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培訓制度
國家為培養和提高從事各種職業的人們所需要的技術業務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而制定的法律規範。它涉及的對象有工人、農民、各種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以及將要參加工作和已經參加工作的人員。其中,培訓技術工人的制度,主要通過學徒、技工學校和在職工人技術培訓等方式實行。
學徒
在作坊、工廠和商店中從事勞動和學習技術、業務的人。學徒制度指學徒在師傅的帶領下,通過實際生產勞動,學習、掌握技術和業務的一種制度。在古希臘和羅馬,培訓學徒相當普遍。中世紀西歐的行會手工業中,已有一套完整的培訓學徒的制度。在近代,對學徒制度進行法律調整,各國採用的方式不同,英國是由雙方當事人簽訂契約,規定師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法律上並不限制,發生糾紛時由法院解決;法國、美國、義大利、西班牙、瑞士等國對師徒契約、學徒資格、學徒培訓期等都制定有專門法律。
發展史
中國殷周時的作坊中,已使用學徒。唐、宋時,學徒制度盛行。在整個封建制時期,手工業者、商人收學徒,一般是為輔助勞動和家務役使的需要,附帶傳授技術,學徒期一般3~4年,由業主供給食宿和少量月規錢。學徒對業主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關係。學徒出師後,一般要給業主幫工若干年,才能到別的業主處做幫工或自己開業。1840年鴉片戰爭後,中國資本主義有所發展,使用機器生產的近代化工廠也採用學徒制度。20世紀20年代後,有的改為訓練班、養成工等名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國務院在1958年頒布了《關於國營、公私合營、合作社營、個體經營的企業和事業單位的學徒的學習期限和生活補貼的暫行規定》,對學徒(練習生)的招收、培養、學習期限和生活補貼等問題,都作了明確規定。招收學徒的單位和學徒、師傅和學徒之間,均應訂立契約,寫明學習期限、學習內容、學習期間的生活待遇以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學徒的年齡一般在16周歲以上,學習期限一般為3年。
技工學校
即職業訓練學校,指通過專門的職業技術教育培養新的技術工人的一種形式。這種勞動教育制度最早起源於英國,1799年在安德森大學內設立特別工藝班,專門培訓技術工人,1823年獨立成為工藝學院,其後陸續成立了類似性質的學院。19世紀中葉以後,英國又出現了工人大學、技術學校、夜校、補習班、訓練班等形式,主要由慈善團體、宗教團體、工會、公司、企業家等主辦,政府通過由教育部門分發津貼、視察等方式進行監督。
中國從清末到中華民國時期,沒有真正為培養技術工人而設的學校,只有一些私立的職業學校,訓練打字、會計等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隨著生產建設的發展,需要的技術工人日益增多,專門培養技術工人的技工學校也大批建立和發展起來。國家勞動總局在1979年 2月20日頒發《技工學校工作條例(試行)》,對技工學校的性質任務、招生對象、學制以及學校規模和專業設定、辦學條件等都做了具體規定。
技術培訓
在中國,對在職工人的技術培訓也十分重視,採用的具體方法有:組織技術訓練班、開辦業餘學校、推廣電視教育和函授教育、定期舉辦技術講座或召開技術經驗交流會等。對工程技術人員、經營管理人員和各級領導幹部,也通過中等專業學校、高等院校和各種形式的訓練班,進行定期輪訓,使之儘可能地掌握領導現代化建設所必要的專門知識和技能。