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報告辦法

《職業病報告辦法》是1988年衛生部發布的檔案。

職業病報告辦法

頒布日期

1988.08.20

實施日期

1989.01.01

內容分類

衛生監督、檢疫

內容

第一條

為掌握勞動衛生職業病發病情況,制定防治措施,保護職工健康,提高生產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國家防治職業病工作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一切企、事業單位發生的職業病必須按本辦法報告。

第三條

本報告辦法所指的職業病系國家現行職業病範圍內所列病種。

第四條

職業病報告實行以地方為主逐級上報的辦法,不論是隸屬國務院各部門,還是地方的企、事業單位發生的職業病,一律由所在地區的衛生監督機構統一匯總上報。

第五條

中國預防醫學科學院勞動衛生與職業病研究所負責全國職業病統計、分析、報告工作。

第六條

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指定相應的勞動衛生職業病防治院(所)或衛生防疫機構(以下簡稱衛生監督機構)負責職業病報告工作,被指定的單位應設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具體工作。下級衛生監督機構受上級衛生監督機構的業務指導。

第七條

本辦法規定的報表有《職業病季報表》、《塵肺病年報表》、《生產環境有害物質濃度測定年報表》、《有害作業工人健康檢查年報表》、《職業病現場勞動衛生學調查表》。規定的報告卡有《職業病報告卡》、《塵肺病報告卡》。

第八條

急性職業病由最初接診的任何醫療衛生機構在24小時之內向患者單位所在地的衛生監督機構發出《職業病報告卡》。

第九條

凡有死亡或同時發生3名以上急性職業中毒以及發生1名職業性炭疽時,接診的醫療機構應立即電話報告患者單位所在地的衛生監督機構並及時發出報告卡。衛生監督機構在接到報告後徑報衛生部,並即赴現場,會同勞動部門、工會組織、事故發生單位及其主管部門,調查分析發生原因,並填寫《職業病現場勞動衛生學調查表》,報送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和上一級衛生監督機構,同時抄送當地勞動行政部門、企業主管部門和工會組織。

第十條

塵肺病、慢性職業中毒和其它慢性職業病由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授有職業病診斷權的單位或診斷組負責報告。並在確診後填寫《塵肺病報告卡》或《職業病報告卡》,在15天內將其報送患者單位所在地的衛生監督機構。塵肺病例的升期也應填寫《塵肺病報告卡》做更正報告。

第十一條

塵肺病患者死亡後,由死者所在單位填寫《塵肺病報告卡》,在15日內報所在地的衛生監督機構。

第十二條

凡有塵、毒危害的企、事業單位,必須在年底以前向所在地的衛生監督機構報告當年度生產環境有害物質濃度測定和工人健康體檢情況。

第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監督機構應於每季度後的20日內,將本地區上季度的《職業病季報表》報中國預防醫學科學院勞動衛生與職業病研究所;次年2月底前,將本地區上1年度的《塵肺病年報表》、《生產環境有害物質濃度測定年報表》和《有害作業工人健康檢查年報表》報該所。上述報表應同時抄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勞動廳(局)和總工會。中國預防醫學科學院勞動衛生與職業病研究所應於每年3月底和每季度後30日內分別將本辦法中規定的年報和季報匯總分析,上報衛生部。

第十四條

職業病報告工作是國家統計工作的一部分,各級負責職業病報告工作的單位和人員,必須樹立法制觀念,不得虛報、漏報、拒報、遲報、偽造和纂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藉口干擾職業病報告人員依本辦法執行任務。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各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實施,並督促檢查執行情況。對於執行本辦法好的單位和個人,應予獎勵。對於違反本辦法者,應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行政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衛生部備案。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衛生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1989年1月1日起執行,屆時原報告辦法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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