力的認知評估基礎上,並影響個體目標的確立、行為的選擇和堅持性。這一概念是班杜拉社會學習理論的核心部分之一。傳統學習理論的研究重點主要集中在行為技能和知識的習得過程,或行為發生的動機過程,而知識和技能轉化為行為、行為與動機之間的中介過程則被忽略了。班杜拉憑藉著他對人性及其因果決定模式(三元互動決定論)的理智把握,在認知心理學的影響下,提出了自我效能的概念,對這一中介過程作出了理論解釋。因而這一概念既是一種認知因素,又帶有動機性質,同時也是一種主體性因素 。
班杜拉認為,個體自我效能的建立離不開四種信息源,即:個體的直接行為經驗(成敗經驗)、替代經驗、社會說服和生理心理狀態。個體在這四種信息源基礎上進行選擇性把握和綜合性認知加工,從而形成個體的效能判斷。自我效能通過四種機制來發揮主體作用,即:選擇過程、認知過程、動機過程和心身反應過程。自我效能理論解釋了為什麼個體即使有某一行為能力,卻沒有選擇則某一行為目標,或不能成功地實施達成某一目標所需的行為的原因。
歷史演變
自我效能作為一種主體性因素,它滲透到人類的各種機能活動中,而且可以通過學習來激活、加強。這就為心理學家理解人類各領域中的行為,在尊重人、發揮人的潛力的前提條件下,干預和改變人的行為選擇提供了契機。正是在這一理論背景下,心理學家們開始運用自我效能理論來解釋人類的職業相關行為,提出了職業自我效能理論。
80年代後又把自我效能看作是“對行為操作能力的知覺以及有關恪守自我生成能力的信念”(Bandura.1986),而在實踐意義上,又將其稱作“人們對組織和實施達成特定操作目標的行為過程的能力判斷”(Bandura.1986),90年代,重新將其界定為個體對其組織和實施達成特定目標所需行為過程的能力信念(Bandura.1997)。因此,從這一概念的發展來看,職業自我效能概念與自我效能概念一樣,不是指某種人格特質,或職業行為能力自身,而是指綜合各種信息,基於對自身某種職業行為能力的判斷和評估,所形成的對自身能力的信心或信念。即職業自我效能反映的是個體對自己完成特定職業的相關任務或行為的能力的知覺或對達成職業行為目標的信心或信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