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我國正在完善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體系,是由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年金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等三個部分組成。因此,企業年金被稱為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體系的“三個支柱”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
必要性
提升企業競爭力
企業之間的競爭,其實質就是對人才的競爭。企業年金制度作為一種補充的養老保險計畫,被稱作是養老保險體系的第二支柱,在世界人口老齡化趨勢日益加劇的今天,企業年金計畫已經被越來越多的國家認可和採用。在國外,年金、股票和期權一起被稱為企業留住人才的三副“金手銬”。對於企業來說,企業年金是一種具有遞延性質的激勵模式,它是企業和職工之間的長期契約,有利於增加企業和職工的長期人力資本投資,減少或克服企業和職工的“短期化”行為。企業年金制度建設直接影響到現代企業制度建設中的企業薪酬激勵制度、人力資本投資和財務決策。因此,企業年金制度建設能較好地把員工個人利益與其個人對企業的貢獻度或經濟效益緊密聯繫起來,吸引和留住人才,穩定員工隊伍,增強企業的凝聚力和競爭力。
國有企業改革
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企業將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的市場競爭主體。發展企業年金可以增強國有企業的生產能力,減弱過去承擔的社會功能。
曾經實行的平均主義的分配方式和高福利體現國有企業職工的身份優勢,國企成為“大社會、小政府”,單位辦社會的模式,加上福利的剛性特徵,高福利一直延續至今,導致國企職工對企業的強烈依附感,國有企業經濟轉軌必然出現福利危機,從而大規模減少福利開支,這使職工心裡不平衡,產生危機感。
而企業年金會彌補這個缺陷,它是在企業和職工工資中提取保險費,這樣既加入個人繳費義務,也會以激勵方式在職工勞動期間努力工作積累自己的年金個人賬戶,提高退休後的福利水平,所以,企業年金可以有效填補高福利優越性的作用,在減少社會福利功能壓力的同時擴大生產能力,減少職工對企業的過度依賴,強化個人責任。
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
國外發展企業年金制度的經驗表明,企業年金制度建設將促進資本市場的創新、穩定和金融機構的規範發展,提高市場有效性,給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基金業和信託業的發展帶來新的挑戰和機遇。企業年金採取完全積累的基金制模式,其保值增值已成為根本目的,在保值的前提下自然要追求投資收益最大化,故進入資本市場進行投資運作是其必然的選擇。第一,企業年金作為擁有長期穩定資金來源的契約型金融機構,它能有效增加資本市場的資金供給,促進資本市場規模的擴大。第二,作為資本市場上最重要的機構投資者之一,它具有注重專家理財、組合投資、分散風險、長期回報等特點,有別於一般中小散戶,因此是理性的、穩健的投資者,能減少市場上的過度投機,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穩定地發展。第三,企業年金入市能有效地配置資本資源,促進有效資本形成,拉動經濟成長。
社會分配合理
我國的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基於公民的社會保障權而實行的覆蓋全體城鎮就業人口的法定養老保險,它只保障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是一種體現社會公平的制度。企業年金必須在履行基本養老保險義務後才得以建立,且一般覆蓋企業內所有職工,因而它首先體現公平性;但它往往與職工對企業的貢獻掛鈎,因而又表現為以效率優先。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一些企業出現了高收入群體,他們通常是企業的中堅力量,對企業的發展做出過較大的貢獻。這些人希望退休後能保持較高的收入,享受較高水平的退休生活。而建立企業年金制度,既能滿足他們退休後享受更高生活水平的主觀要求,又能促使他們在就業階段為企業盡心盡力、多作貢獻。因此,企業年金的建立既是企業追求效率、效益最大化的需要,又是推動社會進步的客觀要求。
完善養老保障體系
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與發展企業年金、商業保險並不矛盾。發展基本養老保險與發展補充養老保險可以同時進行,不能因為目前基本養老保險還不完善而忽視補充養老保險。建立企業年金制補充養老保險有利於分清保險的責任、減輕政府負擔、適應人口老齡化高峰的到來。發展補充養老保險不能等,可以讓有條件的地區、企業,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參照國際慣例和中國養老保險制度建設的方向,不失時機的、因地制宜的把企業年金等補充養老保險制度建立起來,這將有助於我國在經濟起飛時期和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逐步建立起比較完善的養老保障體系。
存在的問題
認識不足
我國企業員工和高管的年金觀念普遍淡薄,對企業年金缺乏必要的了解,有的甚至一無所知,還有的把年金和年薪混為一談。從政府的角度看,現階段我國發展企業年金制度的性質依舊不清,定位依舊不明,政策界限比較模糊。從企業的角度來講,企業管理人員對企業年金的認識也存在偏差,他們一是擔心建立企業年金制度加大企業支出,影響利潤;二是他們看不到企業年金所產生的經濟效應和社會效應,有的認為企業為社會基本養老、醫療等保險已付出很多,建立企業年金將進一步增加企業負擔,企業沒有責任支付這筆“額外”的費用;有的認為與其讓員工未來才能享受到企業年金的福利,還不如直接向員工發放住房公積金或者獎金等即期福利,後者的激勵效果更明顯。從職工的角度來說,長期以來,我國員工信奉“養兒防老”、“儲蓄養老”,普遍缺乏對制度性養老的基本認識。年金費用的繳納引起員工每月工資收入減少,一些員工誤以為是企業額外收取的費用。還有些員工缺乏對未來養老保障進行投資的長遠觀念,故參與企業年金的積極性不高。
法律規定滯後於實踐需求
對於企業年金的發展,國家政策指向還不明確。目前,《企業年金試行辦法》、《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認定暫行辦法》、《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關於進一步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監督工作的通知》、《關於做好原有企業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見》等共同搭建起我國企業年金制度的基本框架。但是所有這些規章、檔案還都處在部委一級,沒有一個相關的行政法規和法律可以遵循。作為我國首部關於社會保險的“基本大法”,《社會保險法》中也並沒有包括企業年金的內容。這種法律規定的缺失,使得企業年金的法律地位不明確,滯後於當前企業年金髮展的實踐需求。
投資回報率不高
我國建立信託型企業年金制度正處於探索階段,在人員、機構、產品等方面都難以滿足年金市場投資的需要。首先,缺乏真正意義上的企業年金產品,我國目前還不夠發達的資本市場難以提供多樣化的投資工具和投資渠道,對個性化和多樣化年金產品的設計和提供形成了嚴重製約。其次,缺乏有經驗的基金管理人才和專業機構。信託型企業年金制度需要大量的投資、服務、風險管理、產品設計等方面的專業人才。再次,企業年金託管綜合費用高也進一步降低了投資收益率,出現投資收益低於同期銀行儲蓄和國債利率的非正常現象,致使一些企業年金過度依賴繳費而不是投資績效,最終將影響企業年金的支付能力。此外,企業年金投資渠道的狹窄,阻礙了高投資回報的獲得,進一步削弱了企業年金的吸引力。
管理不規範
我國企業年金的管理運營主要採用三種模式:企業自辦模式。是在企業的大財務賬下開立企業年金賬戶,當企業遇到資金困難時,難以控制被挪用的風險。社保機構經辦模式。由社保機構收取、管理、經營、發放企業年金。該模式的弊端在於監管與運營合一,沒有披露信息的強制性,企業和員工對資金的投資、收益、分配等一無所知,更談不上監管。保險公司模式。由保險公司負責設計企業年金計畫,並運營和管理企業年金資產,通常以團體養老年金保險的形式體現。這種模式下,企業年金資產與保險公司的資產沒有截然分開,也難以保證年金資產的獨立性和安全性,且存在管理成本高、基金運用渠道少等缺陷。
稅收優惠政策未得到普遍體現
由於相關優惠政策,特別是稅收優惠尚未落實或力度不夠,許多有實力、有條件建立企業年金的企業尚處於觀望態度。國外實踐經驗證明,對企業年金繳費實行免稅或推遲徵稅,是推動企業年金髮展的最主要因素之一。大多數國家(如美、英、日等國)一般在企業和職工繳納年金費用及年金基金投資這兩個環節免稅,只在退休職工領取企業年金時進行徵稅。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和職工都享受到稅收優惠,有利於企業年金的發展。建立企業年金制度,源頭上應以稅收優惠政策拉動,資產運作中應以風險控制,但目前我國的企業需求沒有釋放,全國統一的稅收優惠政策沒有出台,投資環境不理想,監管體系尚未建立,配套法規缺失。
區域差異過大
我國區域經濟發展水平差異較大,發達地區與欠發達地區的企業年金參保比例、基金規模相差懸殊。發達地區如上海、深圳和大連由於經濟基礎好、增長速度高,企業年金的發展有良好的社會經濟環境,參保企業、參保員工以及基金累積數量都較大。而欠發達地區企業年金的發展因受制於經濟的發展水平而呈現波動起伏勢態,數量水平低,大多數尚處於不規範的狀態,還有許多企業因經濟效益不好而停止了已實行的企業年金計畫。
覆蓋面較小且結構失衡
從就業人口參與率看,截至2011 年底,我國企業年金人口參與率僅為2.1%,而英國為8.7%、法國為10.6%、加拿大為39.4%、美國為46%,相比之下我國企業年金的覆蓋範圍實在是微乎其微。同時,我國企業年金覆蓋的行業結構還很不均衡,從參加的企業看,絕大部分是中央和地方有實力的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要分布在交通、通訊、能源、金融等壟斷行業。中小企業建立企業年金的相當少,占全國企業年金基金總規模的4%,繳費人數占比僅為10%。但我國絕大部分企業為中小企業,而恰恰最需要加強養老保障的群體是工資水平的偏低中小企業。正是這種完全由企業自願選擇是否建立的非強制性制度安排,致使我國企業年金的覆蓋率很低,發展遠遠低於預期。
發展策略
企業年金制度作為社會保障體系的補充性養老制度,在完善職工養老體系中發揮著積極的推動作用。但由於歷史和現實的原因,企業年金還不能普及到大多數企業職工身上,這與目前所倡導的“和諧社會建設人人參與,經濟發展成果人人共享”的時代宣言極不相符,要確保企業職工退休後“老有所養,老有所樂”,並使之”老有所為”,應該對該制度有理性認識和科學的規劃,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在法律中明確企業年金制度的地位
企業年金主要是彌補基本養老保險的不足,在目前基本養老保險替代率下降的條件下,這是一個必要機制,也是完善養老保險制度發展的趨勢。所以應當在《社會保險法》中對企業年金的法律地位有適當的定性,明確把它定為職業福利範疇內的有相關政策支持的補充保險,做出基本的法律定位。同時,應當由國務院出台專門的企業年金管理條例,對企業年金制度進行系統性的規定,將我國企業年金的法律組織形式及主要問題確定下來,以確保企業年金資產的安全性和獨立性。
加大宣傳力度
更多的企業和職工參與,才能壯大市場;市場規範可信,才能吸引更多的企業和職工參與,才能最終達到建立企業年金制度的初衷。儘管企業年金制度已實行了十餘年,但仍然有相當部分員工對此知之甚微。所以,要想使企業年金的大多數主體積極參與到行動中來,就必須先從企業年金的基礎工作—宣傳培訓抓起。通過宣傳培訓,讓職工們從感性上知曉、了解,從思想上認同、接受該制度,從而轉化為行動上的自覺參與。要通過多種形式,促進企業和職工以及社會各方面共同了解、關心企業年金制度的建立,為發展企業年金制度創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良好的投資與管理機制
首先,我國企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要遵循一定的原則:要進行組合投資達到減少投資風險的目的;要堅持投資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職責嚴格分離的原則,明確雙方責任;要確保資金安全性,在確保風險保持在合理水平的前提下,實施積極的投資策略;其次,以市場競爭為基礎,委託投資運營機構代為運營企業年金基金;再次,加快企業年金管理體制改革,建立符合市場化投資要求的監管體制;最後,要拓寬投資渠道,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逐步拓寬企業年金的投資渠道,適當允許企業年金投資基礎設施債權計畫、信託計畫、銀行理財產品、對沖工具等,擴大委託人和投資管理人的選擇空間,更好地實現多元資產配置,以實現投資風險分散和收益最大化的平衡,提高投資回報。
研究出台稅收優惠政策
企業年金的稅收優惠政策是從制度層面調動企業建立企業年金的積極性。建立企業年金,巨觀上旨在減少國家財政的負擔,微觀上旨在幫助一個企業解決其職工養老問題,從而激發職工的工作熱情,這對企業的發展也是至關重要的。因此,政府應當從稅收層面上給予企業年金優惠政策,鼓勵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費。儘快研究出台企業年金稅收優惠政策,並完善相關法規,促進企業年金和個人自願性養老保險發展,並鼓勵其通過專業化的投資機構投資資本市場,實現養老金保值增值。同時,用財政手段進一步降低企業年金管理運營的成本費用,鼓勵各類年金專業管理機構加快發展年金市場,提升年金管理水平。
成立專門的企業年金監管機構
我國目前並沒有專門的企業年金監管機構。在香港,為加強對企業年金等強制性公積金的監管,成立了專門的“強制性公積金計畫管理局”,實踐證明這種專門機構監管是很成功的監管模式。我國大陸的企業年金規模遠遠大於香港的規模,為加強對企業年金的監管,可以借鑑香港建立監管機構的成熟經驗,成立專門的企業年金監管機構,政府部門負責政策制定,專業監管機構負責企業年金的統籌管理,實現政府職能與業務職能的分離。
由“非強制”逐步轉向“強制性”
實踐證明,完全自願而不具有強制性的制度,對建設養老保障體系起到的作用相當有限,應當推動企業年金制度逐步向強制性方向發展。就具體過程而言,可先轉向“半強制”,再逐步轉向“強制性”。所謂“半強制”是指,要求國企及其它已經盈利的企業必須建立企業年金,先承擔起更多的社會責任,尚未實現企業盈利的企業是否建立可自願性選擇。待條件成熟時,要求所有單位都必須建立企業年金制度,實現“強制性”。企業年金只有實現參與企業與參與職工的廣泛覆蓋,才能真正體現企業年金的公平性。
採取區域推進式發展戰略
作為對基本養老保險的補充,企業年金要走各地區全發展的道路,絕不能因為經濟水平落後就放棄建立與發展企業年金制度,否則當基本養老保險替代率下降後人們將失養老的第二重保障。由於現實狀況的約束,我國企業年金制的全國施行不可能一蹴而就,由於經濟發展水平不同,企業年金制度在我國不同地區、不同行業間發展水平有異,有計畫有步驟地推動企業年金在我國的覆蓋進程。為此,應當首先選擇效益好、具有長期發展能力的企業作為試點先建立,然後再逐步展開發展到大部分企業。可以首先選擇石油、石化、電力、航空等大型企業作為試點先行,這類企業不僅規模大、效益好,有建立企業年金的能力,而且具有廣闊的發展前景,職工對企業的信賴程度高,具有建立企業年金的需求,因此,有利於企業年金的順利建立和運行;其次在此基礎上再推廣到中小型企業,在經濟發達地區以及中小企業較為密集的地區,將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聯合起來舉辦企業年金計畫。由於這些參與聯合的中小企業是通過地域聯繫起來,受相同地理環境的共同影響,對企業年金計畫的需求具有一定的一致性,而且相同的地理環境有助於各個企業在建立聯合年金計畫以後,保持密切的聯繫,並根據當地的環境特點和職工需求,制定適合當地情況的聯合企業年金計畫。然後再逐步發展到大部分企業,這樣可以有計畫、有步驟地逐步擴大企業年金在我國的覆蓋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