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得
參加職業技能鑑定的勞動者,技術等級考核合格後,即可獲得《技術等級證書》;技師資格考核合格後,即可獲得相應的《技師合格證書》或者《高級技師合格證書》。這些證書是勞動者職業技能水平的憑證,是我國公民境外就業、勞務輸出法律公證的有效證件。上述證書由勞動部統一印製,由勞動行政部門按規定核發,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印製、發放。
填寫要求
一、職業資格證書(以下稱證書)填寫內容的漢字、數字、日期一律採用印表機列印。
證書各項內容所填寫的漢字使用仿宋小四號字型,數字使用仿宋小四號阿拉伯數字。姓名超過六個漢字的可以按照兩行填寫,職業(工種)名稱超過八個漢字的可以按照兩行填寫。
文化程度應分別填寫:國小、國中、高中、中專、技校、職高、大專、大學、研究生。
二、證書發證日期處應填寫發證機關審核批准辦理證書的日期,發證日期是職業資格證書生效日期。
證書編碼應根據《職業技能鑑定證書編碼方案》(勞培司字[1997]44號)規定編碼。2000年代碼從00開始,逐年順排。
三、證書職業(工種)名稱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中規定的名稱填寫。未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的職業(工種),其名稱須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培訓就業司批准後,方可使用。
四、理論知識考核成績和操作技能考核成績採取百分制填寫。
評定成績應填寫合格、良好、優秀。成績在60—79分的為合格,在80—89分的為良好,在90—100分的為優秀,評定成績按理論知識考核成績和操作技能考核成績兩項中最低成績確定。
五、證書照片處需貼本人二寸免冠黑白照,並在左下角加蓋發證機關職業技能鑑定專用鋼印。凡由國家統一命題或從國家題庫提取試題鑑定合格者的證書,需在照片下角壓貼國家統一命題簽定合格證簽。
六、證書發證機關處應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勞動保障工作機構職業技能鑑定(證書)專用章,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印)處應蓋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職業技能鑑定專用章,日期處應填寫考核成績審定的日期。軍隊系統核發證書,驗印辦法按有關規定執行。
七、證書填寫內容必須按照上述要求執行。未按照上述要求填寫與驗印的證書,一律為無效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