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煤炭行業職業技能鑑定實施辦法

(一)湖南煤炭職業技能鑑定站是具體承辦職業技能鑑定的實施機構。 (三)煤炭職業技能鑑定站的建立 (一)煤炭職業技能鑑定考評員實行聘用制,考評人員的聘任和使用由湖南煤炭職業技能鑑定中心統籌安排。

通知原文和時間

關於印發《湖南省煤炭行業職業技能鑑定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市州煤炭管理部門,局屬各單位,湘煤集團鑑定機構:
現將《湖南省煤炭行業職業技能鑑定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組織實施。
湖南省煤炭工業局辦公室
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

第一章 總則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全面推進湖南煤炭行業職業技能鑑定工作,提高我省煤炭從業人員素質,完善高技能人才評價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頒發的《職業技能鑑定規定》、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加強和規範企業職工職業技能鑑定工作的通知》(湘勞社發〔2002〕100號)等法律法規及檔案的規定,結合湖南煤炭行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指導思想
全省煤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崗位培訓與鑑定工作必須適應市場和煤炭經濟發展的需要,適應煤炭企業的工作任務和行業特點,堅持為企業和社會服務,把培養從業人員的實踐能力、技術業務能力和創新能力作為工作重點,全面提高勞動者的專業技能和職業道德水平,增強企業的核心競爭力,為我省煤炭經濟又好又快健康發展提供高素質人才支撐,促進社會經濟協調發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湖南省從事煤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鑑定的機構和人員。

第二章 職業技能鑑定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三條

職業技能鑑定的組織機構
湖南煤炭職業技能鑑定中心受湖南省煤炭工業局領導,在國家煤炭工業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指導、監督下,由湖南煤炭職業技能鑑定中心組織實施培訓鑑定工作。分布在湖南境內各煤炭職業技能鑑定站接受湖南煤炭職業技能鑑定中心的指導和監督。管理上實行中心主任、站長負責制。

第四條

湖南煤炭職業技能鑑定中心主要職責:
(一)嚴格貫徹國家和煤炭工業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有關職業技能鑑定工作方針、政策,組織制定湖南煤炭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鑑定有關規定、辦法;
(二)統一負責湖南煤炭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鑑定工作的組織、指導和監督;
(三)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擇優選點的要求,對湖南煤炭國有集團公司和有條件的區、市(縣)級煤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鑑定站建站資格進行審查、管理及進行年度檢查和評估;
(四)負責湖南煤炭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鑑定考評員管理,組織考評員資格培訓考核和聘用;
(五)組織制定湖南煤炭行業職業技能鑑定標準、規範,編制培訓教材,按國家煤炭工業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規定建立標準試題庫;
(六)受國家煤炭工業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的委託,負責湖南煤炭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的核發與管理;
(七)籌建湖南煤炭行業技能人才信息網路,為就業及人才交流提供報務;
(八)組織開展湖南煤炭工業職業技能競賽和職業技術交流;開展職業技能鑑定研究和諮詢服務;
(九)承辦其它與之相關的工作事宜。

第五條

湖南煤炭職業技能鑑定站主要職責
(一)湖南煤炭職業技能鑑定站是具體承辦職業技能鑑定的實施機構。在湖南煤炭職業技能鑑定中心統一管理、指導下進行工作,鑑定站對鑑定中心負責。鑑定站實行站長負責制。
(二)建立煤炭職業技能鑑定站應具備:
1.有熟悉職業技能鑑定業務和組織實施能力的領導;
2.有與所鑑定工種(專業)及其等級或類別相適應的安全考核場地和符合國家標準的檢測設備、設施;
3.有專(兼)職的組織管理人員和考評員;
4.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三)煤炭職業技能鑑定站的建立
1.職業技能鑑定站實行《職業技能鑑定許可證》制度。由各市、州煤炭管理部門向湖南煤炭職業技能鑑定中心提出建站申請。申請建站的單位應依據承擔鑑定工種、等級和類別等擬定建站方案,經省煤炭職鑒中心審核同意後,填寫《煤炭職業技能鑑定站審批表》(一式四份)(式樣見附表),徵求湖南省職業鑑定指導中心意見,報“煤炭工業職業技能鑑定中心”審查核准後,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審批、頒發《職業技能鑑定許可證》和《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鑑定站》標牌。
2.通用工種職業技能鑑定站(所)的設立,由各單位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經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後報“省煤炭職鑒中心”備案。
(四)煤炭職業技能鑑定站工作規則
1.在湖南煤炭職業技能鑑定中心領導下統一組織開展工作;
2.煤炭職業技能鑑定站實行站長負責制。站長、副站長應由熟悉勞動工資業務和職業技術培訓業務人員擔任,並配備一定數量的專職人員。建立獨立的財務會計制度,遵守國家財政經濟法規;
3.應受理職業技能鑑定的申請,對申請者進行資格審查,經鑑定中心核准後簽發准考證,組織申報人員按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進行考核或考評並協調鑑定過程中的有關事務;
4.匯總鑑定成績並報鑑定中心;
5.向鑑定中心提供鑑定報告,對考評員(小組)的工作提出評價意見;
6.協助鑑定中心辦理證書手續,並負責向鑑定合格者發放職業資格證書;
7.負責鑑定的諮詢服務和信息統計工作;
8.不斷完善條件,自覺接受勞動部門和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鑑定中心的監督檢查。
9.做好下年度工作計畫和本年度工作總結。

第三章 職業技能鑑定對象

第六條

職業技能鑑定以原勞動部頒發的《職業技能鑑定標準》和《職業技能鑑定規範》為依據,運用職業技能鑑定考核評價手段,對員工進行初、中、高級技術等級的考核和技師、高級技師資格的考評。職業技能鑑定的對象是:
(一)各級煤炭職業技術學校(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學校)和就業培訓中心等煤炭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畢(結)業生;
(二)培訓期滿需要轉正定級的學徒工、培訓生和轉業、重新就業的人員;
(三)現在崗尚未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
(四)在實踐工作中充分利用本專業精湛技藝,為煤炭行業做出突出貢獻,要求進一步提升技能等級的人員;
(五)被安置的復退軍人和勞務輸出人員。

第四章 申報條件、程式及收費管理

第七條

申報條件:
(一)參加職業資格初級(五級)鑑定的人員必須是學徒期滿的在職職工或職業學校的畢業生,通過自學達到初級技術水平或在本職業(工種)連續見習工作2年以上的從業人員;
(二)參加職業資格中級(四級)鑑定的人員必須是取得初級職業資格證書在本職業(工種)工作5年以上、或經人力資源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的技工學校和職業學校畢業生、或參加以中級技能培訓為目標正規培訓合格並獲得結業證書者;或從事本職業(工種)7年以上的從業人員;
(三)參加職業資格高級(三級)鑑定的人員必須是取得中級職業資格證書並在本職業(工種)工作7年以上,或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的技工學校和職業學校畢業生、或參加以高級技能培訓為目標正規培訓合格並獲得結業證書者;
(四)參加技師鑑定的人員必須是取得高級職業資格證書連續從事本職業(工種)8年以上,具有豐富的生產實踐經驗和操作技能特長、能解決本工種關鍵操作技術和生產工藝難題,具有傳授技藝能力和培養中級技能人員能力的人員;
(五)參加高級技師鑑定的人員必須是任技師5年以上,具有高超精湛技藝和綜合操作技能,能解決本職業(工種)專業高難度生產工藝問題,在技術改造、技術革新以及排除事故隱患等方面有顯著成績,而且具有培養高級工和組織帶領技師進行技術革新和技術攻關能力的人員。
(六)企業職工破格申報技師、高級技師考評的資格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無論是否取得相應職業資格,均可破格參加技師或高級技師考評。
申報技師考評資格條件
1.獲得國家級、省級、地市級技能競賽主要名次(具體按照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行業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2.獲得市級技術能手稱號/勞動模範稱號/五一勞動獎章。
3.市級以上技術創新/發明/創造/推廣/套用三等獎的主要完成人員。
4.取得本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後從事本職業工作5年以上/取得本專業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後從事本職業工作10年以上。
5.多次獲得市級行業或系統、集團公司級與技能業務相關的先進工作者或技術能手稱號。
6.能解決本職業(工種)高難度技術操作和工藝難題,在技術改造、工藝革新、技術攻關等方面有較大突破或較大成果(有相應權威機構或技術評審機構的鑑定證書或有效證明)的主要參與者。
7.在部隊服役期間因技術創新、發明創造而榮立三等功。
申報高級技師考評資格條件
1. 獲得國家級、省級、地市級技能競賽主要名次(具體按照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行業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2.獲得省級以上技術能手稱號/勞動模範稱號/五一勞動獎章。
3.市級以上技術創新/發明/創造/推廣/套用一、二等獎的主要完成人員。
4.取得本專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且從事本職業工作10年以上/取得本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且從事本職業工作5年以上。
5.能運用特殊技能完成較為複雜的工作,解決本職業高難度技術操作和工藝難題, 在技術改造、 工藝革新、技術攻關等方面有重大突破,並取得重大成果(有相應權威機構或技術評審機構的鑑定證書或有效證明)的主要參與者。
6.在部隊服役期間因技術創新、發明創造而榮立二等功。
(七)企業職工越級申報技師、高級技師考評的資格條件
已經取得本職業(工種)四級或三級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並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越級參加技師或高級技師資格考評。
1.取得本職業(工種)中級(四級)職業資格證書,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報技師考評
(1)企業關鍵技術崗位的首席員工/首席技師/技能大師(有部門推薦意見及企業人力資源管理部門的認定證明)。
(2)獲得企業標兵/先進生產者/技術能手/質量標兵稱號(有獲獎證書原件或企業人力資源管理部門的認定證明)。
(3)解決本職業(工種)高難度技術操作和工藝難題,在工藝革新、技術攻關方面有較大突破或顯著成果的主要參與者(有部門推薦意見及企業技術主管部門的認定證明)。
(4)獲得國家級、省級、地市級技能競賽主要名次(具體按照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行業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2.取得本職業(工種)高級(三級)職業資格證書,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報高級技師考評
(1)企業關鍵技術崗位的首席員工/首席技師/技能大師(有部門推薦意見及企業人力資源管理部門的認定證明)。
(2)獲得企業標兵/先進生產者/技術能手/質量標兵稱號(有獲獎證書原件或企業人力資源管理部門的認定證明)。
(3)解決本職業(工種)高難度技術操作和工藝難題,在工藝革新、技術攻關方面有較大突破或顯著成果的主要參與者(有部門推薦意見及企業技術主管部門的認定證明)。
(4) 獲得國家級、省級、地市級技能競賽主要名次(具體按照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行業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申報程式及要求
(一)申報職業技能鑑定的人員,應向本人所屬煤炭職業技能鑑定站提出申請,並填寫職業技能鑑定申報表,同時出示本人身份證、培訓畢(結)業證書或《職業資格證書》以及工作單位勞資部門出具的工作年限證明等。申報技師、高級技師資格的人員,還須出具本人的技術成果和工作業績證明,並提交本人的技術總結和論文資料等。
申請鑑定人員必須對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發現有弄虛作假的,一律取消參加鑑定資格,各鑑定站在三年內不受理其報名。
(二)鑑定站審核後將申報技能鑑定的人員按工種、分類、申報等級等情況列表報湖南煤炭職業技能鑑定中心審查。鑑定中心根據鑑定站申報情況統籌安排考評小組。
(三)鑑定站根據鑑定中心意見,核發申報人員准考證,並按鑑定中心安排的時間、方式由鑑定站組織考核、考評。鑑定中心派督導員檢查指導。

第九條

職業技能鑑定的內容及方式
(一)鑑定內容
1.職業技能鑑定的主要內容:職業技能、相關知識和職業道德三個方面。這些內容是根據國家 職業標準、職業技能鑑定規範(考試大綱)和相應教材來確定的,並通過統一命題進行鑑定考核,考核分理論和操作技能兩部分。
2.鑑定技師的內容,以技師、高級技師任職條件和煤炭行業提出的考核要求為依據,重點考核 工作業績、實踐經驗、技術革新、發明創造、技術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以及潛在能力。
(二)鑑定方式
1.鑑定技能等級方式:
技術(業務)理論考核,採取筆試或答辯的方式進行;技能考核,採取實際操作或模擬生產的方式進 行,也可以結合生產作業項目或選擇典型工件加工進行考核。
2.鑑定技師資格的方式:
(1)工作業績考核,以日常生產工作業績考核記錄和技術成果證明為依據,結合單位對其解決生產工作中的關鍵難題及傳授技藝、開展技術攻關、技術革新等方面所取得的成果評議進行;
(2)技術(業務)理論知識考核,採取筆試、答辯,並結合個人總結或論文評定進行;
(3)技能考核,採取結合生產、現場分析、判斷、排除、解決、處理生產疑難問題的形式進行。
計分一般採用百分制,理論考核和實際操作兩部分成績均在60分以上為合格,80分以上為良好,90分以上為優秀。
(三)職業技能鑑定收費
煤炭職業技能鑑定應嚴格按照省物價局、省財政廳湘價費〔2001〕328號、湘價費〔2003〕75號、湘價費〔2010〕64號等檔案批准的項目和標準收取相關費用。

第五章 職業技能鑑定考評員資格認定與管理

第十條

職業技能鑑定考評員是在規定職業(工種)及其資格級別範圍內,按照國家職業技能鑑定有關規定,對員工技能鑑定進行考核評審的專業人員。

第十一條

考評員分為考評員和高級考評員。考評員承擔初級(國家職業資格五級)、中級(國家職業資格四級)、高級(國家職業資格三級)技能的考核、評審;高級考評員承擔初、中、高級職業資格技能和技師(國家職業資格二級)、高級技師(國家職業資格一級)的考核評審。

第十二條

煤炭職業技能鑑定考評員管理
(一)煤炭職業技能鑑定考評員實行聘用制,考評人員的聘任和使用由湖南煤炭職業技能鑑定中心統籌安排。
(二)所聘用考評員必須是取得煤炭行業考評人員資格證書的人員。
(三)考評人員的聘任期一般不超過三年,但可以續聘。被聘用的考評人員應與湖南煤炭職業技能鑑定中心簽訂聘任契約,明確雙方責任、權力、報酬和義務。
(四)實施職業技術鑑定時,鑑定中心採取不定期輪換方式派遣考評人員或考評小組。考評人員在同一個職業技能鑑定站內連續從事考評工作不得超過三次,考評小組成員每次輪換不能少於三分之一。堅持親屬、師生、師徒迴避制度。
(五)做好考評人員及考評小組的集訓,加強對考評人員在考評過程中的管理與監督,並建立管理檔案。對於違反考評人員守則的,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對經教育不改,問題嚴重的考評人員由鑑定中心報請考評人員資格證書核發機構,取消其考評員資格,收回考評員資格證書和胸卡。

第十三條

考評員職責
(一)考評員在規定的工種(專業)、等級和類別範圍內對職業技能鑑定對象進行考核與評審;
(二)考評員要不斷努力學習職業技能鑑定知識和技術,必須熟悉本次考核工種、項目、內容、要求及評分標準,提高鑑定水平;
(三)負責考核場地、設備、工、卡、量具的檢查及考核所用材料的檢驗;
(四)在考評過程中,考評員應獨立完成各自負責的任務,嚴格按照評分標準及要求逐項測評打分,認真填寫測評記錄並簽名;
(五)考生有違紀行為,考評員要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勸告、警告、終止考核,宣布成績無效等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填寫在考場記錄上;
(六)考評員應嚴格遵守考評員工作守則、考核規程和考核規則。考評員具有獨立判分的權利,有權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更改鑑定結果的非正當要求。

第六章 建立職業技能鑑定試題管理

第十四條

湖南煤炭職業技能鑑定中心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職業技能鑑定總庫的基礎上,在國家煤炭工業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的指導下建立煤炭行業特有工種分庫。

第十五條

建立統一的考務管理程式以保證題庫規範化運行,職業技能鑑定試題屬國家機密,任何人不得泄露,使鑑定對象在統一制定的標準下進行考試。

第七章 職業技能鑑定證書管理

第十六條

煤炭職業技能等級證書是煤炭職工職業技能水平的憑證,是境外就業、勞務輸出法律公證的有效證件。要嚴格證書頒發規定和程式,維護職業資格證書的嚴肅性。

第十七條

煤炭職業技能鑑定中心統一使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印製的《職業資格證書》。職業資格分為初級(五級)、中級(四級)、高級(三級)、技師(二級)、高級技師(一級)共五個等級。煤炭特有工種一級《職業資格證書》由煤炭工業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核發;二至五級《職業資格證書》由省煤炭職鑒中心核發。

第十八條

經煤炭職業技能鑑定站鑑定合格者,由鑑定站列表造冊報省煤炭職鑒中心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者,煤炭職業技能鑑定中心在《職業資格證書》上加蓋“煤炭工業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13)證書專用章”方為有效。煤炭特有工種一級《職業資格證書》由省煤炭職鑒中心呈報煤炭工業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蓋章方為有效。

第八章 年檢和評估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

對煤炭職業技能鑑定站實行年檢和評估制度,年檢評估由省煤炭職鑒中心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

年檢的主要內容:
(一)職業技能鑑定年度工作計畫的執行情況,場地、設備、檢測手段、人員等是否符合標準,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是否有自行編制考核試題和組織各類工種考評問題;各方面對鑑定工作的反映等。年檢結果由“煤炭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發布。對優秀鑑定站和個人將給予表彰或獎勵,對有問題的鑑定站將限期整改。
(二)對鑑定站的評估工作一般為每三年一次。其內容:執行考核計畫和考核標準、鑑定站工作人員業務水平、設備及檢測手段、考核收費、考核檔案、原始材料、鑑定站的工作制度及社會對鑑定工作的反映情況。對於合格的鑑定站給予表彰、獎勵,對於不合格的鑑定站,將限期整改或報請上級予以撤消。
(三)年檢和評估的具體辦法按國家煤炭鑑定中心制定的辦法實施。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從發文之日起實施,由省煤炭職鑒中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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